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律对罚金的规定,有哪些分歧?对此,中国法律又是如何对待的?
第1题:
关于对人的效力,历史上各国法律有几种规定?
1、属地主义原则,即对居住在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一律适用本国法。本国人如果不在国内,则不受本国法律管辖。
2、属人主义原则,即本国法律只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而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而对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则不适用。
3、保护主义原则,即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居住地,均适用本国法律。
4、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
第2题:
A.各国法律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不同
B.各国法律对侵权责任损害赔偿数额规定不同
C.侵权损害结果不同
D.各国法律对侵权责任的受害人范围规定不同
第3题:
中国立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
中国立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中国立法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也作了规定。
《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第4题:
各国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区分方法有哪些区别?对于不同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A.各国对侵权责任的种类划分不同
B.各国法律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不同
C.各国法律对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规定不同
D.侵权行为地不同
第8题:
对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不同的方法?我国法律对该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
主要有: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美国家采用这种做法。它们把外国法不是看做法院应主动适用的法律,而是视为当事人引用来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外国法中有无相关规定及其内容如何,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依职权查明的义务。证明的方法可以是当事人在诉状中引用该外国法或请有关专家提供证言。当双方当事人对该外国法的内容有争执时,由法院断定哪一方的主张是正确的。
(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这主要是把外国法也看做法律的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做法,如意大利。
(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德国、瑞士等国便采用这种作法,但更重视法院的调查。
第9题:
黑格尔提出了哪些艺术“冲突”的方式,他对此又是如何理解的?你对此有何看法?
冲突分为三种,即:
第一,人与自然的冲突;
第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冲突或个人自身的冲突;
第三,人与人之间的精神伦理关系的冲突。其中第三种冲突在黑格尔看来特别适合于理想的悲剧人物的塑造。
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对于悲剧而言是一种较低级别的冲突,适合于作为真正冲突的背景或诱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冲突或个人自身的冲突可分为三类。首先是由亲属关系或继承权引发的冲突。其次是由于家庭出身所带来的冲突,主要是改变低下社会地位或阶级归属的努力与实际上的难以改变之间的冲突。再次是,天生性情所造成的主体情欲,最显著的例子是奥赛罗的妒忌、野心。
第一和第二类冲突都还是引发真正冲突的诱因,人与人之间的精神伦理关系的冲突才是真正适合于理想悲剧人物塑造的冲突。人与自然的这种带有偶然性的冲突的确不适合在悲剧中充当根本性的冲突,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或精神伦理关系之间的冲突、人内心的分裂与冲突才是必然性的适合于悲剧的根本性的冲突。
略
第10题:
专业维修资金作用如何,如何收取?有哪些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