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对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影响表现在()。
第1题: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般有两种结合方式: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我们认为,从反诉请求的独立性来看,反诉虽然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但反诉请求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原告的起诉日后无论是自愿撤回或是被驳回,对反诉的审理均不影响,法院仍应对反诉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显而易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是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紧密相连,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则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故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销和吞并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
从诉的合并的角度来讲,原告在请求离婚的同时,提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等,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向原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可以将这些诉讼标的合并审理,一并加以解决。即把几个有内在联系的诉,合并于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与诉的客体的合并,而离婚案件诉的合并属于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合并之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实践中对离婚案件按照惯例一直实行诉的合并,除了考虑诉讼效率方面的因素外,更多的可能与我国婚姻家庭的实体法的立法体例有关。修订后的《婚姻法》仍然是以婚姻、家庭、财产为一体的立法例,在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也是一并审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
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又增加了一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合并审理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诉讼程序,同时也可以消除当事人离婚后的后顾之忧。也就是说,当有过错一方的本诉是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不是对本诉项目的添加,也不是对本诉的反诉,而是一个新的诉。对于无过错方这个诉讼请求,由于其是在离婚的过程中提出的,故应当将其作为共同诉讼来处理。这既是查明案件事实之必须,也是节省诉讼成本之必要。这种诉的合并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范畴,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则不应单独判处离婚损害赔偿,这也是主诉与附带之诉的关系。如同判决不准离婚,就不发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一样。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夫妻感情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也可以说,离婚请求权是主权利,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从权利。主权利不行使,从权利也就无法主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规定的很明确:“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同一个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被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被告不预交的,对该请求不予审理。
第2题:
顾客彼得在地中海酒店餐厅用餐后发生急性胃肠疾患()
A.如果酒店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向彼得进行损害赔偿
B.如果酒店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C.如果彼得不能证明酒店有过错就得不到损害赔偿
D.如果彼得本人有过错就得不到损害赔偿
第3题:
在现代国际法实践中,国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 )
A.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并用
B.单纯的过错责任
C.单纯的无过错责任
D.损害赔偿责任
第4题:
第5题:
我国保险公估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 )责任原则。
A.无过错
B.过错
C.无归因
D.归因
第6题:
过错对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影响表现在()。
A.在一般的损害赔偿中,过错程度对赔偿范围没有影响
B.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程度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C.在共同侵权行为中,过错程度决定决定内部赔偿份额
D.在与有过失中,过错程度决定双方责任份额
E.在责任竞合,适当考虑过错程度问题
第7题:
在黄某的损害赔偿案中,黄某全家受到的损害属于( )。A.第三人过错B.受害人过错C.意外事件D.混合过错
第8题:
根据侵权责任理论,下列有关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B、所有侵权行为都应当依主观过错归责
C、一般侵权行为采用该原则归责
D、特殊侵权行为采用该原则归责
E、行为人的过错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