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题目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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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有权对刑法出作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参考答案: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2题:

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A项,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且司法解释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故A项错误。
B项,《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故B项正确。
C项,上述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故C项错误。
D项,上述规定第4条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故D项错误。

第3题:

安乐死的案子在中国( )

A.有相关的立法

B.没有相关的立法,也无判例和司法解释

C.没有相关的立法,但是有判例和司法解释

D.有相关的立法,有判例和司法解释


正确答案:C

第4题:

简述司法解释的作用。


答案:
解析:
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其作用具体表现为: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2)通过法律解释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作出适合社会发展的评价。 (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包括下列情况:①通过解释,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问题,达成统一;②为统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 (4)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的问题进行解释。 (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上的不足。

第5题:

(2007年真题)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答案:
解析:
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具体表现为:(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2)法律解释适应了变化的新的社会情况。(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其中包括几种情况:①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通过解释,统一认识,正确司法。②为统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4)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第6题:

第 63 题 下列关于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司法解释实施时,对于已经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不适用

B.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已经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C.对于跨越司法解释施行日期的相关犯罪的连续犯,应依照新的司法解释进行追诉

D.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


正确答案:BC
刑事司法解释是对刑事法律规定内容的说明,不是新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前的案件都应该适用。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为了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不再适用。

第7题:

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
B、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C、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

答案:B,C,D
解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可知,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法令,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B项错误;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C项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可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无权直接撤销司法解释,D项错误。

第8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是否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相冲突?


参考答案:

我们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主要规定父母出资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即认定父母对子女的出资性质是赠与而不是借贷,明确了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性质;该条还以结婚时间为基准进行划分,婚前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主要是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直接对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置房屋的产权归属作出认定,便于法院实际操作,更多考虑的是中国国情。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用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最有说服力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年轻人“啃老”有一定预防作用。因此,该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并不冲突,是从不同层面分别规定的。
在条文的理解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首先将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作了目的限定,即“为子女”购买。这一限定,使得“为子女”购买与“为父母自己”或“父母为他人”购买作了区别,即有可能存在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虽登记在子女名下,但仅仅是挂了“自己子女”的名义。对此则不能一概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否则有可能引发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不动产产权争议。
其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因客观因素登记在对方名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再次,除了父母之外,其他亲属也有可能出资,应理解为包括父母或其他亲属,不仅限于父母。


第9题:

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答案:
解析: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 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 这种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因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2)通过司法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情况,弥补立法的不足。 (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 (4)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第10题: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
B.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
C.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
D.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答案:D
解析: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包含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狭义刑法特指刑法典。本题答案为D,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做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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