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最重要、最经常的一种立法活动是()。A、《宋刑统》B、编敕C、编例D、编令

题目

宋代最重要、最经常的一种立法活动是()。

  • A、《宋刑统》
  • B、编敕
  • C、编例
  • D、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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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的新特点之一是出现了()

A.条法事类

B.编例

C.编敕

D.刑统


参考答案:A

第2题:

宋朝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称为( )。

A.编敕

B.编例

C.刑统

D.律例


正确答案:A
解析:考查要点是宋朝的立法。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称为“编敕”,在宋代,每一个皇帝上台之后,都会进行编敕活动,由此成为最经常的立法活动。在宋朝;敕的地位很高,甚至达到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的局面,可见,A项表述正确;编例虽为宋朝的立法活动,但不如编敕频繁,因此,排除B项。刑统属于宋朝的基本法典,但是仅在宋朝初年进行编纂,并不经常,因此,排除C项。律例属于明清时期的立法活动,宋朝没有这种立法活动,因此,排除D项。

第3题:

宋代以户婚律载于(),并在户令中重申良贱不婚等规定。

A.《建隆编敕》

B.《宋刑统》

C.《大中刑律统类》

D.《庆元条法享类》


参考答案:B

第4题:

(2006年真题)下列关于宋朝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的《大周刑统》
B.编敕、编例成为主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C.“重法地法”是北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
D.审判制度上实行鞫谳分司制


答案:A,B,C,D
解析:
解析:《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的《大周刑统》(《显德刑统》)。编敕、编例成为主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其效力往往高于《宋刑统》。北宋时期的刑事特别法包括“重法地法”、《重法》、《盗贼重法》和《窝藏重法》等。宋朝在审判制度上实行翻异别推制、大案奏裁制、鞫谳分司制、御笔断罪制、《务限法》等。

第5题:

下列有关宋代编敕活动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宋刑统》是编敕活动的产物
B、敕的效力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C、从宋太祖的编敕活动开始,大凡新皇帝登基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
D、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答案:B,C,D
解析:
《宋刑统》是法典,是律,编敕是在律之外的立法活动。故A项错误。其余三项都是正确的。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过程,是宋代一项重要而频繁的立法活动。宋神宗时,敕地位提高,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第6题:

下列关于宋朝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的《大周刑统》

B.编敕、编例成为主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C.“重法地法”是北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

D.审判制度上实行鞫谳分司制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宋代法律形式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础上,增加编敕、编例,形成律、令、格、式、敕、例并行的局面,并且编敕、编例成为主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故A正确。《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的《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故B正确。北宋中期以后,统治者加强对“盗贼”犯罪的处刑,宋仁宗、英宗年间先后制定《窝藏重法》、《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颁行《重法地法》,又称《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适用地区,重惩“重法”之人,它作为刑事特别法基本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故C正确。实行鞫谳分司制,即将“审”与“判”分开是宋代在审判制度上的一个进步表现。故D亦正确。

第7题:

宋代将对审判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叫做()。

A.编敕

B.编例

C.条法事类

D.《宋刑统》


参考答案:B

第8题:

宋朝刑事审判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

A.《宋刑统》

B.编例

C.编敕

D.令


正确答案:C
宋代的法律体系比较特别。它有一部《宋刑统》,是相当于唐代《律疏》的正式刑法典。但“律所不载者”,则依编敕,后者的法律地位高于前者。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的敕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做的命令。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戒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第9题:

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形式是(  )。
A.刑统
B.条法事类
C.编例
D.编敕


答案:D
解析:
解析:宋朝除了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外,还包括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但是以编敕为最重要。

第10题:

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是(  )。
A.制定《宋刑统》
B.编敕、编例
C.汇编条法事类
D.制定律例


答案:B
解析:
【精解】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是编敕、编例活动,宋朝每一个皇帝上台都大搞编敕、编例活动,编敕、编例的效力高于《宋刑统》,故选B项。条法事类属于宋朝法律汇编,但其效力低于《宋刑统》,而律、例是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