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将其一辆汽车抵押给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宗某又将该车质押给乙

题目

宗某将其一辆汽车抵押给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宗某又将该车质押给乙,向乙交付了汽车。后宗某又将该车抵押给丙,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未经宗某同意,将该车为丁设立质权,乙向丁交付了汽车。若汽车变卖的价款不足以实现所有的担保物权,下列关于甲、乙、丙、丁担保物权实现顺位的四种排列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丁
  • B、乙丁丙甲
  • C、丙乙丁甲
  • D、丁乙丙甲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书。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用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一辆价值6万元的汽车抵押给乙并订立了抵押合同书,但未来得及办理登记,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两抵押的效力如何?()

A.房屋抵押有效

B.房屋抵押无效

C.汽车抵押有效

D.汽车抵押无效


参考答案:B, C

第2题:

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已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块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


正确答案:BCD
[考点]物权变动、物权和债权区分原则
[解析]选项ABD考查通过仲裁裁决发生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以及《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可知,本题中,房屋原为甲所有。但因仲裁裁决导致了房屋发生物权变动,从裁决书生效时房屋应归乙所有。但是由于乙未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故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的处分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D正确。
选项C考查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原则。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知,即使乙、丙之间未发生设定抵押权的物权效力,但是不影响乙、丙之间抵押合同的效力。据此,选项C正确。

第3题:

甲有价值30万元的汽车一辆,为开饭店筹集资金,5月20日,甲将该车抵押给乙,借款20万元,未进行登记。6月23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借款1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2日,甲将该车送去修理,因未交1万元的修车费,车被丁留置。对于变现所得的3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按乙20万元、丙10万元的顺序清偿

B.应按丁1万元、丙15万元、乙14万元的顺序清偿

C.应按丁1万元、乙丙各14.5万元清偿 ()

D.应按丁1万元、乙20万元、丙9万元的顺序清偿


正确答案:B
根据《物权法》第199条和第239条的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第4题:

2019年8月,邹某向甲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小轿车设定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同年9月,邹某又以该车设定抵押,向乙借款5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同年11月,邹某向丙借款3万元,将该车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车期间,将车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该车被丁留置。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该车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的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D
解析: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5题:

20lO年8月,邹某向甲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汽车做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同年9月,邹某又以该车做抵押向乙借款5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同年11月,邹某向丙借款3万元,将该车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车期间,将车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该车被丁留置。本案中,对该车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的是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D
解析:
各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为: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权>未登记抵押权,据此可知本题中应当由享有留置权的丁优先受偿。选D项。这类具体法律规定一定要查看法条,此类知识点非常重要,可能考查案例分析。

第6题:

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一并抵押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不成立。()


参考答案:错

第7题:

下列抵押中,无效的是:()

A:甲、乙按份共有一台机器,甲将其享有的份额为丙设定抵押
B:甲乙共同共有一间房屋,甲欲将该房屋抵押给丙,乙知道后未置可否,甲丙遂办理抵押登记
C:某乡镇企业将其对一块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另一企业
D:某医院因欠某药品厂一笔药款,遂以该医院的一辆小轿车提供抵押

答案:C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A、B两项中的抵押均有效,不当选。我国《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故直接用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是无效的。因此,C项当选。《担保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D项中的抵押亦有效。

第8题:

甲有一辆汽车,于2007年5月抵押给债权人乙,未登记,2008年1月甲有将该车抵押给了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什么顺序清偿:()

A.丙优先受偿

B.乙优先受偿

C.乙丙按债权比例受偿

D.丙作为普通债权人受偿


参考答案:A

第9题:

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抵押,获得乙银行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甲的汽车价值40万元,所以甲又将其抵押给丙银行,获得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丁,获得丁的借款10万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做生意亏本,导致无法偿还乙银行、丙银行的贷款和丁的借款。于是三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实现其抵押权。但抵押物拍卖后仅获得41万元,不足以清偿甲的全部债务。
  【问题】本案中,乙银行、丙银行、丁的债权应按什么顺序受偿?


答案:
解析:
本案中,由于乙银行和丙银行的抵押权都经过了登记,而丁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所以乙银行和丙银行的债权先于丁的受偿。同时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因此,乙银行先受偿,接着是丙银行,最后是丁。

第10题:

王某想回乡下安享晚年,将其在某市市区一处居住了几十年的合法房产赠与李某。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李某搬进该房屋居住。后来李某将该房屋抵押给甲银行,得到贷款50万元,半年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得到贷款20万元。在抵押期间,未经甲、乙银行同意,李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赵某,但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了赵某。李某到期无力归还贷款,但与赵某的租赁合同还未到期。
下列关于李某抵押房屋的表述中,正确的为(    )。

A.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B.李某和甲、乙银行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 d内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C.不管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甲银行对抵押房屋都具有优先受偿权
D.其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答案:A,D
解析: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