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合谋抢劫,经过事先调查,趁被害人丙的丈夫外出之机,晚间

题目

甲、乙两人合谋抢劫,经过事先调查,趁被害人丙的丈夫外出之机,晚间闯入丙家。进屋后,由乙将丙押至一间空屋看守,甲到其他房间收劫钱财。乙在看守丙的时候,见屋内无人,突起歹念,遂将丙强奸。对强奸行为()。

  • A、甲,乙两人共同负责
  • B、乙两人共同负责,但对甲应从轻处罚
  • C、由乙一个人负责
  • D、甲,乙二人共同负责,都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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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有一架钢琴,借给乙使用。乙趁甲长期外出之机,将钢琴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基于借用合同关系将乙诉至法院。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共同被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不是本案的诉讼参加人

 


D丙为善意取得,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故不是本案当事人

第2题:

乙向甲借款8万元,丙又欠乙货款8万元,经过协调由丙直接向甲偿还。下列表述甲、乙、丙相互关系及性质的选项正确的是( )。

A.如果甲、丙两人之间订立协议,再得到乙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B.如果乙、丙两人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C.如果甲、乙两人之间协商同意,再通知丙,为债权转移

D.如果甲、乙、丙订立一个协议,对甲与乙为债权转移,对甲与丙及乙为债务承担


正确答案:BC
B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债权转让是指合同的债券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务人经债权人的同意,通过与第三人的协议,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合同的概括转移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自己在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答案为BC。

第3题:

2006年初,甲某在某县农贸市场趁人多拥挤之机,将手伸向乙某衣包,被乙某之妻丙某发现。丙某正要喊。甲某怕事情败露,威胁丙某道:“别喊,否则捅死你。”丙某见甲某左手提一把刀便没敢吭声,甲某摸走乙某包内的2000元钱逃离现场。甲某的行为:( )

A.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盗窃罪

B.符合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

C.符合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

D.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夺罪


正确答案:A
【考点】盗窃罪
【解析】甲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不应定性为转化型抢劫。首先,转化型抢劫罪中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个目的。如果不是出于以上三个目的,即使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不能按转化型抢劫罪处理。转化型抢劫和《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在劫取财物和使用暴力的顺序上不同。前者是先用盗窃、诈骗、抢夺等手段取得财物,后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而后者是先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后劫取财物。同时是针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才行。本案中,甲某以暴力威胁丙某,实际上侵犯了第三人丙菜的人身权利,其目的是为了夺取乙某的财物,暴力威胁与劫财对象不同。因为夫妻财产的共同性认为妻子也是被害人的理论在刑事司法中是行不通的。同时甲某也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施暴力威胁,所以,甲某的行为不能定性为转化型抢劫,不应以抢劫罪论处。所谓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求受到暴力侵害人身权的是受害人本人,而不是其它人。这里受到甲某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犯如是丈夫本人,就构成了抢劫罪,但是甲某在扒窃过程中被失主之妻发现,当场对妻子以暴力相威胁,在妻子不敢吭声的情况下,当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在施暴对象上不符合《刑法》第263条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故不应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甲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l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抢劫罪与盗窃罪在客观上最根本的区别是公开还是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本案中,甲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盗者的妻子发现,对于财物的所有者丈夫来讲,甲某的行为仍是秘密窃取,而不是公开劫财。所以,甲某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故构成盗窃罪。

第4题: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趁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考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难点,但是针对这道题只要弄明白了原告与第三人的区别,就不难得出正确的选项。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因此在共同诉讼中只要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者是同一种类就是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结合本案,乙、丁争议的标的物房屋属于乙、丙共同共有,乙擅自处分,侵害了丙的所有权,其参加诉讼当然不是为了支持乙、丁的诉讼请求,而是主张自己的权利,他和乙丁的诉讼标的既不是同一的又不是同种类的,而对乙、丁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丙在诉讼中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此得出A、B、D选项错误,C项正确。

