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艺术形象。

题目

简论艺术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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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论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答案:
解析:
(1)在汉朝,由于受儒家学说的影响和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汉朝法律儒家化表现在立法指导思想、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
(2)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汉朝自武帝之后实行“德主刑辅”。汉朝到了汉武帝时期,封建国家已经具备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此时儒学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并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思想,这种思想经过升华,被汉武帝所认可,继而成为立法指导思想。汉朝“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不仅对汉朝的统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整个封建社会的立法指导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得以后历代王朝都以此为正统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
(3)在刑法原则上,实行上请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随着儒家思想的影响,封建特权意识的发展,汉朝规定了上请制度。即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远近亲疏及其官职的高低与功劳的大小,决定刑罚的减免与否。这与儒家思想所倡导的尊卑等级制度相一致。亲亲得相首匿,即法律允许某些亲属之间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该原则确立于汉宣帝时期,它来源于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并为后世的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
(4)在审判制度上,汉朝实行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儒家的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特别是疑难案件的依据的审判方式,春秋决狱的出现适应了儒家所提倡的“忠”、“孝”精神,体现了儒家的法律观,为后世进一步体现儒家法律观点创造了条件。
(5)在刑罚执行上,汉朝实行秋冬行刑。所谓秋冬行刑,是指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一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这主要受到儒家学者董仲舒“天人感应”学说的影响。
(6)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为后世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创造了前提。

第2题:

简论宪法关系的特点。


答案:
解析:
宪法关系是指由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宪法关系与其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以及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由此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的义务,公民享有要求国家保障其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权利;公民有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的义务,而国家拥有要求公民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的权力。同时,公民以不同的身份和形式,在国家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享有不同的权利,履行不同的义务。2)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宪法规定了国内各民族的相互关系、少数民族的自治权,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与国家的关系,因而国家负有保障他们享有的权利实现的义务,也拥有要求他们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同级国家机关之问的关系。宪法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领导、指导、监督及公务协作的关系。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包括国家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在这些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关系主体的一方。在普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并不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这些法律关系通常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或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主体并不涉及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即使国家或者国家机关是这些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也不处于主导地位。
(2)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宪法关系的内容即宪法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广泛性的特点。由于宪法关系主体包括了社会生活中的主要方面,这种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也涉及各个方面。而一般法律关系受主体范围的限制,作为其内容的权利义务也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宪法关系内容广泛性的特点,决定了它对所应当涉及的权利义务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作非常具体的规定。普通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则规定得非常具体和明确。

第3题:

简论《大清新刑律》。


答案:
解析:
(1)《大清新刑律》是清末修律过程中颁布的一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该部刑法典于1911年正式公布,但并未正式施行。
(2)《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改动: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大清新刑律》采用了罪行法定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了“八议”制度,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中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并对幼年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
(3)《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它的制定体现了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也是清末在法律修订上的重要成就之一。《大清新刑律》的制定为中国刑法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总之,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较大不同。
(4)但是,《大清新刑律》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第4题:

问答题
简论艺术形象。

正确答案: (1)艺术形象是具体的感性的现象形态,是文学作品中用文学言语构造的具有审美倾向的具体可感的形象或情景。它是作家审美意识的物化形态。是客观生活审美的再现、主观情意的审美表现与审美的艺术形式的三元结构的有机统一。客观生活现象经过创作主体选择和过滤后熔入艺术形象。作家将审美意识灌注其中,具有审美倾向性。通过一定的艺术形式把前两者体现出来。
(2)艺术形象具有真实性:一方面是现象与本质的统一,另一方面是源于客观生活的真实,主观情感的真诚。
(3)文学形象的审美特征具体表现为:具体可感性,审美倾向性和艺术概括性。文学形象的具体可感性是体现于想象之中的。读者阅读文字时调动记忆贮存中与之相应的表象,通过想象产生如临其境、如闻其声、如见其人、如触其物的感受。文学作品中的形象都是具体可感的。审美倾向性是指作家灌注于具体形象身上的审美的主观情意(也可说是文学形象身上融进的作者的审美理想、情趣与对生活的审美评价)。它是艺术形象与非艺术形象的分水岭。任何文学形象都具有审美倾向性,能令读者产生审美情感反应。有些文学形象的审美倾向是多元的、复杂的。文学形象既是具体的,又是概括的。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形象的艺术概括性来源于作家审美意识,包括艺术形象的内涵、艺术形象的外观形式与塑造形象的文学语言的概括性。通过欣赏文学形象能使人直接感受实际生活的感性形态,在审美观照中把握自然与社会;文学形象还是作品艺术价值的直接体现,是文学欣赏与批评的具体起点。
解析: 暂无解析

