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看守所民警赵某为逼迫犯罪嫌疑人李某承认犯罪行为,唆使李某同监室

题目

某看守所民警赵某为逼迫犯罪嫌疑人李某承认犯罪行为,唆使李某同监室的王某对其进行虐待,造成李某残疾。李某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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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哪项是审判人员赵某的法定回避理由()。

A.赵某是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邻居

B.赵某之妻和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同事

C.赵某曾担任该案的侦查人员

D.赵某五年前曾和犯罪嫌疑人李某一起吃饭


参考答案:C

第2题:

李某出国买回一架微型照相机。赵某甚为喜欢,要求李某转卖给他,李某应允。赵某因一时缺乏现金,便将刚从银行购买的面值为500元的5张有奖国库券(每张100元)交给李某。后有一张国库券中奖,奖金在1000元;该1000元应归( )所有。

A.李某所有

B.赵某与李某所有

C.赵某所有,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D.赵某所有,因给付行为属于重大误解


正确答案:A
解析:李某从赵某处获得国库券的所有权,赵某就不再享有所有权。国库券所中奖金属于法定孳息,法律规定,财产在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新所有人,赵某已不是所有人,当然不享有所有权,故奖金应归新所有人李某所有。本题中不存在共有关系或重大误解,李某取得奖金有法律根据,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第3题:

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赵某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属于意外事件

C.应当从重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中李某并没有实施赵某所教唆的杀人行为,其强奸王某的妻子超出了赵某的教唆内容,应独立构成强奸罪,赵某并非强奸罪的教唆犯。赵某的行为属于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D。

第4题:

赵某向李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1头奶牛作为质押物,律师向赵某提供的下列法律意见不正确的是:

A:李某有权挤牛奶
B:李某有权不经赵某同意,使用奶牛
C:李某不经赵某同意,无权将奶牛转质
D:如李某不妥善喂养奶牛,致使奶牛生病,赵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所以A不当选。《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无权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所以B当选。《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无权擅自转质,所以C不当选二《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所以D不当选。

第5题:

李某欠赵某72万元货款,李某一直借故不还。赵某无奈之下,打听到李某隔日将会携带大量现金到某古董店进行交易。第二天,赵某喊了几个朋友一起在李某到达古董店之前埋伏在古董店边上,等李某现身于古董店拿钱出来正要交易之时,赵某跟他朋友上前抓住李某一顿猛打,并现场清点李某所带现金56万元。接着赵某逼着李某写下大致内容为李某已还赵某货款56万元、尚欠赵某16万元的欠款字据,之后赵某跟朋友拿着钱走了。事后李某到派出所报案,经医院鉴定李某轻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赵某构成抢劫罪

B.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C.赵某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赵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第6题:

李某接受赵某的委托,以赵某代理人的身份依法与李某签订了合同,对于该合同的签订( )。

A.李某承担民事责任

B.赵某承担民事责任

C.李某与赵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D.李某与赵某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委托他人订立合同的,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7题:

李某系某看守所民警,因对在押人员刘某怀有成见,令与刘某同监室的王某将刘某打伤。因此对民警李某可以采取禁闭措施。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根据《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2)沙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题干中李某系某看守所民警,因对在押人员刘某怀有成见,令与刘某同监室的王。某将刘某打伤。但缺乏“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况,因此不能对民警李某采取禁闭措施。

第8题:

公安派出所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发现李某正在对妻子赵某拳打脚踢。派出所民警处置正确的是( )。

A.立即拘留李某,制止家庭暴力

B.责令李某带赵某去医院就医

C.及时进行勘验、检查,调查取证

D.给予李某批评教育结案


参考答案:C

第9题:

赵某将房屋租给李某,李某又将房屋转租给王某,在转租合同存续期间,赵某和李某按约定解除租赁合同。针对该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与王某的转租合同继续有效
B:李某与王某的转租合同同时失效
C:赵某与李某此时不能解除租赁合同
D:赵某与李某解除租赁合同的前提是要征得王某的同意

答案:B
解析: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10题:

2005年8月份,涉嫌强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看守所第三监舍羁押期间,强迫同舍的李某吃屎、喝尿、舔刘某屁股,逼迫李某头朝下倒立在厕所里张开嘴,让同监舍的人往其嘴里撒尿,玩“倒栽葱”游戏,并让同舍的人用小绳拴住了李某生殖器拉着转圆圈,戏称“放羊娃”,且多次随意用沾水的鞋底殴打李某和同监舍其他人员。试问关于张某行为的定性,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B:张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进行数罪并罚
C:张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数罪并罚
D: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答案:B
解析: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因为,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指被法院依法确定犯罪并判处刑罪的自然人,即是已决犯,那些尚处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未决犯或虽经法院定罪判决,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被告人通称为人犯而不能称为罪犯,即《刑法》中的罪犯不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不包括未决犯。所以就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而言应系正在被关押服刑的已决犯,包括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和在看守所服刑余刑在1年以下的罪犯。故张某不符合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而张某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属侮辱行为的牵连行为,不是牵连犯,应数罪并罚。对本案而言,张某逼迫同舍的李某玩“倒栽葱”、“放羊娃”、吃屎、喝尿及舔刘某屁股的行为完全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张某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并未限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在公共场所,否则,在寻衅滋事罪的第(5)项也就没必要限定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既包括在公共场所也包括在其他场合,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非仅指“公共场所的秩序”。故张某的行为应定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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