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系同事。1998年4月,甲向乙借款400元,并写了借条,约

题目

甲与乙系同事。1998年4月,甲向乙借款400元,并写了借条,约好1999年4月底之前还清。1999年7月,乙向甲催要欠款.并请同事丙共同来劝说甲,在乙出示借条时,甲将借条夺过撕毁。乙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贴修补。但借条上甲的签名已模糊不清。乙于。1999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借款,法院开庭时传唤证人丙到庭作证,丙以工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甲则在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甲所写,判决甲败诉。甲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甲找法庭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案卷材料撕毁两页。本案中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是()。

  • A、甲撕毁借条的行为
  • B、丙拒绝作证的行为
  • C、甲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
  • D、甲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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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甲以被告乙亲笔书写的借条证明他与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乙偿还借款。问:此借条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中原告甲出示的借条是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原告出示的欠条是书证,不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即可单独直接证明原告与被告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直接证据。


第2题:

甲借给乙8万元,乙写下借条并签名写上借款日期后交给甲,过了一段时间,乙还给甲一部分钱。还了这笔钱后,乙让甲把借条拿出,乙在借条上写上“还借款柒万。”然后签名写上日期,将借条还给甲。过了一段时间,甲要求乙归还借款七万元,而乙认为自己只欠甲一万,已经还了七万了。请问:乙现在依然欠甲多少钱()?

A.8万元

B.1万元

C.15万元

D.7万元


参考答案:B

第3题:

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基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

2002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2003年1月15 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甲于2002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乙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甲所欠的钱?


正确答案:
「考点」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及解析」
(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民事权利一般在2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甲于1999年10月向乙借钱,直到2002年12月30日乙才第一次向甲要钱,时间已过了3年,甲债务的诉讼时效2年早已届满,如果当时甲表示不愿还钱,则乙将无法通过诉讼要回借款。
(2)《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是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还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题中,甲在2002年12月30日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根据上述分析,乙要求法院判决甲还钱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已重新作出承诺,而不是时效没有届满。

第4题:

甲某以乙某亲笔写的借款6000元的借条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某归还借的6000元。在诉讼过程中,乙某提出该6000元系甲某赠与自己的钱,不应当负返还责任。对此主张应当由(  )负举证责任。

A.原告甲某
B.被告乙某
C.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
D.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举证责任负担的原则,即谁主张,准举证的问题。在本案中,在甲某证明乙某借其6 000元后,由于乙某主张该6 000元系甲某赠与,对乙某的这一主张应当由被告乙某承担举证责任。故本题答案选B。

第5题:

甲对乙提起的返还借款的诉讼,就乙向甲借款事实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哪一选项属于直接证据?

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的复印件

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C.甲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正确答案:A

第6题:

甲起诉乙,要求其偿还借款,下列( )证据能够作为乙向甲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据。

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的复印件

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C.甲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正确答案:A
A。解析: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实事实,即乙向甲借款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证据。

第7题:

2012年1月,乙为了购买笔记本电脑向甲借款11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12月15日,后乙一直拒绝还款。2013年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该案中,就乙向甲借款事实的证明,下列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

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C、乙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乙经常向朋友借钱但不按时归还的证言

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参考答案:A

第8题:

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95~99 题:

甲与乙是单位同事,甲向乙借得人民币1万元购买电脑,答应2个月后归还,并写了一张借条。到期后乙索要未果,遂将甲告上法庭。法庭判决甲败诉,限期归还欠款。甲借El无钱,拒不执行。经乙申请,法院对甲强制执行。经查,甲确无还债能力,但对单位同事丙享有到期债权1万元。

第 95 题 若人民法院欲向丙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请问应如何进行?( )

A.法院可依乙的申请,向丙发出履行通知

B.法院可依甲的申请,向丙发出履行通知

C.法院可自行决定向丙发出履行通知

D.不可向丙发出履行通知


正确答案:AB
《执行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第9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下列哪种情形丙作出的表示不构成保证:( )

A.丙在借条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丙向乙口头承诺,丙愿承担保证责任
C.丙向乙出具承诺函,其上载明“如甲无力偿还债务,丙愿代为清偿”
D.丙向乙出具字据,承诺将于借款到账后5日内与乙签订保证合同

答案:B,D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故选项A构成保证。《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故B选项不构成保证。《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故选项C构成保证。选项D中。丙的承诺在乙丙之间达成保证合同的预约,但并不成立保证。故选项D不构成保证。

第10题:

甲打电话向乙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乙当日即转款。之后,因甲拒不还款,乙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在诉讼中,甲否认向乙借款的事实,主张乙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乙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甲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下列关于证据种类和类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乙提供的记载甲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乙提供的记载甲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甲提供一份乙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乙主张甲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答案:B
解析:
(1)选项A:银行转账凭证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但仅凭该转账凭证无法“单独直接证明”甲借款的事实(仅证明乙对甲转账,是否是借款无法证明),不属于直接证据。(2)选项B: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短信内容可证明“甲有借款的表示”,但不能证明借款真实发生,为间接证据;本选项正确。(3)选项C: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为间接证据。(4)选项D:反证是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本选项中,原出借人甲所出示的借条证明“乙向甲借款10万元”,此为新的借款关系,而非否定“甲向乙借款”的事实,不属于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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