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课程与教学论

题目

语文课程与教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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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语文课程与教学原理”和“语文课程与教学规律”一样,都是客观的。()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错误

第2题:

先秦诸子百家教育已经包含了相当多的语文课程与教学论的内容。()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正确

第3题:

语文课程的综合性体现在:()

A.语文课程教学的综合性。

B.语文教学方法的综合性。

C.语文课程内容的综合性。

D.语文课程目标的综合性。

E.语文课程资源的综合性。


参考答案:BCDE

第4题:

语文课程与教学论
语文课程与教学论是一门研究语文课程与教学问题的学科。
其研究任务是:认识语文课程与教学现象,揭示语文课程与教学规律,指导语文课程与教学实践。

第5题:

语文课程与教学论的研究原则有:()。
实事求是、尊重联系、注重发展

第6题:

语文课程与教学论的根本任务是揭示语文课程与教学的规律和指导语文课程与教学的实践。()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正确

第7题:

语文课程标准与语文教学大纲有何联系?
语文教学大纲对语文学科的性质、地位、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教材内容、教学原则、教学方法等都有精要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国家对语文学科的统一规格与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纲领性、法规性与权威性。因此,语文教学大纲被视作编制和使用语文教材的依据和总纲,组织中学语文教学的原则,评估中学语文教学的标准,语文教师施教的重要凭借,对语文教学的各个方面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语文课程标准是规范课程的指令性文件,从整体上对语文课程总目标进行总体设计,规定语文课程性质及其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规范和确定语文课程目标、内容范围、顺序,既是语文教师的工作指南,也是编写语文教材和评估、考试命题的依据。可见,语文课程标准与语文教学大纲在性质、内容、功能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

第8题:

试分析语文课程标准与语文教学大纲的关系。


正确答案:课程标准是确定学校教育一定学段的课程水准、课程结构与课程模式的纲领性文件。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价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语文课程标准和语文教学大纲都曾是语文学科教学的指令性文件,尽管语文课程标准已经逐渐取代语文教学大纲对语文学科的指导作用,但语文课程标准与语文教学大纲在性质、内容、功能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承继关系。语文课程标准和语文教学大纲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语文教学大纲的大部分内容是对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以及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的叙述,而语文课程标准则主要是对学生在经过某一学年之后各方面学习结果的行为的描述;(2)语文教学大纲是语文学科教学的纲领性文件,教师教学是语文教学大纲关注的焦点,缺乏对语文课程实施特别是学生学习过程的关注。而语文课程标准则是站在课程统整教学的“大课程观”角度来定位语文课程与教学的关系;(3)语文教学大纲主要是针对课堂教学而言的,而语文课程标准则更倾向于开放的课堂;(4)同语文教学大纲相比,语文课程标准把注重结果的评价变成注重过程的评价,在过程评价中注重过程、方法、情感、态度等多方面评价。

第9题:

语文课程与教学论的研究重点是()。

A生活中的语文教育

B社会中的语文教育

C学校中的语文教育

D家庭中的语文教育


C

第10题:

