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一家到某摄影公司拍照,在交了照相费及化妆费1275元后,共拍了10张照片,数日后徐某来取照片,却被告知:只有一张全家福照片,其余9张因技术问题全部报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摄影公司的下列哪项行为进行处罚()A、摄影公司以业务忙为由对徐某的重拍要求进行拖延B、摄影公司以公司有规定只重拍不退款为由拒绝徐某退款要求C、摄影公司因技术问题没有解决要求徐某等通知重拍

题目

徐某一家到某摄影公司拍照,在交了照相费及化妆费1275元后,共拍了10张照片,数日后徐某来取照片,却被告知:只有一张全家福照片,其余9张因技术问题全部报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摄影公司的下列哪项行为进行处罚()

  • A、摄影公司以业务忙为由对徐某的重拍要求进行拖延
  • B、摄影公司以公司有规定只重拍不退款为由拒绝徐某退款要求
  • C、摄影公司因技术问题没有解决要求徐某等通知重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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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举报反映,某国企副总经理徐某将其公司盈利业务承包给其子经营,导致该公司巨额亏损。徐某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类行为”。()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答案:正确

第2题:

徐某与张某组建大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徐某与张某各认缴出资10万元。在徐某和张某各出资5万元后.大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并聘请陈某担任经理。则对“有限责任”的理解不正确的有( )。

A.“大地”公司以20万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

B.徐某和张某各以实缴资本金5万元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C.陈某对“大地”公司债务负责

D.徐某和张某各以认缴资本金10万元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正确答案:ABC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现行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并在首期出资缴纳后公司即可申请设立登记。所以对“有限责任”的理解较原“实缴实收”资本制复杂,要区分“实缴”和“认缴”。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是以“认缴”的资本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所以,B的说法有误,D项是对“有限责任”的正确理解。故选ABC。

第3题:

庞某购得新车一辆,并在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保险,保险价值10万元。某日,庞某行车时被一出出租汽车司机徐某违章行驶而将其新车后部撞坏,造成损失1万元。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庞某既可以选择向徐某索赔,也可以选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B.若保险公司向庞某支付了赔偿保险金,则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庞某对徐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C.虽然徐某对庞某的损失进行了全额赔偿,庞某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D.若庞某放弃对徐某的索赔权,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答案ABD

第4题:



(本题20分)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20分)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2.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4.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5.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6.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


【考点】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认定;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结果加重犯;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详解】


1.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由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后形成的一个独立罪名,它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特别是两者在客观方面都是由多个人实施共同侵占国有财产或资产的行为,而且共同贪污行为的对象也可以是国有资产,在实践中最易混淆。依照学界通说,二者的主要区别包括:


(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后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有单位,任何自然人都不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2)犯罪方式有明显不同。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般具有秘密性、隐蔽性的特征;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具体来讲,其区别又主要体现在是否“以单位名义”和“集体私分给个人”两点上:其一,对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在侵吞公共财物时往往是以个人名义,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犯罪时则须以单位名义;其二,在犯罪所得的归属上,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中占有的公共财物是归共同犯罪的几个人所得,国有单位的其他人不能分得,且往往也不知情。私分国有资产罪则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单位全部职工或至少绝大多数职工均参加了分配,且在私分时职工往往都知情。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有的案件中,是经单位一些领导甚至是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非法将公共财物私分给单位的少数人的,由于非法将公共财物占有的只是少数人,所以这类案件就是少数自然人集体贪污的共同犯罪,而不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3)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前者的范围更广一些。(4)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少数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本单位成员共同分得国有资产。


在本题中,题干虽多次指出“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但真正对定罪有决定性影响的还是谁能最终谋得利益。由于绝大多数职工并未持有股份,因此这100万在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时,绝大多数职工并不能获取利益。因此本案并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应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2.关于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认定,学界主要存在分赃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两种学说。分赃数额说认为,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实际分得的赃款、赃物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是:如果要每个犯罪人都以共同犯罪数额作为量刑的基础,那就是不加区别地要每个罪犯都承担其他共犯的罪责,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犯罪总额说则认为以共同犯罪的总额作为确定各共犯的刑事责任的尺度,其主要理由是:刑法总则关于各共犯人承担责任确定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犯罪总额说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依照该说,在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不是泛指整个共同犯罪的数额,也不是指分赃数额,而是指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数额。在本案中,徐某与顾某参与实施了针对所有101万的贪污行为,故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01万。


3.关于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见解:一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产所有单位是否失去对公共财产的控制为界;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其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为界;三是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公共财物是否已经脱离所有单位的控制和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为界。其中,控制说是刑法学界的通说,同时也得到了司法实践更多的采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采纳了控制说的观点,该纪要明确指出: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具体而言,“实际控制”是对公共财物的一种有效支配,体现为行为人已经实现了对于公共财物的支配权。因此,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具体到本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之后,该100万元资产即脱离国资部门的控制。此后,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即该资产没有为犯罪人所实际控制,因此对于这100万元的贪污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4.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贿的主体不同。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单位的财物或者以单位的名义行贿,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为属于个人行贿。因此在本案中,徐某和顾某虽以单位的财物行贿,但仍属于个人行贿。


