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修方
承修方
维修工
第1题:
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规定,()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3500km或者10日。
第2题:
汽车维修经营者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
第3题:
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规定,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km或者30日。
A.3500
B.3500
C.5000
第4题: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应从维修()之日起计算。
第5题:
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是以日期为准的。()
第6题:
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7号令)规定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7题:
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km或者()日。
第8题:
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规定,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km或者30日。
第9题:
按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应该由()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责任鉴定。
第10题:
按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承修方在()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