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在火车站专门为卖淫女乙介绍嫖客从中赚取介绍费。2011年8月

题目

甲女在火车站专门为卖淫女乙介绍嫖客从中赚取介绍费。2011年8月20日,甲女在火车站将刚下火车的丙男拦住,称有漂亮的小姐可供嫖宿,后将乙女介绍给丙男,丙男给乙女100元后二人发生性关系,乙女付给甲30元作为报酬。后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三人承认了违法事实。办案民警丁遂对三人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甲女在公共场所公然拉客介绍卖淫的行为属于拉客招嫖行为,乙女的行为属于卖淫行为,丙男的行为属于嫖娼行为。你与丁同为本案办案人员,丁的认定你是否赞同?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办案人员丁的认定不完全正确。乙女的行为属于卖淫行为,丙男的行为属于嫖娼行为是正确的。甲女的行为不属于拉客招嫖,而是介绍他人卖淫行为。因为拉客招嫖,必须为本人招嫖,而本案中甲女是为乙女介绍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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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卖意识不清的妇女能构成拐卖妇女罪吗

甲在乙的介绍下,将两个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识的妇女卖与他人做老婆,乙从中分得介绍费,请问如何处理甲、乙的行为。


您好!
构成犯罪的,一下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拐骗精神病妇女 构成拐卖妇女罪
来源:邕宁区人民法院    作者:青彦达    时间:2007-08-24

    黄秀连拐卖精神病妇女,被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秀连系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人。事前,黄秀连受两名男子(负案在逃)支使,打算以给妇女“介绍”对象为名,拐骗妇女。2005年11月5日,黄秀连伙同该两名男子来到广西田林县,对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妇女进行诱骗,然后将该妇女拐骗到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当地一单身老汉李某为妻,从中分得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秀连与他人共同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鉴于其是受人支使参与犯罪,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给予减轻处罚。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本罪是侵犯妇女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是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被拐卖的妇女的目的才构成犯罪。只要是基于出卖的目的而拐骗妇女,即使没有卖成,或者实际上没有得到钱财就被查获,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现实生活中,借介绍婚姻索取钱财的违法行为,与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容易模糊。这两种行为都有以营利为目的,但区别这两种行为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有无诱骗、胁迫手段。

    本案黄秀连与他人合伙,基于出卖妇女的目的,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而进行拐骗,其行为是利用精神病妇女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和不能表达真实意思,处于不能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下进行拐骗,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其行为已经不是借介绍婚姻索取钱财的违法行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故法院根据黄秀连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作出了有罪判决。

    (本文中当事人姓名为真名)


拐骗精神病妇女 构成拐卖妇女罪
来源:邕宁区人民法院    作者:青彦达    时间:2007-08-24

    黄秀连拐卖精神病妇女,被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秀连系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人。事前,黄秀连受两名男子(负案在逃)支使,打算以给妇女“介绍”对象为名,拐骗妇女。2005年11月5日,黄秀连伙同该两名男子来到广西田林县,对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妇女进行诱骗,然后将该妇女拐骗到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当地一单身老汉李某为妻,从中分得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秀连与他人共同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鉴于其是受人支使参与犯罪,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给予减轻处罚。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本罪是侵犯妇女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是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被拐卖的妇女的目的才构成犯罪。只要是基于出卖的目的而拐骗妇女,即使没有卖成,或者实际上没有得到钱财就被查获,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现实生活中,借介绍婚姻索取钱财的违法行为,与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容易模糊。这两种行为都有以营利为目的,但区别这两种行为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有无诱骗、胁迫手段。

    本案黄秀连与他人合伙,基于出卖妇女的目的,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而进行拐骗,其行为是利用精神病妇女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和不能表达真实意思,处于不能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下进行拐骗,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其行为已经不是借介绍婚姻索取钱财的违法行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故法院根据黄秀连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作出了有罪判决。

    (本文中当事人姓名为真名)


不能因为这两个妇女当时意识表达不清而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这不是拐卖妇女罪不成立的要件,甲、乙应以拐卖妇女罪共同论处。

希望能帮到你,祝你生活愉快!

