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供电局以380V/220V供电的居民张、王、李三客户,2000年5月20日,因公用变压器中性线断线而导致张、王、李家电损坏。26日供电局在收到张、王两家投诉后,分别进行了调查,发现在这事故中张、王、李分别损坏电视机、电冰箱、电热水器各一台,且均不可修复。用户出具的购货票表明:张家电视机原价3000元,已使用了5年王家电冰箱购价2500元,已使用6年李家热水器购价2000元,已使用2年。供电局是否应向客户赔偿,如赔,怎样赔付?

题目

由供电局以380V/220V供电的居民张、王、李三客户,2000年5月20日,因公用变压器中性线断线而导致张、王、李家电损坏。26日供电局在收到张、王两家投诉后,分别进行了调查,发现在这事故中张、王、李分别损坏电视机、电冰箱、电热水器各一台,且均不可修复。用户出具的购货票表明:张家电视机原价3000元,已使用了5年王家电冰箱购价2500元,已使用6年李家热水器购价2000元,已使用2年。供电局是否应向客户赔偿,如赔,怎样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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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有一头牛要卖,王某向李某声称张某要委托自己替他卖牛,李某不放心,托人告诉张某,张某没有否认,成交后,因李某不付购牛款而发生纠纷,这一后果由( )。

A.张某自己承担

B.王某向张某承担

C.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李某向张某承担


正确答案:D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表示否认的,、应视为同意他人的代理行为。王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2题:

王某到A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手续齐全。王某在家使用过程中发现电热水器因产品质量有轻微的漏电现象。某日,王某外出,其妻陈某在洗澡时,因电热水器漏电而不幸触电身亡,并导致电冰箱的损坏。试问:

(1)本案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2)陈某之死及电冰箱的损坏应由谁承担责任?

(3)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参考答案:(1)王某可先向专业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多功能插座的质量进行检验,确定该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然后向销售商场或生产公司请求赔偿;如遭拒绝,可将销售商场和生产公司一并告上法院。(2)应由销售商场和生产公司承担责任。题中显示该多功能插座在正常使用时就有漏电现象,表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依《消法》和《产品质量法》应有销售商场和生产公司承担责任。(3)具体包括该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体包括毁损电器的损失、王某之妻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3题:

张某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担心张到期不能还款要求其提供担保。李某在场并当即表示愿意为张的借款作保,并在借款协议上写下“如果张到期不能还款由李承担全部责任”后签章。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星期,李因车祸死亡。借款到期后,张因经营亏本而无力还款,王遂要求以李的遗产对张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而李的继承人认为,李已死亡,不能对张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于是讼至法院。此案该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

担保合同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而其继承人有没有承担担保的义务。所以,债权人不能起诉担保人的继承人。


第4题: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张某因业务关系认识李某,遂与李某出双入对,并进而开始同居生活,后经不住李某软磨硬泡,张某与李某到李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得知后,十分气愤。王某及其亲属提出下列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

A.王某请求李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B.王某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C.王某不提出离婚,单独诉请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D.王某的父母请求张某赔偿各项物质损失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王某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但不得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主张,也无权请求配偶之外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近亲属也不是合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5题:

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正确答案:C

第6题:

王某与张某签订销售50台电冰箱的合同,张某已经支付预付款。但当王某向张某交付时,张某以目前市场价格实在太低无从获利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王某返还预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提存这批电冰箱后应及时通知张某

B.提存费用应由王某承担

C.张某领取提存的电冰箱之时,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消灭

D.王某可以拍卖电冰箱,而提存价款


参考答案:A

第7题:

张某在打工期间偷了李某的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至王某处修理,王某不知该电视机为赃物,将电视机修好,但张某迟迟不支付修理费。该电视机在张某取走前被孙某偷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在王某占有该电视机期间,王某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

B.在王某占有该电视机期间,王某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

C.王某对孙某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D.王某对孙某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BD
王某不知道电视机为赃物,若张某不付修理费,王某享有留置权。在此基础上,王某对孙某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第8题:

张甲因外出而委托李乙全面照看其8岁的儿子王丙。玩耍时,王丙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

A.李乙承担,张甲负连带责任

B.张甲承担,如张甲无力承担,由李乙承担

C.张甲承担.因张甲是王丙之母,李乙概不承担

D.张甲承担,如李乙有过错,李乙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考点」委托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解析」参见《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第9题:

9岁的王小花没钱买玩具,向父母要钱遭拒绝。某日,王小花随父母到姨妈李某家玩,见梳妆台上有一个金戒指(价值2500元)随即偷偷放进自己的口袋。当日,王小花将金戒指以200 元的价格卖给玩具店老板张某,并称这戒指是过生日时妈妈送她的礼物。次日,李某发现金戒 指不见了,便告知王小花母亲。经询问后得知,金戒指确是王小花所拿且已卖给了张某。王小花 母亲遂找张某要求返还金戒指,并退还张某200元。张某称金戒指是花钱买的,且已以2000元 卖给了好友林某,无法返还。
如果李某要求赔偿损失,那么损失赔偿的义务人应是()。
A.林某 B.王小花
C.张某 D.王小花父母


答案: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 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本题应由王小花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10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共同盗窃的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2)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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