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5EI张三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2008年1月10被

题目

2008年1月5EI张三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2008年1月10被李四冒领,张三欲向李四追索,诉讼时效为()。

  • A、2009年1月10日
  • B、2009年1月5日
  • C、2010年1月10日
  • D、201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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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1998年1月5日张三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1998年1月10被李四冒领,张三欲向李四追索,诉讼时效为:()

A.1999年1月10日

B.1999年1月5日

C.2000年1月10日

D.2000年1月5日


参考答案:A
本题考查考生对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四种特殊案件诉讼时效的掌握。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被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2题:

下列情况中,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是( )。

A.张二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结果被李四冒领,张三欲向李四追索

B.小王欠小李1000元现金,先小李向小王要债

C.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对所造成的房屋损毁进行赔偿

D.受害人要求仗害人对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正确答案:D

第3题:

甲将行李寄存于火车站寄存处,提取时被告知该行李丢失。甲要求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本题中,是寄存财物丢失,因此诉讼时效为1年,选项A正确。

第4题:

下列情况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A:张三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结果被李四冒领,张三欲向李四追索
B:小王欠小李1000元现金,现小李向小王要债
C: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对所造成的房屋损毁进行赔偿
D:受害人要求侵害人对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答案:D
解析: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A选项中如果张三向火车站寄存处追索,适用1年诉讼时效;如果向李四追索则适用2年普通诉讼时效。B选项属于一般民事纠纷,适用2年普通诉讼时效。C选项是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对所造成的房屋损毁进行赔偿,而不是“承租人延付或拒付租金”,因此不适用1年特殊诉讼时效。

第5题:

下列情况中,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是()。

A:张三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结果被李四冒领,张三欲向李四追索
B:小王欠小李1000元现金,现小李向小王要债
C: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对所造成的房屋损毁进行赔偿
D:受害人要求侵害人对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6题:

下列情况中,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是( )。

A.张三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结果被李四冒领,张三欲向李四追索

B.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C.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对所造成的房屋损毁进行赔偿的

D.受害人要求侵害人对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


正确答案:D
「考点」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解析」参见《民法通则》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7题:

胡某2011年7月8日外出时,将一件行李寄存于A市某火车站的寄存处,由于疏忽忘记提取。2011年10月,胡某特意在“十一”长假前往A市的某火车站,找到寄存处要领取行李,寄存处以寄存时间约定为3天、已过期为由,拒绝提供和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胡某可以依法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2011年12月31日之前。(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第2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8题:

2008年1月5EI张三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2008年1月10被李四冒领,张三欲向李四追索,诉讼时效为()。

A.2009年1月10日

B.2009年1月5日

C.2010年1月10日

D.2010年1月5日


参考答案:A

本题考查考生对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四种特殊案件诉讼时效的掌握。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被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9题:

李四委托中天房地产经纪人事务所的经纪人刘军购买一套二手房,刘军介绍张三所有的一套房屋,李四看后同意购买。随后,李四与张三商谈《房屋买卖合同》事宜。

在李四与张三就该房屋的转让合同进行洽谈过程当中,刘军不得(  )。

A.将李四可承受的最高购买价告诉张三
B.将房屋转让涉及的税费告诉李四和张三
C.将张三的付款能力等个人信用情况告诉李四
D.将张三的房屋存在租赁情况告诉李四

答案:A
解析:
B项,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交易房屋的性质、种类和政府出台的关于房地产交易税费的现行规定,将房屋所涉及的税费种类、交费主体、收取标准告知委托人。CD两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人对交易方式的具体需求,将有关交易程序告知委托人。同时,对可能存在的由交易主体、标的物、不可抗力等导致的风险,如实向委托人告知。

第10题:

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饭店吃饭,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张三,两人发生口角,李四劝阻不成,王大用饭店的板凳打张三的头部致其昏迷。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但李四到达医院停车场后并未立即将张三送往就医,而是将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凌晨才将张三送往医院时,张三已经死亡。李四的口供:王大将张三打昏迷后,当晚10:20左右李四和赵二将张三抬上车,10:50李四驾车到医院停车场时,发现张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担责任所以不敢把张三送到医院,于是把车停在停车场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点和王大一起赶回停车场把张三送到医院,医院认定张三已死亡。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将张三打昏迷,李四送张三到医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诉他并没有送张三就医,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将张三送医,此处口供与李四吻合。赵二的证言:当晚10: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将张三抬上车,此时张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赵二认为如果当时及时就医,张三一定不会死亡。饭店监控录像:当晚10:20李四和赵二一起将张三抬上车。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当晚10:50左右李四的车出现在停车场,李四独自下车离开,一直将车留在停车场,直到次日凌晨五点和王大一起又出现在停车场,将张三抬往医院。法医死亡鉴定:张三头部被重击,痕迹与饭店板凳吻合,无其他伤,张三自身有凝血功能障碍,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无法鉴定出具体死亡时间。医院送诊记录:凌晨5点李四王大将张三送往医院,但医院认定张三已完全死亡。李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讯逼供的,实际上他当晚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已经没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侦查人员的淫威他才承认当时张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时间。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时间的刑讯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张三具体死亡时间,但新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问题:
依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能否作出有罪的判决?


答案:
解析:
1. 本案的证据有:李四庭前的口供、王大的口供、赵二的证言、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医院送诊记录、李四在法庭上的翻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非法证据应当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李四在庭前的供述。 2.根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理由是,作出有罪认定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由于李四没有参与殴打张三,因此判断能否对李四作出有罪认定,关键是看李四在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是否已经死亡。也就是说,判断对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还没有死亡的证据能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本案中,由于李四的庭前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王大的口供、赵二的证言、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医院送诊记录、李四在法庭上的翻供。根据这些证据,张三在被送往医院停车场前是否死亡不能确定,存在疑问,不排除其在被送往医院停车场前就死亡的可能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的规定,在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度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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