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英国衡平法和罗马衡平法的共同之处。

题目

简述英国衡平法和罗马衡平法的共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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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英国的法律渊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B.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C.当对同一诉讼发生普通法和衡平法冲突时,衡平法效力优先

D.英国制定法所占比例较小,且其效力低于判例法


正确答案:B
 【考点】英国法的渊源
    【解析】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当对同一诉讼发生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冲突时,衡平法效力优先。英国制定法比例虽然较小,但是制定法效力是高于判例法的。故B项正确。

第2题:

在历史上,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都是英国法的渊源。下列关于衡平法的表述,错误的是一项?

A.衡平法兴起的重要原因是因为普通法的缺陷,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审判时不需要令状

B.衡平法受罗马法影响较深,创制出信托、禁令等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

C.凡普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衡平法院的大法官均予接受

D.衡平法不适用遵循先例原则,在与普通法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正确答案:D
15;【答察】D 【考点j英国的衡平法【解析】 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于判例法,都适用循先例原则。所以D错误,为应选项。

第3题:

英国衡平法的主要特点?


参考答案:1.衡平法的形成是受罗马法影响的重要表现2.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大法官颁布的命令有强制性作用。3.衡平法的调整对象补充了普通法的不足。

第4题:

下列关于英国衡平法的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A.衡平法必须遵守普通法的原则

B.衡平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C.衡平法是为了取代普通法而出现的

D.衡平法是判例法


参考答案:ABC

第5题:

简述英国衡平法和罗马衡平法的共同之处。


参考答案:

(1)当新的道德原则进入到法律领域后,这些道德原则变得与法律一样生硬、没有伸缩性,最后同样落后于道德的进步。
(2)衡平优于原有法律规定的主张,是一种虚构。人们厌恶法律的变化,同时人类不得不追求道德的进步。


第6题:

人们形容英国早期的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时说,“衡平法是‘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下面关于衡平法的说法正确的有

A.衡平法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B.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

C.衡平法是英国法渊源之一,属于判例法的一种

   D.和普通法一样,“遵循先例”也是衡平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ABCD   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①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比较简单;③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第7题:

人们形容英国早期的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时说“衡平法是‘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其含义最确切的是

A.衡平法是英国法渊源之一,属于判例法的一种

B.衡平法是大法官自己创制的,由大法官自由支配

C.衡平法是普通法的重要补充,但较普通法有更大的自主性

D.衡平法程序简捷,无需严格遵循先例,大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ABCD   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①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比较简单;③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第8题: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关系,不正确的表述是()

A、普通法与衡平法互相配合,互相补充

B、普通法与衡平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平等

C、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纠偏补弊

D、衡平法效力优先


参考答案:B

第9题: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描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有哪些?( )

A.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普通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分类

B.普通法和衡平法均属于判例法

C.衡平法是英国在14世纪后独立发展起来的

D.英国在1873年颁布《司法条例》后,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系统合二为一,不存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了


正确答案:AB

第10题:

简述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


参考答案:

衡平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为:相互联系,相互区别。
(一)相互联系:衡平法和普通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都采取遵循先例原则;都是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衡平法的产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和缺陷,其存在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
(二)相互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因而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而衡平法则是一种“补偿性”制度。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兼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而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衡平法法院采取书面诉讼程序;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而普通法法院采取口头答辩、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普通法还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判断事实,而法官负责法律适用。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这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而衡平法则较多,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主要有:强制履行;禁令。
(5)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衡平法优于普通法,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