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在中央和地方系统都有形式上的独立机构。

题目

中国古代司法在中央和地方系统都有形式上的独立机构。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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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地方政府在单一制国家里,是中央政府的()

A.分支机构

B.派出机构

C.自治机构

D.独立机构


参考答案:A

第2题:

政府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全部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


参考答案:正确

第3题:

唐宋时期,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司法职能,下面关于唐宋时期司法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有

A.大理寺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B.唐代的刑部有权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进行复核,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宜

C.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

D.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ABCD.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宋沿唐制,在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职能。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注意: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中央司法审判。

  (2)刑部与审刑院。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注意:①唐宋时期刑部的主要职能是案件的复核。②宋代的特殊机构审刑院的职能和演变。

  (3)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法律||教育网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注意:御史台的主要职能为监督。

  (4)唐代的“三司推事”。

  ①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②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

  ③督堂集议制: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注意:三司推事和三司使的构成和审理的案件要重点记忆。

 

第4题:

集权制国家的特征是()

  • A、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立法权归中央
  • B、在国家机构的组成上,只有一个中央政府、一个最高立法机关和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 C、在行政权力上,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授予,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独立的权力
  • D、地方政府享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

正确答案:A,B,C

第5题:

共用题干

关于中国古代的地方司法机关的设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唐代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长官兼理
B、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设提刑按察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关
C、明朝在乡设立“申明亭”
D、清朝的地方司法审级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督抚四级

答案:B
解析:
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


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


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


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


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

第6题: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政治性分权的特点有()。

A. 中央当局和与中央当局不存在优劣关系的地方政体之间的权限分离

B. 宪法是地方政体权限的司法基础

C. 自主财政

D. 相对于中央政府的独立政体


正确答案:ABCD

第7题:

在铁路系统内单设公安、检察和法院机构这一现象的原因错综复杂,早在计划经济年代,铁路公安机构就已独立存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为配合全国性“严打”战役,整个铁路系统迅速组建起隶属于自己的三级检察院和法院,负责审理涉“铁”案件,形成了相对独立、封闭的司法机构体系。铁路系统长期政企合一,各铁路局及其以前所属的分局,早已成了企业性质。铁路系统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实际上成为在国有企业管辖下,又行使着国家治安、司法权力的机构,它们的人事、财政和物资装备等全然受着铁路企业管控和调度,是国家司法体系之外的“独立王国”。

这段文字主要谈论了( )。

A.国家司法体系存在不足之处

B.铁路系统的司法问题需自身处理

C.铁路系统独立司法体系形成的原因

D.铁路系统存在特殊的司法独立现象


正确答案:C
本题属于主旨概括题。通过对行文的分析可知,文段开头便提出铁路系统内单设司法机构的原因错综复杂,接下来提出这一现象从严打时期就开始出现,逐渐演变而当今独立王国,对政企合一等影响进行了简单探讨。A选项扩大了讨论的范围,B选项与文段主题脱离,D选项只提了现象,未提原因。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

第8题:

为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监督,宋朝在州县之上设立了( );作为中央在地方的司法派出机构。

A.提法使司

B.都察院

C.肃政廉访司

D.提点刑狱司


正确答案:D
解析:提法使司是清末法制改革时改设的负责地方司法行政事务的机构;都察院是明代设立的中央监察机关的名称,肃政廉访司是元代设立的地方监察机构。

第9题:

为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监督,寒朝在州县之上设立了(  ),作为中央在地方的司法派出机构。
A.提法使司
B.都察院
C.肃政廉访司
D.提点刑司


答案:D
解析:
提法使司是清末法制改革时改设的负责地方司法行政事务的机构;都察院是明代设立的中央监察机关的名称,肃政廉访司是元代设立的地方监察机构。

第10题:

隋唐时期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进一步定型的阶段,对两宋及明清都有重大影响。在中央层面,司法机构由()构成。

  • A、大理寺
  • B、刑部
  • C、御史台
  • D、都察院

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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