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司法管辖权的种类。

题目

简述司法管辖权的种类。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属地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
4.普遍性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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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传统上,司法管辖权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A.地域管辖权原则

B.国籍管辖原则

C.居民管辖原则

D.意思自治管辖原则


参考答案ABD

第2题:

2004年,我国留学生李某在英国留学期间,与一英国人甲发生冲突,后来李某在一酒吧喝酒,恰逢甲与其朋友也在喝酒。甲一伙趁酒兴将李某打成重伤后逃走,2005年甲来到中国旅游,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B.我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因为应由犯罪地司法机关管辖
C.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D.根据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答案:D
解析:
解析:《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此,英国人甲对我国公民李某在我国境外实施了犯罪(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该犯罪在我国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英国也有对故意伤害罪的惩处规定,所以符合《刑法》第8条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此管辖权不是属地管辖权,因犯罪发生在境外;也不是普遍管辖权,因普遍管辖权主要是针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国际罪行,如贩毒、恐怖活动等。此为保护管辖权,D正确。

第3题:

政府间关系从管辖权上可以分为().

A.管辖权内的政府间关系

B.管辖权外的政府间关系

C.司法裁定型政府间关系

D.管辖权间的政府间关系


参考答案:A, B, C

第4题:

国际上来确定国际商务争端的司法管辖权的四种原则?


正确答案: 1.属地管辖原则,
(1)以被告的住所地或居住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
(2)以诉讼的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
(3)以法律行为的发生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
2.属人管辖原则,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管辖权,只要诉讼当事人一方具有某国的国籍该国的法院就可主张对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
3.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选定某一国的某一法院对该项争端具有管辖权,但这种双方协议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各国法律明文规定属于专属管辖权的案件不在协议管辖之列;
4.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了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本国法律原则,一国主张它的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争议案件具有独占的管辖权,排除他国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管辖。

第5题:

论述我国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制度,其内容大致包括:
(1)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基于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向对方提出请求。
(2)此种判决或裁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国法院有合格管辖权,判决本身合法,审判程序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共秩序等。
(3)对于需要得到我国法律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4)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既不对其作实质性审查,也不需要申请人就原判决的执行重新提起一个诉讼,只需根据以上条件进行审查并认为符合执行条件时,即可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

第6题:

税收管辖权的种类包括( )。


A.地域管辖权

B.居民管辖权

C.属人主义原则

D.属地主义原则

E.跨国税收管辖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税收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两类。

选项CDE不是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第7题:

政府间关系从管辖权上可以分为().

  • A、管辖权内的政府间关系
  • B、管辖权外的政府间关系
  • C、司法裁定型政府间关系
  • D、管辖权间的政府间关系

正确答案:A,B,C

第8题:

什么是裁定管辖权?共有几种类型?


参考答案:

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共有三种类型: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第9题:

简述管辖权基础。


正确答案: 1)以地域为基础或根据;
2)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
3)合同纠纷中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以及其他事实都可以成为某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或者某个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管辖的基础。

第10题:

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种类及其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联系与区别。


正确答案: 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下同)、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2)依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3)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联系和区别:一是司法文书这一名称,这一文书述语是我们以前曾经长期使用过的,并以它作为我们这一教材的总称。但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文书,应该是指导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而不应包括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更不包括民用的法律文书。因为公证文书一般不具有处置性,而只具有法定的证明力;仲裁文书虽具有裁处作用,但是它又要受到当事人原有协议的制约,它的约束力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这两部公文书与司法文书的作用和效力,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这部分文书在启动和推进法律活动中却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是独立于司法文书之外的民用法律文书。二是诉讼文书这一名称,它也是某些司法机关经常使用的一个文书述语。顾名思义,诉讼文书应该是专指涉及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既包括司法文书,也包括涉及诉讼的民用法律文书,如案件当事人自书或律师代书的各类诉状等法律文书就是其中的主要部分。而民用法律文书中的非诉讼文书以及公证文书、仲裁文书等自然应该排除在诉讼文书这外。总之,学生在了解法律文书这一概念内涵的同时,也应了解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这两个与法律文书相关名称间的交叉或包容的错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