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爷2005年3月因病去世,生前未曾立下遗嘱。吴大爷有一亲生儿

题目

吴大爷2005年3月因病去世,生前未曾立下遗嘱。吴大爷有一亲生儿子甲,一亲生女儿乙。乙早在2002年因车祸身亡,其后女婿丙一直与吴大爷共同生活,照顾其起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吴大爷还有一名养子丁,丁很早就因工伤丧失了劳动能力。依我国继承法规定,甲、乙、丙、丁分别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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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李大爷前不久因乱吃药导致肝肾功能急性衰调,住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李大爷痛苦不堪,举止反常。种种迹象让李大爷的女儿担心父亲有轻生的倾向,便向社会工作者小王求助,小王对李大爷的自杀倾向进行了评估。下列行为中,透露出李大爷有自杀倾向的直接线索是()。

A、李大爷告诉儿子银行卡存放处及密码

B、李大爷总是对女儿说:“我真想一死了之”

C、李大爷将自己珍爱的怀表送给了他的主管护士

D、李大爷总是对老伴说:“我不在了你会过得轻松一些”


答案:B

第2题:

李大爷与儿子在一起生活,一年前,李大爷的儿子在车祸中不幸去世,剩下李大爷 一个人生活,没有什么固定的经济来源,李大爷的生活非常困难,有时连吃饭的钱都没有。某社会服务机构了解到李大爷的情况后,给李大爷提供了衣物和食品。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这种服务属于( )。

A.社会救助

B.家庭服务

C.矫治服务

D.城乡社区发展


正确答案:A
社会救助是政府或社会服务机构对经济匮乏从而物质生活面临危机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物质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由于社会救助主要由政府承担责任,所以它也叫公共救助。

第3题:

社会工作者小李服务的某社区有一位吴大爷,老伴去世后,吴大爷找了一位后老伴,但两人共同生活近10年也一直未办理结婚手续,原因是吴大爷在这个问题上无法与儿女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与儿女的关系十分紧张。今年5月,后老伴与吴大爷的儿女发生纠纷后离他而去,儿女也不管吴大爷的生活。吴大爷现在每月有1 500元的退休金,还有三居室住房一套,看病享受公费医疗,他一直想去住养老院,但是由于没有存款,仅凭退休金支付费用又不够。关于此案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吴大爷的儿女没有权利继承他的房产

B.吴大爷的后老伴没有权利继承他的房产

C.吴大爷可以将其拥有的房产出租,以房养老

D.吴大爷有从儿女那里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正确答案:A
继承权是老人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权利中的一项,是指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遗产的权利。因此,吴大爷的儿女有权利继承他的房产,A项说法错误。

第4题:

王大爷于2004年6月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存款”等。王大爷一共有四个子女甲、乙、丙、丁,其中甲是养子女。甲只有一个儿子王超,王超只有一个女儿王小超。丁有一个亲生的女儿吴蕾、养女吴丽和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吴宇。甲于1999年1月因病死亡,王超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于2001年10月宣告其死亡,丁于2003年4月意外伤害死亡。针对王大爷的遗产,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

A:王小超
B:吴蕾
C:吴丽
D:吴宇

答案:A,B,C
解析:
《继承法》第11条和《继承意见》第25、26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而且,这里的孙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注意:并没有提及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题中所提的王小超是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甲的孙子女,即是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吴蕾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吴丽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所以,王小超、吴蕾、吴丽有代位继承权。而吴宇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依法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第5题:

万某去世时未立下遗嘱。在万某去世之前,其养子和两个亲生女儿都已经去世。其养子遗有一亲生儿子甲,其大女儿遗有一亲生女儿乙和一养子丙,二女儿遗有一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他们中哪些人有继承权?(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代位继承的问题。万某的养子和亲生女儿均先于万某死亡,养子和亲生女儿的子女均为万某的晚辈直系血亲,故他们均享有代位继承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第6题:

张某生前立了多份遗嘱,包括一份自书遗嘱、一份公证遗嘱、一份口头遗嘱,张某去世后应按生前所立最后一份遗嘱继承遗产。()


参考答案:错误

第7题:

王大爷平时身体健朗,某日突发心肌梗塞治疗无效去世,留下若干房产和20 万元资产。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具有优先继承权的是()。

A、王大爷的老伴
B、王大爷的弟弟
C、王大爷的孙子
D、王大爷的侄子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
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 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 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 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 姐妹。”选项中,王大爷的老伴即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相较于王大爷的弟弟、王大爷的孙子、王大爷 的侄子,具有优先继承权。

第8题:

周男与吴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郑女形成非法同居关系。周男病故前立有遗嘱,将一半遗产给郑女。周男生前与吴女育有一子小周,与郑女育有一女小郑,下列哪些人可继承遗产?()

A.吴女

B.小周

C.郑女

D.小郑


参考答案:ABD

第9题:

张某与李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并收养了戊,后张某与李某离婚,甲、乙归李某抚养。李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李某与吴某居住,后李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同时领养了庚,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张某和吴某先后去世,庚尚未成年。经查,吴某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写明房屋由丁继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去世后,李某、甲、乙与戊均可继承其财产
B.吴某去世后,丁、李某、乙和庚均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加继承
C.李某、乙、丙和丁都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但吴某的房屋只能由丁继承,如果丁先于吴某死亡的,则遗嘱无效,房子也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D.戊可以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庚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吴某抚养的人获得适当的财产

答案:C,D
解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10条第3至5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据此,本题中,张某去世后,李某不再是张某的配偶,李某不能继承张某遗产,甲、乙作为张某的亲生子女,戊作为张某的养子女,均可继承张某的财产,A错误。吴某去世后,李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和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乙作为与吴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可在第一顺序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领养的庚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故没有形成法定的拟制血亲,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抚养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分得适当财产,故B错误,D正确。如上分析,李某、乙、丙和丁均可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吴某立有遗嘱故房子只能由丁继承,又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C正确。

第10题:

杭州的叶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决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全部赠与家中的保姆吴某;后一份遗嘱为公证遗嘱,将住房赠与吴某。叶先生的两位女儿读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吴某所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两审法院皆判决叶先生的遗嘱合法有效,吴某胜诉。关于该案例,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叶先生立遗嘱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B.叶先生与保姆吴某存在调整型法律关系,而吴某与叶先生的女儿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C.法院的判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因而属于法律事实
D.该案例中既有第一性法律关系也有第二性法律关系


答案: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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