第2题:

共用题干

甲经营某旅馆,乙是卖淫女,甲曾多次给她介绍嫖客。后来乙将新结识的女孩(15岁)丙介绍给甲,甲先诱使丙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并给予很高的“开包费”,并开导卖淫可以挣大钱,丙表示愿意从事卖淫,甲遂将房子租给丙卖淫收取床位费,旅馆生意也因此变好。此后,丙表示不干了,但甲威胁说如果丙不继续干,就去司法机关告发其以前的卖淫行为,丙由于惧怕只好继续接受甲为她介绍的嫖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甲、乙、丙抓获,其中甲的行为构成:
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B:引诱幼女卖淫罪
C:强迫卖淫罪
D:组织卖淫罪

答案:A,C
解析:
甲给乙介绍嫖客的行为是介绍卖淫罪;甲对丙的前期行为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丙表示不干后,甲对其进行威胁,构成强迫卖淫罪。由于丙已满14周岁,故不属幼女,所以不选B项。D项,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本案中甲未组织多人,故甲不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王小乙协助王小甲组织他人卖淫,触犯《刑法》第358条第3款协助组织卖淫罪。在自己住处容留葛某卖淫,构成《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容留卖淫罪;将葛某强奸后迫使其卖淫,构成《刑法》第358条第1款的强迫卖淫罪,故本题应选A、C、D。

第3题:

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正确答案:C

第4题:

某涉外酒店经理甲在外地招聘10名帅小伙,专门陪外国妇女吃喝玩乐,并提供性服务。甲对这10人进行严格管理,每次提供性服务,便从中抽取200元介绍费。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 B、构成组织卖淫罪
  • C、构成容留卖淫罪
  • D、构成介绍卖淫罪

正确答案:B

第5题:

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 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 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女生而与之进行了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
乙的行为的性质不属于:
A.协助组织卖淫罪 B.介绍卖淫罪
C.从犯 D.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答案:A,B,C,D
解析:
乙与甲属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乙不属协助组织卖淫罪,其虽与甲存在分工,但其行为不是帮助行为。因此A项当选。乙的行为亦不属介绍卖淫,因此B项当选。乙是主犯,因此C项当选。乙的行为亦不属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因此D项当选。

第6题:

卖淫女甲因某日身体不舒服想休息一天,但乙使用暴力殴打,强迫甲为某重要人士提供性服务。乙的行为构成

A.强奸罪
B.强迫卖淫罪
C.强制猥亵、侮辱罪
D.组织卖淫罪

答案:B
解析: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包括逼良为娼、不让从良、具体时间和地点的强迫三种情况,题目说的是第三种情形。强迫卖淫罪的目的是迫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不是为了强行奸淫女性。因此选B,不选A。

第7题:

下列行为中,甲、乙能够构成共同犯罪的有:( )
A.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而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作为犯罪工具
B.乙与甲商定,乙在抢劫一家银行分理处后到甲的家中躲避
C.乙在杀害自己的仇人丙后找到甲,要求在甲的家中躲避,甲同意并收留了乙
D.乙在一家卡拉OK歌舞厅组织几十名年轻女性卖淫,甲帮助乙招募了几名卖淫女


答案:A,B
解析:
B、C选项,事先有通谋的是共同犯罪,事先无通谋的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中存在实质的共同犯罪行为,但《刑法》第358条第3款将这一选项中甲的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即协助组织卖淫罪,就不能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了。

第8题:

乙在甲的多次劝诱、鼓励下同意进行卖淫活动,甲又积极为其安排场所,拉拢嫖客。后来乙将新结识的妇女丙介绍给甲,甲得知丙愿意从事卖淫的消息后,先后三次容留、介绍丙卖淫。此后,丙表示不再干了,但甲威胁说如果丙不继续干,就去司法机关告发其以前的卖淫行为,丙由于惧怕只好继续接受甲为她介绍的嫖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甲、乙、丙抓获。其中甲的行为构成()。

