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为盗窃罪,因此,选择A。对选项B、C,都比较容易误判为诈骗罪。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看被害人是否因受骗而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只要不是被害人因受蒙蔽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人,就不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构成盗窃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或之前也使用欺骗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骗手段并没有使财物控制者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则仍应构成盗窃罪。例如,行为人冒充电工、水暖工等骗取主人信任,得以进入他人住宅,趁机窃走他人财物,仍构成盗窃罪。有的时候,行为人想要窃取他人财物,但苦于无机会下手,就采取欺骗的手段分散主人对财物的注意力,趁机窃取。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只不过是为了秘密窃取财物创造条件而已,同样只能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控制者的信任,事实上获得了财物,成为财物的暂时持有人,但是,根据法律及社会观念,如果财物的主人在此等情况下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控制,则行为人借机窃走财物仍构成盗窃罪,因为这时财物仍然归财物的主人占有,行为人尚未对财物取得任何有效控制。例如,选项B,行为人在商店里以试穿衣服为借口,从服务员的手中拿走一套名贵衣服,进入试衣间试衣服。虽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经拿到了财物,但是,因为商店的商业习惯,此时衣服并没有被行为人控制。如果行为人借试衣服之机窃取衣服,就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在暂时持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秘密窃取该财物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行为人暂时持有他人财物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骗手段只是为了掩盖其秘密窃取行为,受害人并没有因为欺骗而将财物主动交给罪犯,则仍构成盗窃罪。例如,选项C,行为人以挑选为名从受害者那里拿到一件首饰,趁机秘密地用一个替代品换走真品,这时,行为人仍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