试论述语文课程与教学论的形成发展过程。
语文课程与教学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分为七个阶段,包括:教授法”阶段,“教学法”阶段,“教材教法”阶段,“教学法”和“教材教法”并存阶段,“教学论”阶段,“教育学”阶段,“课程与教学论”阶段。
1.“教授法”阶段:重在对“学”的重视,中国的师范教育开始与19世纪90年代,其标志是1897年4月8日南洋公学师范院正式开学上课。在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实施分科教学,各科教授法应运而生。根据《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和《奏定优级师范学堂章程》,师范分“初级”和“优级”两级。初级师范学堂规定学习5年,每年都设有“教育课程”,包括教育史、教育原理、教授法、实施授业等内容。优级师范学堂规定教育学在第二、三年开设,包括教育理论、教育史、教授法、教授实事练习等内容。可见,“教授法”最初是作为“教育学”的组成部分在师范类院校开设的。在这个阶段有不少语文学教授法的著作,其意义在于使语文教学研究逐步从教育学中脱胎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
2.“教学法”阶段:以“教学法”代替“教授法”,在1919年由陶行知提出来,以便把研究教师的教,拓展为同时研究学生的学。他主张“教学合一”,理由是”一、先生的责任在教学生学;
二、先生教的法子必须根据学生学的法子;
三、先生须一面教一面学”。采用“教学法”的名称扩大了学科研究的范围,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进入了教育研究的视野。陶行知的这一新的提法很快为教育界所采纳。1922年,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发的《学校系统改革令》,正式将“教授法”改名为“教学法”。在五四以后,以“教学法”命名的著作很多,这些著作的出版标志着语文教学研究有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3.“教材教法阶段”:在“教材教法阶段”,对教材的重视是其显著特点。在20世纪30年代末,鉴于对分科教学法比较重视教法的研究而忽视了与教法直接相关的教材的探索,一些师范院校开始尝试增加教材研究的内容,同时改学科名称为“教材教法研究。”其实在1946年颁布的《修正师范学院规程》中,又进一步规定分科教材及教法研究属于专业训练科目之一,在第四学年学习,内容分教材选择、教科书批评、课程标准研究、课程组织、教具设置及应用部分。同时还规定,本课程讲授、阅读、参观与其他研究方法并用。至此,语文教材研究与语文教法研究并列为师范院校中文系科的教学与研究的重要内容,教师、学生、教材、教法诸多要素都列入了学科理论研究的范围,并形成了特定的教学研究方法。
4.“教学法”和“教材教法”并存阶段:在“教学法”和“教材教法”并存阶段,两个名称名存,突出了语文教材研究。“文革”以后的“语文教学法”与“语文教材教法”研究,其“法”的内涵已逐步由属于操作技能的教学方法向原理、原则、法则过渡,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新的拓展,教学原理、教学原则、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等,都是其研究的主要内容。
5.“教学论”阶段:在改革开放后,1986年北京师范学院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建议将“教材教法研究”更名为“学科教育学”。第二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文将教育学科的二级学科“教材教法研究”更名为“学科教学论”,于是,本学科也相应改称为“语文教学论”或“语文学科教学论”。这一名称的变更,反映了人们对学科教学法、教材教法知识体系的不满。其研究视角更为开阔,开辟了学科教学的目的、内容、方法、评价等多个学科教学的研究路向。
6.“教育学阶段”:强调的是语文教育的终极目标--培养个性完美发展的人,他的研究对象由侧重具体知识和能力的“教学”,转变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研究的内容由侧重具体理论和方法的“法”和“论”,转变为具有系统理论和完整结构的“学”。这种转变是学科教育研究的深入和发展,也是普通教育学的丰富和发展。教学法、教学论、教育学,三者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研究任务是基本相同的,但是又是不断拓展的。学科教学法侧重于研究教学技能,特点是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追求掌握方法技能。学科教学论侧重于研究敬爱哦学基本理论问题,特点是教育性和方向性。“语文教育学”以普通教育学为指导,用系统论的观点研究语文现象,反映的是一种“大语文”的教育观。它通过对语文教育全方位、多层次的分析研究,探索符合语文学科规律的语文教育之路,这是语文学科教育研究的新发展。
7.“语文课程与教学论”阶段:语文课程与教学论”的诞生,是与教育学的发展特别是与一般课程与教学理论的发展像适应的。“语文课程与教学论”强调的是学校语文教育的实践过程--语文课程与教学。终极目标是通过实践过程达到的,语文教育研究的重点应该是它的实践过程
近百年来,从语文“教授法”“教学法”“教材教法”,到“教学论”“教育学”,再到“课程与教学论”,学科与课程名称的变化,既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要求,又是学科与课程自身研究逐步深化的结果,反映了语文教育学科与课程内容性质的变化和理论本身的发展。
对其评价:语文课程论的发展全过程,对教材教法育人等的反思中,不断总结改革,由于语文学科的特点,加上我国的特殊政治因素,使人们在很长时间内对语文学科的认识存在局限性,在过去语文课程教学论的形成过程中,反映了时代风貌,符合形势的需要。但是其变化,从学生个体诧异等角度考虑的不多,怎么样能让语文课程能更满足每一位同学的需要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总结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对以后的语文教学的研究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