物权法对占有有哪些规定?

题目

物权法对占有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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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有(  )。

A.占有
B.使用
C.支配
D.收益
E.处分

答案:A,B,D
解析: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2题:

关于善意占有的表述,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A.属于无权占有
B.是指基于“本权”而为的占有
C.是指明知无占有的权源而占有
D.只适用于动产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善意占有。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无占有的权源,而误信有正当权源且无怀疑地占有。无权占有,是指非基于本权或是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善意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善意占有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所以选项D错误。

第3题:

根据《物权法》关于占有的规定,下列关于善意占有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属于无权占有

B.是指基于“本权”而为的占有

C.是指明知无占有的权源而占有

D.只适用于动产


正确答案:A

第4题:

物权法对设立后的抵押权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6)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7)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5题: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以()为公示办法。

  • A、登记
  • B、占有
  • C、签订合同
  • D、发布公告

正确答案:A

第6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保护占有的方法的有(  )。

A.请求返还占有物
B.请求排除妨害
C.请求消除危险
D.请求赔偿损失

答案:A,B,C,D
解析:
占有的保护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占有物妨害防止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第7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与控制的事实。下列属于依占有人是否基于法律上的原因为标准进行划分的是(  )。

A.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B.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C.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D.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答案:A
解析:
(1)选项B:依无权占有人是否知其无占有的权源为标准划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2)选项C:依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为标准划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3)选项D: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为标准划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第8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占有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占有是人对物有法律上的管领力

B.占有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持对物的事实支配秩序

C.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会产生留置权的效果

D.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

E.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即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为的占有


正确答案:BE
本题考核占有的概念和分类。占有是指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所以选项A错误。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产生留置权的效果。所以选项C错误。间接占有不可以独立存在。所以选项D错误。

第9题:

《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信贷征信机构即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就是说,交易双方同意以应收账款质押后,还需要到登记机关就该事项进行登记。登记公示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告知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第10题:

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