第5题:

下列有关艺术形象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 A、艺术形象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
  • B、艺术形象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 C、艺术形象是反映生活的特殊形式
  • D、艺术形象仅指人物

正确答案:D

第6题:

简论宪法本质


答案:
解析:
(1)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权观念的普遍化,在人权观念普遍化的基础上,形成了人民主权原理,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统治国家、管理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和程序,即民主。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就是资产阶级争取资产阶级民主的过程,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出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事实,资产阶级宪法即是对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一种制度化和法律化。同样,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在进行革命并出现社会主义民主事实之后,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民主事实,产生了社会主义宪法。
宪法与民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宪法存在的基本前提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宪法运行的基础也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各国宪法存在差异的基本原因在于民主事实的不同。当民主事实的性质发生变化时,宪法也发生性质上的变化;当民主事实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宪法的内容也发生变化。宪法是民主事实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确认了一国基本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但没有去确认全部的民主事实。人民除通过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外,还通过其他各种民主形式行使国家权力。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反映了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因而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的表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关系。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总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从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是对阶级斗争的总结。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宪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统治阶级在制定宪法对,首要的任务就是把统治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并得到法律的保障。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宪法发生阶级性质的转换。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体的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由此也可以看出,宪法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有直接联系。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包含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及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既有若干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都必须考虑到这些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考虑到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

第7题:

简论周公。


答案:
解析:
本题是对重要人物的考查。分析、比较、评价比较重要的历史人物是大纲要求的考查目标之一,所以考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周公是商周时期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之一。

第8题:

简论清末预备立宪活动。


答案:
解析:
(1)所谓“预备立宪”,乃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活动。“预备立宪”的实质是,清政府用宪政争取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革命运动,适应列强进一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固清政府的专制统治。
(2)清政府实施预备立宪的指导原则,就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即大权由朝廷统揽,一般政务向舆论公开。可见,基于这一宗旨的预备立宪,虽然在表面上有革新的举动,但是其目的仍然是抵制革命,以维护专制统治。
(3)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包括:1)成立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指导机关。2)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该文件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从本质上看,《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而玩弄的政治骗局。《钦定宪法大纲》通过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不过,该文件虽然不能体现民意,但该活动拉开了中国宪政运动的序幕。3)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谘议局不具有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它根本不是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组织。4)制定公布《十九信条》。1911年,清政府正式公布《十九信条》。《十九信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承继了《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精神,但在内容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但是却没有规定人民的权利。这体现了清末满洲贵族企图继续以君主立宪为名,维护清朝皇统和皇帝最高统治的实质。《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朝政府为了挽救统治危局而被迫抛出的宪法性文件。但是由于其继续体现皇统精神,因此,《十九信条》的颁行没有挽救清朝的灭亡。《十九信条》的公布,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破灭的最后记录。

第9题:

艺术形象与典型形象的联系可以理解为()。

  • A、艺术形象必定是典型形象
  • B、典型形象必定是艺术形象
  • C、艺术形象要高于典型形象
  • D、典型形象要高于艺术形象

正确答案:B,D

第10题:

单选题
下列有关艺术形象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A

艺术形象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

B

艺术形象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C

艺术形象是反映生活的特殊形式

D

艺术形象仅指人物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