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进项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某超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2月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元、增值税340元;当月零售货物取得零售收入10万元;当月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万元、增值税0.51万元。则该超市当月应缴纳增值税()元。
A.1286.31
B.1456.31
C.572.62
D.0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以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该超市当月应纳增值税=10÷(1+3%)×3%×10000-(2000+340)=572.62(元)。
第4题: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以按()抵扣税额。
第5题:
纳税人从2011年12月起,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以及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可以(),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6题:
第7题: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是不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第8题:
第9题: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是否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第10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