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4]23号文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目前合作银行分行的资金每日需上存至总行,由总行统收统支,请问10%额度内资金如何实现境内运用?
第1题:
如何理解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
第2题: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吸收的存款,可在日均存款余额的()比例范围内结售汇。
第3题: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在银行开立的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能否按照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由财务公司在50%额度内境内运用?
第4题:
目前银行规定境内同业外汇资金拆放与拆借业务,由总行集中办理,未经总行授权,分支行不得办理境内同业外汇资金拆放与拆借业务
第5题:
下面哪些属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收入范围()。
第6题: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吸收的存款,在规定比例内结售汇,相关头寸不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第7题: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吸收的存款,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
第8题:
如何理解36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结汇资金如何保留?
第9题: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额度内境内运用。
第10题:
跨国公司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调入资金,不得超过可集中的外债额度,该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境内成员公司外债额度-境内成员公司已登记中长期外债签约额-境内成员公司已登记短期外债未尝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