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餐馆欠王某10万元,其用以还债的主要财产是一辆桑塔纳轿车,

题目

某个体餐馆欠王某10万元,其用以还债的主要财产是一辆桑塔纳轿车,但该餐馆老板李某却将桑塔纳轿车无偿赠与其亲戚。请分析,王某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在本案中,李某将桑塔纳轿车无偿赠与其亲戚,致使自己无法履行对王某的债务,损害了王某的利益,王某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餐馆老板李某无偿赠与桑塔纳轿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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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某因合同关系欠李某100万元,而张某也因合同关系欠王某100万元,现王某与李某协商将张某欠王某的100万元转让给李某,李某表示同意,并由王某通知了张某。此时王某和李某的合同关系属于因( )而终止。

A.解除

B.抵消

C.免除债务

D.混同


正确答案:D

第2题:

2007年10月3 日,王某在一次彩票抽奖中获得一辆小轿车,王某获奖后自用该轿车。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获奖并自用该轿车应缴纳的税种有( )。

A.个人所得税

B.契税

C.车船税

D.车辆购置税


正确答案:ACD

第3题:

案情:郭某对王某负有10万元的债务,郭某用自己的一部桑塔纳轿车担保该债务,为王某设定了质权,并将轿车交付给王某占有。桑塔纳轿车发生故障后王某将轿车开到赵某处修理,王某未支付修理费5000元,赵某将该车扣押。后郭某又向邓某借钱5万元也以该轿车为担保,为邓某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郭某又向黄某借款2万元,用杨某交于其保管的笔记本电脑为黄某设定了质押并将电脑交付给黄某。另外郭某又向郑某借钱5万元,用其所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万元、一幅价值2万元的字画和价值2000元的母牛一头进行质押。郭某将股票和字画均交付给郑某,但是由于母牛被李某借去耕地,郭某则通知李某在用毕后将母牛交付给郑某。

问题:

1.若郭某无力清偿王某、邓某的债务,其桑塔纳轿车处分所得的价金l3万元在王某、邓某、赵某之间应当如何分配?为什么?

2.郭某用杨某的笔记本电脑为黄某设定的质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郭某用其所有的3万元股份为郑某设定的质权效力如何?

4.郭某用母牛为郑某设定的质权是否有效?何时生效?

5.在郭某清偿对于郑某的债务之前,母牛所生的小牛权利归属应当如何处理?

6.若郑某为了担保自己对于刘某的债务将郭某质押给他的字画转质给刘某是否可以?

7.王某经常开着郭某的轿车上下班,是否合法?其效果如何?

8.若王某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郭某的轿车严重毁损,郭某有哪些权利?

9.若郑某想将郭某质押给其的3万元股票进行转质是否可以?

10.若郭某无力偿还其债务,王某、邓某、赵某等申请法院拍卖郭某的轿车,那么该轿车的修理工具、备胎、灭火器等是否可以拍卖(未交付给王某占有),并用来优先受偿?


正确答案:
1.价金13万元中,应拿出5000元先用来清偿赵某的债务,再拿出10万元清偿王某的债务;最后余下的25000元清偿邓某的债务。因为留置权应优先于质权和抵押权受偿,而质押物已交付,质权成立,则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王某的质权先于郭某的抵押权设立,应优先于郭某受偿。
2.如果黄某不知情则有效,因为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如果知情,则未经追认,郭某用杨某的笔记本电脑为黄某设定质权的行为无效,因为属于无权处分。
3.郭某用其所有的3万元股份为郑某设定的质权不成立。
4.郭某用母牛为郑某设定的质权有效。从通知到达李某时质权成立。
5.质权人郑某有权收取小牛(孳息),用小牛来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清偿利息和主债权。
6.如取得郭某的同意则可以转质。未取得同意不得转质,否则转质行为无效。
7.不合法,质权人不具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力,否则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郭某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取回质物;或者要求向第三人提存。
9.不可以将此3万元股票进行转质。
10.该轿车的修理工具、备胎、灭火器等可以拍卖。邓某作为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王某(质权人)、赵某(留置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第4题:

甲公司为自己公司的轿车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甲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轿车时与一卡车相撞,轿车的价值损失60%,王某和卡车司机各承担50%的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偿10万元
B: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偿6万元
C: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卡车司机赔偿6万元
D:保险公司有权要求王某赔偿3万元

答案:B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55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为50%,轿车的损失额是12万元,因此保险公司应支付给甲公司6万元的保险金,所以B选项正确。本题中,王某是甲公司的组成人员,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有权向卡车司机行使代位求偿权,卡车司机的责任只有50%,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要求卡车司机赔偿3万元,而不是6万元,所以C选项不正确。

第5题:

徐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上下班使用。后徐某辞职,甲公司尚欠其10万元工资。徐某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徐某可以行使留置权

B.徐某不可以行使留置权

C.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受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答案:B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和诉讼时效。 A、B 项考查留置权。留置权包括两类,即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根据《物权法》第 230 条第 1 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 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根据《物权法》第 231 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可知,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四:(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本题中,徐某是公司的债权人,也是占有人,但是占有取得是基于公司的给付,而工资债权的取得是基于自己的劳务付出。徐某的 10 万元工资债权与轿车的占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故 A 项错误,不当选;B 项正确,当选。 C、D 项考查诉讼时效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 188 条第 1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徐某的 10 万元工资债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法应受到 3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 C、D 项均错误,不当选。

第6题:

李某和王某结婚5年,下列财产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是( )。 A.李某结婚前的一套房产在结婚5年产生的增值部分 B.婚后由王某父母出资为王某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的 C.王某的姑姑赠与王某的一辆小轿车 D.李某继承叔叔的一套房子,叔叔的遗嘱中未指明该房产归李某所有


正确答案:D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D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选D。

第7题:

王某委托某甲贸易公司以1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使用8年的夏利轿车一辆卖出。约定如售出轿车,王某给甲报酬3 000元。双方订立了合同。之后,甲与张某订立了买卖合同,以1万元的价格将该轿车卖出,期间甲花去各种费用1 000元。此1 000元费用( )。

A.由王某承担

B.由甲承担

C.由王某和甲平均承担

D.由王某和甲协商承担


正确答案:B
王某和甲贸易公司之间的合同是行纪合同,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行纪人履行行纪义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

第8题: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2004年3月6日,因家庭予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 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李某与王某对汽车属于共同共有,各享有1/2的所有权。

B、刘某可以取得该汽车的所在权。

C、刘某不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

D、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

 


本题选择ACD。刘某可以取得该汽车的所在权。

第9题:

李某因欠王某20万元,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其私人轿车一部。执行过程中,杨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轿车归其所有,只是借给李某开,李某否认该事实,认为车子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李某不服,欲起诉,请问关于该诉讼的做法,错误的是:

A:李某是本案被告
B:王某是本案被告
C:本案管辖法院是王某住所地法院
D:本案管辖法院是该执行法院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AB项正确;根据该解释第18条,D项表述正确。

第10题:

赵某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5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 元债务已到期,赵某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 是( )。
A.代为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C
解析: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力。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 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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