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对草种管理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题目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草种管理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生产、加工、引进、推广、流通、经营、检验和检疫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选育、引进、推广适合当地条件的优良草品种。
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草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流通、播种。发现有病虫害的草种,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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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所称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甘肃省草原条例》所称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是指: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草、秦艽、防风、黄芩、柴胡、锁阳、藏红花、红景天。

第2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和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其承包期为多少年?


参考答案:集体所有的草原和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第3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几年进行一次草原调查?草原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参考答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每五年进行一次草原调查。
草原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草原资源的类型、分布、面积、等级、产草量及载畜量;
(二)季节草场分布、面积、草畜平衡情况及水源条件;
(三)割草地的分布、面积、类型、产草量及其利用情况;
(四)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及鼠虫害草原、有毒害草草原、外来入侵生物的分布、面积及危害程度;
(五)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围栏草地的分布、面积、产草量;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4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分级审批标准是什么?


参考答案:临时占用基本草原超过十五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公顷至十五公顷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超过五公顷的或者临时占用非基本草原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5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采集、加工、收购和出售发菜有何规定?


参考答案:禁止采集、加工、收购和销售发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出入通道设置季节性临时检查站,对采集、收购、出售发菜的人员进行查处。

第6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草种管理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生产、加工、引进、推广、流通、经营、检验和检疫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选育、引进、推广适合当地条件的优良草品种。
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草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流通、播种。发现有病虫害的草种,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7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禁止哪些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参考答案:禁止开垦草原。禁止在草原上铲挖草皮、泥炭,防止造成新的植被破坏、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8题:

在草原上铲挖草皮、泥炭的,《甘肃省草原条例》是怎样规定其法律责任的?


参考答案:在草原上铲挖草皮、泥炭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9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习、影视拍摄等活动和行驶的车辆有什么规定?


参考答案: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习、影视拍摄等活动和行驶车辆,应当制定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10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有何规定?


参考答案: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做到随挖随填,保留植物母株,保护草原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