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跟单托收或协定贸易支付方式不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单据的作用非常重要。

题目

()与跟单托收或协定贸易支付方式不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单据的作用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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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支付条款的选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通常合同只选择一种支付方式,但有时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把两种或多种支付方式结合起来使用
B、常用的结合方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条款,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条款和汇付、托收与信用证结合条款这三种
C、信用证与汇付结合条款,指合同部分货款用汇付支付,预付款或余款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D、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条款,指合同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款用托收方式结算。
E、汇付、托收与信用证结合条款,指在成套设备等类型交易中,因合同金额较大,设备生产周期长,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采用汇付、托收与信用证三种方式结合的支付条款

答案:A,B,D,E
解析:
C项,信用证与汇付结合条款,通常指合同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预付款或余款用汇付方式结算。例如双方约定,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支付发票金额的若干比例,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根据检验结果,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出准确的金额,另用汇付方式支付。

第2题: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处理单据时主要关注()。

  • A、单据与货物相符
  • B、单据与贸易合同相符
  • C、单据与单据相符
  • D、单据与信用证相符
  • E、单据与有关国际惯例相符

正确答案:C,D,E

第3题:

在以下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对于卖方风险最大的方式是哪项?( )

A.托收方式中的即期付款交单

B.托收方式中的远期付款交单

C.托收方式中的承兑交单

D.信用证方式


正确答案:C
【考点】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的卖方风险
【解析】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卖方风险主要在于卖方交付了货物但得不到货款。在信用证方式下,因为加入了银行信用,所以只要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是可以获得货款的,因而风险相对较小,在托收的方式下,即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风险较小,因为卖方交单即获得付款。而承兑交单比远期付款交单风险较大,因为承兑交单是在承兑后立即交单,而远期付款交单是承兑后到期才交单,货物控制权仍掌握在卖方手中,所以选C。

第4题:

跟单托收方式下可以不使用汇票,仅凭货运单据托收。


正确答案:正确

第5题:

通常个人外币票据托收方式仅凭汇票、支票、本票等外汇支付凭证,不附带商业单据,又称“()”。

  • A、跟单托收
  • B、光票托收
  • C、信用证
  • D、旅行支票

正确答案:B

第6题: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包括()。

  • A、跟单
  • B、信汇
  • C、票汇
  • D、信用证

正确答案:B,C,D

第7题: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支付方式有四种:预付货款、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

  • A、货币交易
  • B、记账交易
  • C、易货交易
  • D、补偿交易

正确答案:B

第8题:

共用题干

下列有关国际贸易支付结算的表述正确的有、()
A、从信用性质上看,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都属于银行信用
B、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相比,付款交单对卖方来说风险更大
C、在汇付和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同的,所以都是顺汇法
D、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一样,银行只审查单据的表面一致性,不进行实质审查

答案:D
解析:
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


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


《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


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题:

以下支付方式是国际贸易中最经常使用的。()

  • A、跟单托收
  • B、预收款
  • C、寄售
  • D、信用证

正确答案:D

第10题:

国际采购的支付方式不包括()。

  • A、预付
  • B、跟单汇票
  • C、托收承付
  • D、信用证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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