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起诉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发包方则以承包方拖延工期,工程

题目

承包方起诉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发包方则以承包方拖延工期,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为理由,该理由是构成反诉,还是构成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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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当事人一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是( )。

A.因为三通-平工期拖延,发包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

B.因为发包方拖延提供图纸,导致工期拖延

C.因为发生洪灾,承包方无法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

D.因为承包方自有设备损坏,导致工期拖延


正确答案:C

第2题: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在法院查封发包方的商品房以后,发包方向法院仅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其他证据,案外人也未到庭提出异议,法院能否据此予以解封?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涉及财产保全以及被查封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封的问题。关于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的商品房是否能被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发包方向法院仅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也未到庭提出异议,发包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房屋已经办理过户,也不能证明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并且第三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因此法院可以查封发包人所有的商品房。发包人要申请被查封的商品房解封,必须提供证据被查封的商品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显然,问题中所述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条。因此,发包方仅向法院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其他证据,尤其是案外人也未到庭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该对被查封的商品房解封。

第3题:

在工程实践中,保留金一般可采取的扣款方式包括( )。

A.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保留金数额时起扣,每次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中扣留规定比例的保留金

B.当工程款累计拨付达到工程等价的一定比例时,停止拨付,余款作为保留金

C.在发包方向承包方第一次支付的工程款中,扣留规定比例的保留金

D.在发包方向承包方第一次支付的工程款中,扣留规定金额的保留金

E.从发包方向承包方第一次支付工程款开始,每次从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中扣留规定比便的保留金


正确答案:BE

第4题:

某大酒店(发包方)与装饰公司(承包方)签订了1~5楼装饰施工合同,工期为5个月。双方关于装饰材料的合同内容有:1.石材由发包方指定材质、颜色和样品,并向承包方推荐供货商,由承包方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2.其他装饰材料由承包方采购;3.所有材料进场时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的合同内容有:1.工程造价为1880万元,合同签订10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从进度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3.预付款在最后2个月扣除,每月各扣50%。在装饰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 1.承包商采购了一批大芯板,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就用于施工,经检验发现承包方未能提交该批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有害物检测报告,且这批材料外观质量不好。 2.供货商将石材按合同采购量送达施工现场,进场检查时有部分石材存在色差不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方不得使用。承包方要求供货商将不符合要求的石材退换,供货商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承包方不同意支付。供货商要求发包方从应付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3.工程在保修期间,顶棚多处开裂,影响美观,发包方多次催促承包方修理,承包方一再拖延,最后发包方另请施工单位维修,修补费用为1万元。


正确答案: (1)该批大芯板应暂停使用,因无三证(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承包方应提交合法有效的材料三证,若限期不能提交,该批材料退场;若能提交有效的材料三证,并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工程。若检验不合格,该材料不得使用。
(2)石材问题处理:
①发包方指定石材材质、颜色、样品是合理的。
②要求供货商退货是合理的,因为其供货不符合购货合同质量要求。
③供货商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不合理,退货是因供货商违约,故供货商应承担责任。发包方代扣退货运费不合理,因购货合同关系与发包方无关。
④应由供货商承担,因责任在供货商。
(3)各月拨付工程款为:
5月300×95%=285万元累计工程款285万元
6月380×95%=361万元累计工程款646万元
7月500×95%=475万元累计工程款1121万元
8月600×95%=376×90%=382万元累计工程款1503万元
(4)1万元维修费应从承包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5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发包方要从承包方承包范围内将较好工程项目肢解给另一方承包的情况,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承包方起诉要求解除施工合同。请问: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正确答案:问题所提的情况在建筑工程实务中普遍存在,这是承、发双方的地位所导致的。在承、发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发包方无权将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的行为。对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作为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如果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最终不能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依照《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承包人在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时也可以解除合同。我认为发包人将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肢解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发包人在不履行合同的协助义务时,承包人都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承包人当然有权解除合同。

第6题:

因不可抗力发生,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 )承担。

A.发包方
B.承包方
C.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
D.发包商和承包方共同

答案:A
解析:

第7题:

工程因发包方原因中途停工,发包方现已使用了工程,如果承包方提出索要工程款,发包方是否可以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提起反诉或抗辩?


正确答案: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认可。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转移给发包人,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时间可认定为工程交付的时间。但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因此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在建筑工程理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施工单位仍然要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建筑工程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则发包方可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为由进行抗辩或要求承包方赔偿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但如果不是,则发包方因擅自或强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而丧失质量抗辩权。

第8题:

下列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是( )。

A.双方确认计算结果后的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B.双方确认计算结果后的28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C.符合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应同期结算支付

D.发包方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的属违约行为

E.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即可以停止施工


正确答案:ACD

第9题:

九八年期间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但是发包方至今不将工程造价送审,致使承包人工程款未能结算。请问:承包方现在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是关于诉讼时效,一个案子是否起诉首先就要考虑诉讼时效。要确定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关键是要确定结算款的应付时间既应付款时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付款时间,那么诉讼时效就从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时间的那天起算,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比较好确定。参考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2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因此,应付款时间应该是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发包人还没有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因此,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该自审价报告确定工程造价之日开始起算。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都会有约定,如果出现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特殊情况,那么应付款时间应该按照《司法解释》来确定。《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工程已经实际交付,此时的应付款时间应该为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而工程98年就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看起来,现在起诉支付工程价款好像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是2004年10月25日颁布,在《司法解释》颁布之前,承包人并不能确定应付款时间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承包人是从2004年10月25日《司法解释》颁布之日才可能知道应付款时间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因此,此时的诉讼时效起算期应该从2004年10月25日起开始起算。所以,即使是现在起诉也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第10题: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不可以向发包方要求索赔的情况是()。

  • A、设计变更
  • B、工程师指令承包方加速施工
  • C、发包方未及时提供图纸导致工期延误
  • D、承包人机械损坏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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