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包干价,设计变更部分价款可调整,施工企业参与了投标,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题目
问答题
有一个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包干价,设计变更部分价款可调整,施工企业参与了投标,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合同价款低于中标价。请问: 1.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黑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向建设单位索赔合同价与中标价的差额?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发出的索赔函件,业主基本都未回复,28天后能否按业主视为确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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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承包人与发包人以中标价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了备案手续,发包人与承包人又签订了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格基础上让利5%的补充协议,工程结算时双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则应当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A、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补充协议
C、重新商定合同
D、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答案:A
解析:
2018新教材P115本题中的备案的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属于典型的“黑白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本题选A。

第2题:

乙施工单位通过招标程序中标了甲开发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签约前,甲要求让利5%,否则不签施工合同。后双方按中标价签订了备案合同,同时签订了让利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按让利协议扣减结算总价5%,乙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中标价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B、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C、应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D、乙方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答案:A
解析:
【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制度。阴阳合同,应以备案合同即阳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3题:

关于建设工程的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亦不合格,但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D.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亦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仅有权就已施工的部分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E.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仅有权就已施工的部分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答案ABC

第4题:

中标通知书发出()内,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投标文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 A、10天
  • B、20天
  • C、30天
  • D、45天

正确答案:C

第5题:

一建设单位系国有投资企业,经过招投标,1999年9月11日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500多万;2002年7月30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原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设备,单价、工期、违约责任均做了改变,是否有效?与原合同之间是什么关系?处理本案依据哪一份合同?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目前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原合同签订的时间为1999年9月2日,而我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因此,原施工合同签订前的招标行为不受《招标投标法》的限制;但是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02年7月30日,而原施工合同是经过了招标而签订的合同,因而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受《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调整,也就是说第四十六条调整的是另行签订其他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行为,即本案中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
如果补充协议与原施工合同在施工范围上基本一致,也就是说是针对同一工程,那么补充协议因为在合同价款、工期、违约责任均违背了原施工合同,即补充协议因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应该以原施工合同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如果补充协议与原施工合同在施工范围上不一致,也就上说是针对不同的工程,那么所谓的补充协议实质上是一份新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而问题中建设单位属于国有独资企业,且工程造价已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系争工程依法应该进行招投标,而补充协议因未经招投标而签订,因此无效。但是,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同,可参照有效合同来处理。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我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而原合同的签订时间为1999年9月2日,虽然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2002年7月30日)我国《招标投标法》已经施行,但是《招标投标法》主要是出于公平原则,系对前一个经招投标原合同的保护。虽然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我国《招标投标法》已经施行,但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不应受《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调整。因此,本案中补充协议虽然对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作了变更,但是有效的变更,原合同与本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应该以补充协议为依据,补充协议没有涉及的地方,可以依据原合同。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我个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6题:

甲施工单位在中标某学校教学楼工程中,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在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约定“当工程量偏差超出15%时,该项增加部分或剩余部分综合单价按5%进行浮动”。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时,其相应工程数量、单价等数据详见下表:

【问题】施工单位清单A 项、B 项单价是否可以调整?说明理由。如可调整,请分别列式计算调整后的清单A 和清单B 结算价款(保留两位小数,单位:元)


答案:
解析:
(1)清单A 项单价可以调整;
理由:清单A 项工程量增加比例为(33240.00-28000.00)/28000.00x100%=18.71%,增加幅度超过15%,根据合同约定,单价应予调整。
(2)清单B 项单价可以调整;
理由: 钢筋实际工程量较清单工程量减少比例为( 10176.00-7600.00 )/10176.00x100%=25.31%,25.31%>15%,变化幅度超过15%,根据合同约定,单价应予调整。
(3)调整后的清单A 结算价款=28000x(1+15%)x47+[33240-28000x(1+15%)]x47x(1-5%)=1559836.00 元
(4)调整后的清单B 结算价款=7600x4900x(1+5%)=39102000.00 元

第7题:


某工程项目,在监理招标中,有A、B、C、D、E等监理单位参与投标,在资格预审中,建设单位以A投标人为非工程所在地单位为由取消其投标资格,其他投标人均通过资格预审。经详细评审,建设单位与D投标单位就监理酬金的比例进行了协商,在原比例的基础上降低了10%。建设单位最终确定D单位中标,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问题】


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答案:
解析:

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主要有: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以A投标人为非工程所在地单位为由取消其投标资格。理由: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各程序环节中一视同仁地给予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平等竞争的机会,并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含有倾向性内容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本题中,该工程项目招标不得以地域限制为由拒绝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与D投标单位就监理酬金的比例进行了协商,在原比例的基础上降低了10%。理由:招标投标双方不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协商谈判和随意修改招标项目需求、交易规则以及合同价格、质量标准、进度等实质内容。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和中标承诺只有一次机会,这是保证招标投标双方公平和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


(3)不妥之处: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理由: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于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合同构成文件签订合同协议书。



第8题:

乙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甲开发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签约前,甲要求让利5%,否则不签施工合同。后双方按中标价签订了设备合同,同时签订了让利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按让利协议扣减结算总价5%,乙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中标价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B.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C.应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D.乙方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答案:B
解析:
建设工程纠纷中,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当事人就同二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9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 A、备案的中标合同
  • B、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C、招标文件
  • D、投标文件

正确答案:A

第10题:

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投标,某施工单位以5500万中标,并且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为了备案时少交纳税金,与施工单位重签了一份合同并约定合同价款为2800万作为备案合同,进行了备案。但承包人与发包人申明双方还按中标的合同执行,请问如果工程进入诉讼程序后,该备案合同有效吗?


正确答案: 首先,“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并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黑合同”和“白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前提有两个:第一经过了招投标,第二,中标合同经过了备案。所以如果当事人用于备案的合同是另外订立的所谓“备案合同”而不是中标合同时,就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其次,如果所谓“备案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标准、价款条款与中标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不一致,那么“备案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标准、价款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上述三条规定,可以得出如果“备案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则“备案合同”中相应条款无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认为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属于实质性条款,在当事人不用中标合同,而是用所谓的“备案合同”向相关行政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如果“备案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则“备案合同”中有关工期、质量标准、价款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其他非实质性条款如果“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以签订在后的“备案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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