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2日,原告某保险公司接受某公司(托运人)对其准备空运至纽约的20箱服装的投保,保险金额为8万美元。同日,由被告A航空公司的代理B航空公司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航空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A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为C航空公司,货物共20箱,重500千克,该货物的“声明价值(运输)”未填写。A航空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将货物由杭州运抵北京。12月28日,A航空公司在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运输时发现货物灭失。2009年,原告对投保人(托运人)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于2009年5月5日向B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请求。B航空公司将原告索赔请求材料转交A航空公司。A航空公司表示愿意以每千克20美元限额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全额赔偿,不接受被告的赔偿意见,遂向法院起诉。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A航空公司应该赔偿保险公司10000美元吗?你怎么判?
第1题:
下列各项保险收入中,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有( )。
A.境内某保险公司为某公司境内财产提供的保险
B.境外某保险机构为某公司境内货物提供的保险
C.境内某保险公司为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D.境内某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
第2题:
下列各项保险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有( )。
A.境内某保险公司为某公司境内财产提供的保险
B.境外某保险机构为某公司境内货物提供的保险
C.中国出口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
D.境内某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
第3题:
下列各项保险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有( )。
A.境内某保险公司为某公司境内财产提供的保险
B.境外某保险公司为某公司境内财产提供的保险
C.境内某保险公司为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D.境内某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
第4题:
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称李某在某公共汽车站将其撞倒,致其受伤住院,花费住院费、药费等共计3万余元,要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下列选项中,属于本案证明对象有()。
A.原告张某被李某撞倒
B.原告张某倒地后受伤
C.原告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费用
D.原告张某的经济状况
第5题:
原告某公司是影片《车在囧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某大学在其校园网上提供了《车在囧途》的下载和观看服务。原告据此起诉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的行为
A、属于学校为教学研究为目的的对原告作品进行的合理使用。
B、不属于学校为教学研究为目的的对原告作品进行的合理使用。
C、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第6题:
下列各项保险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有( )。
A、境内某保险公司为某公司境内财产提供的保险
B、境外某保险机构为某公司境内货物提供的保险
C、中国出口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
D、境内某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
第7题:
徐州某公司职工耿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孙某为其59岁母亲李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孙某未对李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孙某也未要求李某做身体检查。1998年7月,李某不幸病逝,耿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孙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18万元。问法院判决结果如何?
参考答案: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孙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孙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李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
第8题:
下列各项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有( )。
A.境内某保险公司为某公司境内财产提供的保险
B.境外某保险机构为某公司境内货物提供的保险
C.境内某保险公司为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D.境内某旅游公司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第9题:
A、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
B、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收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责任
D、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齐某有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第10题:
原告张某与邻居李某共同外出经商,二人因利润分配发生争执。某日李某到原告家索要,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后原告将李某打伤。事后,原告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原告要求其承担李某医药费,原告拒付。据此,原告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原告送进劳教所劳动教养。原告对此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任何答复,原告妻子以该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经劳动教养4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试问:(1)原告妻子应以何种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与审理?
(1)原告妻子应以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因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亲自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原告妻子是原告的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应当向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对此行为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然经过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逾期未作答复,应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相对方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以及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对方可以自由选择诉讼法院。由原告自己选择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是考虑便于原告起诉,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3)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应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原告一方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撤销的请求,并提出行政赔偿,属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两个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不同性质的请求进行立案。但由于赔偿诉讼请求的处理与确认劳动教养决定的违法性有直接关系,即只要确定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就应当予以赔偿。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