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约定接受管辖的法律体系,即使合同与该

题目

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约定接受管辖的法律体系,即使合同与该法律完全没有关系,当事人也可以接受该法律的管辖。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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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在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 )法院管辖该合同案件。

A.原告住所地

B.合同签订地

C.中级

D.合同标的物所在地


正确答案:ABD
解析:协议管辖中不允许当事人合同约定级别管辖,只能约定法定范围内特定地域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案件。

第2题:

如果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B.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原告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C.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法院

D.协议管辖可选择任何法院,没有限制

E.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形式选择管辖法院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管辖问题。根据民诉讼法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协议管辖只适用合同案件,且必须用书面形式,并且受到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所以,本题应当选A,B,C。

第3题:

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构成合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下列属于平等、自愿原则的有( )

A.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B.在订立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C.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思约定

D.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变更有关内容

E.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ABCDE

第4题:

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只能在合同纠纷发生前通过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答案:错
解析:
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诉讼之前,以书面的方式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第5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成立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B.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C.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即使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该合同也不能成立


正确答案:D

第6题:

某商贸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因此都对合同的管辖法院问题十分看重。现服装厂位于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双方签订合同是在长沙,加工行为将在黄冈市完成。那么,如果双方要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合同双方可以约定武汉或者广州的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

B.加工承揽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不能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C.长沙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但是黄冈市法院不能成为管辖法院

D.本合同不含有涉外因素,因此不可以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正确答案:BCD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也规定了涉外合同诉讼的管辖问题,但合同种类如何以及是否包含涉外因素不是是否可以约定管辖的前提条件,B和D错误。武汉和广州分别是原被告住所地,所以可以成为管辖法院所在地,A选项正确。长沙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这并无问题,但黄冈市作为加工行为完成地,根据《民诉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黄冈市就是本合同的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因此C选项错误。

第7题: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l5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l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

问: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并进行了答辩,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
(2)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此时,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同上题答案。
(5)此时双方当事人的管辖协议无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意见》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管辖处理。
(6)此时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原告没有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了管辖协议,按照法律关于法定管辖的规定.D地作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D地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7)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并且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关于协议管辖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本题的关键就是有关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既涉及到法定管辖,也涉及到协议管辖,两者相互交错。我们考虑本题的时候,首先要理清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法院是哪些法院,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法院是哪些法院,管辖协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够生效。

第8题:

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构成合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下列属于平等、自愿原则的有()。

A、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B、在订立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C、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由约定

D、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变更有关内容

E、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ABCDE

第9题:

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实行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

A:合同履行地
B:合同签订地
C:原告住所地
D:被告住所地
E:合同销毁地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协议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实行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E项为干扰项。

第10题:

德国彩虹公司与中国杭州的晓晨公司在杭州签署了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后在中国履行协议期间发生纠纷。关于该纠纷的相关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双方可以选择德国的法律作为该合同的准据法

B.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纠纷由德国法院进行管辖

C.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进行伸裁

D.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荷兰海牙的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 126 条第 2 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意:这三类合同要同时满足至少两个条件,才应该适用中国法:(一)主体是“一中一外”, 都是外方当事人则不是必须适用中国法;(二)合同在中国境内履行,如果合同在境外履行,则不是必须适用中国法。题中案情,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故该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国法。A 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 266 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双方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即只能向我国法院起诉。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协议管辖,即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 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 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B??项错误。 根据以上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 律效力。即专属管辖是指排除外国法院,并不排除仲裁。因此,C??项正确。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也称海牙仲裁法院,是依据 1900 年第二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 1910 年建立的国际争端仲裁机构,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它与联合国在海牙的国际 法院无关,与国际法院不同,常设仲裁法院并不是一个国家之间的法庭。争议双方可以请求 该院对其进行仲裁、调解或者仅仅是调查事实。该院不仅接受来自国家间的申请,同时也接 受国家与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冲突解决申请。但不处理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商事争 议。故 D 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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