A.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罪

B.强迫他人卖淫罪

C.组织他人卖淫罪

D.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参考答案:A, B, C

第9题:

甲、乙组织卖淫案


被告人:甲,男,35岁,某歌厅经理。


被告人:乙,女,35岁,某歌厅副经理,甲之妻。


2010年10月,甲、乙共同开设了某歌厅。歌厅开张后,生意一直不是很好。某日,甲、乙得到某人“点拨”,决定在歌厅开展“特殊服务”。后甲、乙在报纸上刊登招聘广告,称为歌厅经营需要,欲招聘若干名性情开朗、容貌靓丽的女性。招聘广告刊登后,有几十名女性前来应聘,甲、乙从中挑选了20名。其后,甲、乙对这些女性开展“上岗培训”,要求她们服务要热情、周到、细心,必须满足顾客的一切要求;顾客给的小费必须如数上缴,上缴后由歌厅按15%的比例返还。听完甲、乙的训导后,20名女性方知上当受骗。此时,有人准备反抗。甲、乙见状即商量要杀一儆百。于是,他们挑选了其中一名女性,强行让其先为甲“服务”。该女誓死不从,甲、乙遂当众将该女捆绑起来,由甲强行奸污了该女。之后,仍有一女不服,甲、乙又动手将该女毒打一番。因慑于甲、乙淫威,众女从此不得不听从甲、乙摆布,每天接客卖淫。甲、乙为了迎合某些客人的需要,而引诱了两名不满14周岁的初中女生接客卖淫。另外,甲、乙还组织了一批男青年向同性卖淫。


【问题】


1.甲、乙构成何罪?


2.对甲、乙是否应数罪并罚?


3.假设有被告人丙,丙是某歌厅保安,一直在该歌厅充当打手角色,其职责主要是阻止嫖客闹事,防止服务小姐逃跑。问:丙构成何罪?


4.假设有卖淫女丁,丁在某歌厅服务数月后,染上了严重性病。为了不耽误生意,丁明知自己患病,仍每天接客。丁是否构成犯罪?


5.假设有嫖客戊,一日戊到歌厅寻欢,提出希望能找个小点的即未满14周岁的小姐陪他。后甲、乙让一名实际已满15周岁,但看上去年龄很小的卖淫女去陪戊。戊于是同该卖淫女发生关系,并在后来的一段时间内多次嫖宿该女。问戊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6.假设嫖客戊嫖宿一女孩,该女孩体态丰满,举止成熟,以卖淫为业,对别人都称自己已经19岁了,而实际该女还未满14周岁,戊是否构成犯罪?7.甲、乙组织男青年卖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8.如果有一庚某从外地骗来两名年轻女子,明知甲、乙的歌厅开展特殊服务,还将这两名女子卖给了甲、乙,后这两名女子被迫从事卖淫。庚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甲、乙构成组织卖淫罪。


2.只构成组织卖淫罪一罪,不数罪并罚。


3.丙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4.丁构成犯罪,构成传播性病罪。


5.戊构成犯罪,构成嫖宿幼女罪(未遂)。


6.此种情况下,戊不构成犯罪。


7.甲、乙组织男青年卖淫的行为也构成组织卖淫罪。


8.庚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本题中的难点是组织卖淫罪中的吸收犯问题以及本罪的情节加重犯问题。在《刑法》第358条的规定中,有组织卖淫罪的基本犯罪类型、情节加重犯,吸收犯和结果加重犯。其中,情节加重的情节规定有:情节严重,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吸收犯是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吸收强奸罪,只定组织卖淫罪一罪;结果加重犯是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10题:

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使卖淫人员和嫖客达成卖淫嫖娼的意愿,但因介绍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没有实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属于介绍卖淫罪的未遂形态


正确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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