第5题: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辆播种机,农闲时往往有几个月搁置不用。乙、丙均想将播种机卖掉。甲外出之时,乙、丙两人就协商将播种机开往农机市场卖给了丁,卖得的价款为甲留下了一份,其他由乙、丙各自取走。甲回来后获悉此事,认为乙、丙未经自己同意无权出卖播种机。乙、丙认为应该少数服从多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B.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优先购买权 C.如果丁取得播种机并非善意,则甲可以主张该买卖无效 D.若丁善意取得播种机的所有权,则乙、丙应赔偿给甲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ABCD
本题涉及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问题。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意思处理,但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少数共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未征求甲的意见,擅自处分共有物,侵害了甲的份额所有权;同时,因未征求甲的意见,使甲的优先购买权也受到侵害。但是,如果受让人基于善意,可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第6题:

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同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必要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B
解析: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2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显然,甲、丙在实施共同犯罪前并没有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属于典型的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而非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甲、丙之间也不存在犯罪分工,因而也不构成复杂的共同犯罪;抢劫罪并非必须以2人以上的共同行为才能构成的犯罪,因此,甲、丙共同犯罪也不属于必要共同犯罪。

第7题:

下列关于事后抢劫的认定,认识正确的选项是?

A.19 周岁的甲与13 周岁的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 乙在门外望风。甲、乙的盗窃行为被被害人丙发现后,甲、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乙的行为导致丙死亡。甲乙两人不成立共犯,由于死亡结果是乙导致的,所以甲对该死亡结果不负责任

B.甲潜入某武装部军械库盗窃自动步枪二步、子弹100 发。正要离开时被值勤军人乙发现,喝令甲站住。甲情急之中开枪将乙射杀后逃离军械库。对甲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C.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在甲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乙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D.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乙与甲虽然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基于有疑从轻原则,甲乙都不能对死亡结果负责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由于13 周岁的人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19 周岁的甲与13 周 岁的乙共谋盗窃,乙只是被甲作为工具使用,乙造成的所有结果都应由甲承担。因此,A 项说法错误。构成转化的抢劫罪要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本例中执勤军人并不知甲已盗窃枪支,只是例行检查,甲对其开枪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因此不应对甲认定为抢劫罪。B 项错误。由于乙知道甲盗窃真相并在甲逃离过程中加入,与甲共同当场对实施追捕的人实行暴力,所以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C 项正确。甲乙都是故意犯罪,又构成共同犯罪,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虽然不能分清二。人谁的一脚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都应该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因此D 项说法错误。

第8题:

某案,被害人甲已经死亡,但他回家后把被害经过同其丈夫乙讲了,丈夫乙又先后告诉了岳母丙和父亲丁。如果最后就被害经过需要出庭陈述的话,应由谁出庭作证?(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B
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的情况下,应当 使用同原始证据最为接近的传来证据,由于本案中甲已死亡,原始证据已不能获取,而甲的丈夫乙是最先获知其被害经过的,因此应当由乙出庭作证。故选择B。

第9题: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抢劫犯罪的情况下,行为已经既遂时,就不存在正当防卫,如果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则属于事后防卫

B.甲和乙有宿怨,甲故意用枪射杀乙,乙也刚好准备用事先藏好的砍刀杀甲,甲把乙射死,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C.甲给乙服用麻醉药后抢劫乙的财物,刚好被乙的丈夫发现,乙的丈夫抄起木棍将甲殴打致死,乙的丈夫的行为构成无过当防卫

D.甲正在劫持汽车,乘客乙趁其不备将甲杀死,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D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A在抢劫罪中,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如果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要理解“当场”的含义;B行为人缺乏正当防卫意识,属于典型的“互殴”,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C无过当防卫的实施限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采取不会造成他人伤亡的麻醉方法进行抢劫的不法侵害.不能适用无过当防卫;D劫持汽车应属于“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10题:

甲、乙合谋窃取丙的银行卡并平分取出的现金,乙将偷窥到的银行卡密码告诉甲,两人再乘丙醉酒之机将其银行卡窃走。甲持卡到ATM机取钱,乙为其望风,甲发现卡内有7万元,便取出2万元,对乙称卡内只有1万元,分给乙5000元,乙信以为真。一周后,甲独自通过ATM机将卡内剩余5万元取走。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8年仿真模拟题)

A.甲对乙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3万元
B.乙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2万元
C.甲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7万元
D.乙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1万元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归责问题。 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信用卡后,共同使用该卡从机器上取款,而且两人的行为与丙卡内7万元的财产损失结果均有因果性,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93责原则,两人均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都是7万元。只是在两人分赃时,甲骗乙卡内只有1万元,分给乙5000元,甲这一行为对乙不构成诈骗罪。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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