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题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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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个人承包经营用工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体适用范围。()


参考答案:正确

第2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适用范围。()


参考答案:正确

第3题:

下列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参考答案: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4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是什么?


正确答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是“一调一裁二审”,部分劳动争议实行终局裁决的制度。我国从恢复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以来,一直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这一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证明,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地解决在基层,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虽然在该法审议过程中,也有人提出改变现行体制的意见,但考虑到这种体制经过20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在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不宜轻易改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基本上维持了现行的做法,同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成本较高的问题,对争议事实较清楚或者涉及金额较小的金钱给付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一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协商,也不愿意请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虽然进行了协商,但没有达成和解,或者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事后当事人又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先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二是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虽然经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事后当事人反悔,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体适用范围有()。

  • A、民办非企业单位
  • B、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 C、劳务派遣
  • D、非全日制用工

正确答案:A,B,C,D

第6题: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适用范围。()


参考答案:正确

第7题:

简述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有哪些?


参考答案:(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8题:

哪些劳动争议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参考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9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正确答案: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10题:

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正确答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该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这个历史性转变是成功的,解放了生产力,增加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的加快以及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调处难度加大。劳动保障部的统计显示,在1995-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同时,还存在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有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该法通过对调解、仲裁组织的构成、职责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作出全面规定,强化了调解,完善了仲裁程序,加强了司法救济,体现了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的立法精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相配套,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制度,通过对劳动争议的调解或者仲裁活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化解矛盾,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