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配偶早亡,有两子甲和乙,其子甲远居国外,与家人甚少联系,少尽

题目

赵某配偶早亡,有两子甲和乙,其子甲远居国外,与家人甚少联系,少尽赡养义务,其子乙与父母早年分家,少有来往。赵某生前体弱多病,由赵某之弟照顾赵某的全部生活起居直至赵某去世。赵某留有房屋两间,存款若干。关于遗产应()。

  • A、赵某遗产应全部由甲来继承
  • B、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 C、赵某之弟尽管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赵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所以应该适当分给其遗产
  • D、甲和乙如果放弃继承,赵某之弟方有机会参加继承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赵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1997年甲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赵某二老。2002年赵某去世后,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是()

a.乙和丙

b.赵某的妻子和乙

c.赵某的妻子和丙

d.赵某的妻子、乙和丙


正确答案:C

第2题:

赵某配偶早亡,有两子甲和乙,其子甲远居国外,与家人甚少联系,少尽赡养义务,其子乙与父母早年分家,少有来往。赵某生前体弱多病,由赵某之弟照顾赵某的全部生活起居直至赵某去世。赵某留有房屋两间,存款若干。关于遗产应()。

A.赵某遗产应全部由甲来继承

B.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C.赵某之弟尽管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赵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所以应该适当分给其遗产

D.甲和乙如果放弃继承,赵某之弟方有机会参加继承


参考答案:B, C

第3题:

李某于2001 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 年亡)有一子甲(2000 年亡), 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 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 年亡) 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A.乙、丙、丁

B.仅丙、丁二人

C.仅乙、丁二人

D.仅乙、丙二人


参考答案:A

第4题:

【案例一】

某机关职员甲某和乙某是夫妻关系。该机关主管赵某因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与同事关系紧张。一日,因新职员甲某的一点小过错,赵某即对其当众训斥,因以前赵某曾追求过甲某之妻乙某而没有结果,甲某认为这是赵某借机报复。

从此,甲某对赵某怀恨在心,并消极怠工,上班经常迟到。甲某越是消极怠工,赵某越是对其当众训斥,而甲某愈发认为是故意刁难自己,同自己故意过不去。某年某月,赵某因经济问题被立案审查,甲某以为时机已到,为把赵某彻底搞垮、搞臭,遂与妻子乙某商量,捏造赵某犯罪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赵某把甲某之妻乙某骗至宿舍中实施强奸。周密计划后,夫妻二人遂向有关机关告发了赵某。

【案例思考】

甲某、乙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15分)


正确答案:
二人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犯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5题: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炳,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8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4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渡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甲、乙、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3)王乙先于王某去世,其女儿有代位继承权。(4)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丙死于王某之后、遗产分割以前,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6)王甲、女婿、外孙女、王丙妻各得1万元。

第6题:

李某有子二人:李甲、李乙,李甲、李乙各有未成年子一人,李某立有遗嘱,将全部遗产由李甲继承,但某日李甲因车祸英年早逝,李某闻讯后悲痛过度,遂于当晚心脏病发作去世,则( )。

A.李某的全部遗产应由李甲之子继承

B.李某的全部遗产应由李甲的继承人继承

C.李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李甲之子及李乙继承

D.李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李甲的继承人及李乙继承


正确答案:C
「考点」遗嘱的效力;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
「解析」因李甲死于李某之前,故李某所立之遗嘱未生效;对李莱的遗产应依法定继承处理,则应由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李甲的份额由其子代位继承。

第7题: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一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CD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详解】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对于钱某的遗产,胡某由于已经与钱某离婚,不再具有配偶的身份,故胡某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因此答案A错误。《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 tt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承关系的存在必须以扶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本题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并未与吴某形成扶养关系,故甲不能继承吴某的遗产,因此选项 B错误。胡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两者均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故选项C正确。胡某与吴某结婚时,乙尚未成年并与吴某共同居住,已形成扶养关系,故乙作为与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其与吴某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因吴某的离婚而消灭.丁仍然有权继承吴某遗产,故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D。

第8题:

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 )

A.安某5万元,赵甲5万元

B.安某4万元,赵甲6万元

C.安某4.5万元,赵甲5.5万元

D.安某2.5万元,赵甲7.5万元


正确答案:C
20.答案: C 考点:继承讲解: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万元。谢某 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万元+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故赵甲得遗产5.5万元。安某应得4.5万元。因此,正确答案为C项。

第9题:

张某死亡,其遗产由其妻赵某和两个孩子张甲、张乙法定继承。当时赵某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17600元。胎儿因先天性心脏病出生后不久便死亡。这17600元应当由谁继承?( )

A.由赵某、张甲、张乙三人继承,均分

B.由赵某继承1/2,张甲与张乙继承1/2

C.由赵某继承

D.由张甲与张乙继承


参考答案:C

第10题:

赵某死亡,遗产由其父甲、其母乙、其妻丙和其子丁继承,当时丙已怀孕。上述继承人在继承时为胎儿保留了必要的继承份额。丙分娩时,胎儿死于母体内。有权继承为该胎儿所保留份额的人包括(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ABCD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