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

题目

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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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GATT1994下的国民待遇原则


参考答案:

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第2题:

简述法条竞合的含义及其适用原则


参考答案: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或法律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该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因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而排斥其他法律条文适用的情形。
对于法条竞合,主要存在以下两种适用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法律条文的犯罪构成的规定,也就是既符合特别法犯罪构成的规定,也符合普通法犯罪构成的规定时,应当选择适用特别法的法律条文。
(二)重法优于轻法
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当选择法定刑规定最重的条文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补充。


第3题:

GATT1994基本原则有( )

A. 最惠国待遇原则

B 国民待遇原则

C 逐步削减关税和约束关税原则

D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参考答案:ABCD

第4题:

《巴黎公约》不仅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也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正确答案:错误

第5题:

简述GATT1994之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参考答案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
  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具体适用范围是:
  (1)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
  (2)在征收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
  (4)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
  (5)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影响进口货物销售的法律、规章和要求;
  (6)例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配额分配方式)。

第6题:

WTO的三个主要协定GATT1994、GATS和TRIPS都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每一协定中国民待遇义务的具体适用条件都是相同的

    B.根据GATT1994规定,只要对外国产品所征的税费高于本国同类产品,就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C.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贴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都属于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D.TRIPS的国民待遇的规定适用于由世界知识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定中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

 


 

B。

世贸组织与中国世贸组织的基本法律制度国民待遇原则。

(1)WTO的三个主要协定GATT1994GATsTRIPs都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但每一协定中国民待遇义务的具体适用条件并不相同,特别是GATs中的国民待遇在性质上不同于另外两个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所以,A错误。(2)根据GATT1994规定,对于同类产品,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应超过对本国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所征收的国内税费。所以,B正确。

 

第7题:

简述“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参考答案: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规定的,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
它是指,如果作者为某一成员国的国民,则无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果作品首次在某一成员国出版,则无论作者是哪一国的国民,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出版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都享有各该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


第8题:

简述国民待遇原则。


参考答案:

(1)含义: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2)在货物贸易领域中的适用
(3)在服务贸易领域及知识产权中的适用
(4)例外:一般例外和国家安全例外等


第9题: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正确答案: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各国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审判实践来看,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主要解决以下有关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1)物权客体的范围
2)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3)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4)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
5)物权的保护方法

第10题: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


正确答案: ①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同样给予对方。
②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给予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商船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自然人或法人、商船同等的待遇。
③相同点:两者都体现了非歧视原则。
④不同点:前者的目的是使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在一个缔约国的市场上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后者的目的是使进口产品在一个缔约国国内高层上与其他国内产品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