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题目

简述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
(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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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简述物权的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物权的特征是与债权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其法律特征主要有:
(1)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也即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与精神财富和精神利益。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6)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广泛性。


第2题: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

A.担保物权的实现

B.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C.主债权消灭

D.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正确答案:ABCD

第3题:

简述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
(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4题:

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案:
解析: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

第5题: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有()。

A.可分性
B.价值权性
C.从属性
D.物上代位性
E.法定性

答案:B,C,D,E
解析: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包括:①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②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③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④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⑤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6题:

简述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第7题: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征比较。


正确答案:
答: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第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此种存续期间或是法定的,或是约定的。而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之时,担保物权则归于消灭。
第三,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都是主权利,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具有附随性,即担保物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从权利。
第四,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从而取得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应当实际的占有物。而担保物权并非为了取得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所以不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要件。
第五,客体不同。首先,担保物权可以以权利为标的,而用益物权不能。其次,用益物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变化,如价值改变、减少等将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改变,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最后,用益物权的客体多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 ⊙o⊙ )

第8题:

什么是担保物权?它有哪些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是:
(1)是一种从物权。
(2)属于他物权。
(3)必须以特定物或权利为标的。
(4)担保物权人有排除他人干涉和追及权。


第9题: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有()。

A:价值权性
B:从属性
C:物上代位性
D:可分性
E:法定性

答案:A,B,C,E
解析: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有:①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②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③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④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⑤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10题:

简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
解析: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于主债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第一,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第二,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第三,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担保物全部行使其权利。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权利。(4)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最主要的效力。优先受偿是指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二是担保物权之间先后顺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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