5.《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本案所述情形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无需数罪并罚。


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1)必须二人以上;(2)必须有共同故意;(3)必须有共同行为。其中,“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故意的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另外,根据共犯理论,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在本案中,尽管周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明知徐某和顾某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而提供便利并分得赃款,因此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由于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同时构成了贪污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陷阱】本题的难度相当大,尤其是对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区别的考查。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后者是单位犯罪,而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所以尽管有时是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甚至是决策机构的决议,只要不是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利的,都不应按单位犯罪处理,而应按共同贪污定罪量刑。因此尽管题干中反复强调系“领导班子决定”,但只要通过分析是个别人还是单位员工全体占有了国有资产,答案就可一目了然了。


第5题:

徐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上下班使用。后徐某辞职,甲公司尚欠其10万元工资。徐某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徐某可以行使留置权

B.徐某不可以行使留置权

C.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受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答案:B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和诉讼时效。 A、B 项考查留置权。留置权包括两类,即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根据《物权法》第 230 条第 1 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 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根据《物权法》第 231 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可知,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四:(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本题中,徐某是公司的债权人,也是占有人,但是占有取得是基于公司的给付,而工资债权的取得是基于自己的劳务付出。徐某的 10 万元工资债权与轿车的占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故 A 项错误,不当选;B 项正确,当选。 C、D 项考查诉讼时效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 188 条第 1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徐某的 10 万元工资债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法应受到 3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 C、D 项均错误,不当选。

第6题:

张某、徐某以7∶3的比例投资组建一合伙企业,聘请郑某负责经营。为加强经营管理责任制,张某、徐某与郑某达成协议:郑某不作为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但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来,因经营不善,合伙企业解散,拖欠某公司3万元未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公司可以按以下( )方式追偿。

A.可以要求张某、徐某和郑某任何一人偿还3万元债务

B.只能要求张某、徐某中的一人偿还该3万元债务

C.如果张某、徐某约定以投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债务,则该公司只能按该比例向张某和徐某追偿,不得向郑某追偿

D.如果张某偿还了该3万元债务,有权按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向徐某、郑某追偿


正确答案:D

第7题:

请教: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全真预测试卷(一)第2大题第18小题如何解答?

【题目描述】

第 68 题 徐某与张某组建大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徐某与张某各认缴出资10万元。在徐某和张某各出资5万元后.大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并聘请陈某担任经理。则对“有限责任”的理解不正确的有(  )。

A.“大地”公司以20万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

B.徐某和张某各以实缴资本金5万元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C.陈某对“大地”公司债务负责

D.徐某和张某各以认缴资本金10万元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正确答案:ABC

答案分析: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现行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并在首期出资缴纳后公司即可申请设立登记。所以对“有限责任”的理解较原“实缴实收”资本制复杂,要区分“实缴”和“认缴”。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是以“认缴”的资本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所以,B的说法有误,D项是对“有限责任”的正确理解。故选ABC。

第8题:

戚某发现萧墙公司的产品广告上印有其子的照片,遂同萧墙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其停止侵害并且赔偿相应损失。萧墙公司拒绝戚某的要求,并且宣称该公司的广告为佳实广告公司创作,因此应当由佳实公司承担责任。戚某同佳实公司交涉时,佳实公司宣称该照片为摄影爱好者郑某提供,而郑某则声称拍摄该照片时得到了戚某儿子所在的幼儿园老师赵某的同意。戚某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则本案的被告为:( )

A.郑某

B.佳实广告公司

C.萧墙公司

D.幼儿园老师赵某


正确答案:BC
BC。由于广告公司和萧墙公司将照片用于经营性使用,因此应当被列为本案被告。

第9题:

姜某发现奶粉厂产品广告上印有其子照片,便同奶粉厂交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奶粉厂拒绝,称产品广告是广告公司制作,与其无关,而广告公司称照片是本公司工作人员业余摄影爱好者关某提供。经法院查明,广告上使用的照片是关某经幼儿园老师同意后拍摄的。本案中被告应为:()

A:关某
B:广告公司
C:奶粉厂
D:幼儿园老师

答案:B,C
解析:
【考点】被告的确定。详解:本案中关某是广告公司工作人员,广告公司应为其职务行为承担责任,而奶粉厂委托广告公司制做广告,对非法使用他人肖像有过错,与广告公司为共同侵权人,所以应以广告公司和奶粉厂为被告。所以,B、C项正确。

第10题:

徐某(甲市A区)、李某(甲市B区)、冯某(甲市C区)、马某(甲市D区)四人投资设立兴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平公司,位于甲市E区),该公司从事化工产品生产,四人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20%、10%,徐某任董事长。
由于行情不错,公司连续6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却始终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徐某在一次股东会上提出利润分配要求,被股东会拒绝。此次股东会还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徐某和冯某表示反对。会上,李某要求公司为其外债提供担保,徐某表示反对,但另外两位股东都表示同意。
会后,徐某以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4>、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徐某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的做法符合规定的有( )。

A.裁定驳回起诉
B.判决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D.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的解散。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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