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在火车站专门为卖淫女乙介绍嫖客从中赚取介绍费。2011年8月20日,甲女在火车站将刚下火车的丙男拦住,称有漂亮的小姐可供嫖宿,后将乙女介绍给丙男,丙男给乙女100元后二人发生性关系,乙女付给甲30元作为报酬。后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三人承认了违法事实。办案民警丁遂对三人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甲女在公共场所公然拉客介绍卖淫的行为属于拉客招嫖行为,乙女的行为属于卖淫行为,丙男的行为属于嫖娼行为。你与丁同为本案办案人员,丁的认定你是否赞同?说明理由。
第1题:
甲在乙的介绍下,将两个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识的妇女卖与他人做老婆,乙从中分得介绍费,请问如何处理甲、乙的行为。
拐骗精神病妇女 构成拐卖妇女罪 |
来源:邕宁区人民法院 作者:青彦达 时间:2007-08-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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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精神病妇女 构成拐卖妇女罪 |
来源:邕宁区人民法院 作者:青彦达 时间:2007-08-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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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第3题:
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第4题:
某涉外酒店经理甲在外地招聘10名帅小伙,专门陪外国妇女吃喝玩乐,并提供性服务。甲对这10人进行严格管理,每次提供性服务,便从中抽取200元介绍费。甲的行为()。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乙在甲的多次劝诱、鼓励下同意进行卖淫活动,甲又积极为其安排场所,拉拢嫖客。后来乙将新结识的妇女丙介绍给甲,甲得知丙愿意从事卖淫的消息后,先后三次容留、介绍丙卖淫。此后,丙表示不再干了,但甲威胁说如果丙不继续干,就去司法机关告发其以前的卖淫行为,丙由于惧怕只好继续接受甲为她介绍的嫖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甲、乙、丙抓获。其中甲的行为构成()。
A.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罪
B.强迫他人卖淫罪
C.组织他人卖淫罪
D.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第9题:
被告人:甲,男,35岁,某歌厅经理。
被告人:乙,女,35岁,某歌厅副经理,甲之妻。
2010年10月,甲、乙共同开设了某歌厅。歌厅开张后,生意一直不是很好。某日,甲、乙得到某人“点拨”,决定在歌厅开展“特殊服务”。后甲、乙在报纸上刊登招聘广告,称为歌厅经营需要,欲招聘若干名性情开朗、容貌靓丽的女性。招聘广告刊登后,有几十名女性前来应聘,甲、乙从中挑选了20名。其后,甲、乙对这些女性开展“上岗培训”,要求她们服务要热情、周到、细心,必须满足顾客的一切要求;顾客给的小费必须如数上缴,上缴后由歌厅按15%的比例返还。听完甲、乙的训导后,20名女性方知上当受骗。此时,有人准备反抗。甲、乙见状即商量要杀一儆百。于是,他们挑选了其中一名女性,强行让其先为甲“服务”。该女誓死不从,甲、乙遂当众将该女捆绑起来,由甲强行奸污了该女。之后,仍有一女不服,甲、乙又动手将该女毒打一番。因慑于甲、乙淫威,众女从此不得不听从甲、乙摆布,每天接客卖淫。甲、乙为了迎合某些客人的需要,而引诱了两名不满14周岁的初中女生接客卖淫。另外,甲、乙还组织了一批男青年向同性卖淫。
【问题】
1.甲、乙构成何罪?
2.对甲、乙是否应数罪并罚?
3.假设有被告人丙,丙是某歌厅保安,一直在该歌厅充当打手角色,其职责主要是阻止嫖客闹事,防止服务小姐逃跑。问:丙构成何罪?
4.假设有卖淫女丁,丁在某歌厅服务数月后,染上了严重性病。为了不耽误生意,丁明知自己患病,仍每天接客。丁是否构成犯罪?
5.假设有嫖客戊,一日戊到歌厅寻欢,提出希望能找个小点的即未满14周岁的小姐陪他。后甲、乙让一名实际已满15周岁,但看上去年龄很小的卖淫女去陪戊。戊于是同该卖淫女发生关系,并在后来的一段时间内多次嫖宿该女。问戊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6.假设嫖客戊嫖宿一女孩,该女孩体态丰满,举止成熟,以卖淫为业,对别人都称自己已经19岁了,而实际该女还未满14周岁,戊是否构成犯罪?7.甲、乙组织男青年卖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8.如果有一庚某从外地骗来两名年轻女子,明知甲、乙的歌厅开展特殊服务,还将这两名女子卖给了甲、乙,后这两名女子被迫从事卖淫。庚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只构成组织卖淫罪一罪,不数罪并罚。
3.丙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4.丁构成犯罪,构成传播性病罪。
5.戊构成犯罪,构成嫖宿幼女罪(未遂)。
6.此种情况下,戊不构成犯罪。
7.甲、乙组织男青年卖淫的行为也构成组织卖淫罪。
8.庚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本题中的难点是组织卖淫罪中的吸收犯问题以及本罪的情节加重犯问题。在《刑法》第358条的规定中,有组织卖淫罪的基本犯罪类型、情节加重犯,吸收犯和结果加重犯。其中,情节加重的情节规定有:情节严重,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吸收犯是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吸收强奸罪,只定组织卖淫罪一罪;结果加重犯是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10题:
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使卖淫人员和嫖客达成卖淫嫖娼的意愿,但因介绍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没有实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属于介绍卖淫罪的未遂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