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人郑某在河北投资兴办了利丰食品有限公司。郑某同时还在河北投资了另外一家经营啤酒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3年因该啤

题目
单选题
香港商人郑某在河北投资兴办了利丰食品有限公司。郑某同时还在河北投资了另外一家经营啤酒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3年因该啤酒企业需要进口一套机器设备,向银行贷款人民币700万元。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该企业提供担保。于是郑某将其在利丰公司中的全部股份办理了质押手续。依照我国法律,以下关于利丰公司办理质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A

须审批机关批准

B

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C

须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D

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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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郑某去世,卢某声称自己是郑某的养子,与郑某远在日本的亲生儿子发生遗产继承纠纷,为证明自己与郑某的养父子关系,卢某提供了以下证据,其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

A.卢某与郑某在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收养手续

B.邻居甲证明l5年前郑某领回卢某,并供养卢某读书

C.护士乙证明郑某生病的2年间,一直是由卢某在床前照料

D.中学教师丙证明卢某在该校读书期间的家长会一直由郑某出席


正确答案:A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证明待证的主要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题中只有A选项中的证据能够单独证明郑某与卢某的养父子关系,其他证据都不能单独证明该案件事实,因此,选项A正确。

第2题:

2012年3月12日,郑某与卖淫女徐某在一宾馆发生性关系,郑某付给徐某200元钱,二人在宾馆门口正欲离开时被查获。2名民警经出示警察证,宣布对郑某和徐某口头传唤,郑某不接受传唤,民警用手铐将郑某铐起来带至县公安局,补办了传唤证。根据郑某和徐某的交代,县公安局分别对二人决定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2000元。综合案情,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不能对郑某强制传唤

B.不需要补办传唤证,只需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C.仅凭口供定案,证据不足

D.对郑某和徐某分别罚款2000元,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参考答案:A

第3题:

问: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瑕疵致人损失要不要赔偿? 2014年10月,郑某将自己的一辆农用马车赠送给好友余某。前不久,余某在驾驶该农用马车时,因刹车失灵翻车而致重伤,花去医药费3万余元。事故的原因是刹车的一颗螺丝掉了,导致刹车失控。原来郑某在赠车前一个月已发现刹车螺丝因严重抖动而跌落,郑某仅用一根铁丝将刹车固定。郑某送车给余某时,为检验其驾驶技术,故意不将这一情况告诉余某。请问,余某能否要求郑某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可以肯定,余某有权要求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瑕疵的郑某承担赔偿责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表面看来,赠与合同作为单务无偿合同,受赠人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赠与人除依约给付赠与标的物外,原则上也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同时,考虑到若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标的物存在瑕疵,将给受赠人带来较大的损失。为了使受赠人得到法律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郑某故意不告知农用马车瑕疵尽管不是出于恶意,而是为“检验余某的驾驶技术”,但这一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造成了受赠人余某损失,因此,郑某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题:

周某搬家时,见邻居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于是搬家前将自己家的旧冰箱送给郑某,并告诉郑某该冰箱用了11年了,但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该冰箱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某的大部分财产。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周某赠送的冰箱发生故障导致郑某财产损失,周某应赔偿郑某损失
B.周末已明确告知冰箱的实际情况,周某无需承担责任
C.周某赠送冰箱时未要求郑某承担义务,周某无需承担责任
D.如果周某明知冰箱有问题而故意不告知,周某应当赔偿郑某损失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赠与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1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故本题答案为BCD。

第5题:

张某、徐某以7∶3的比例投资组建一合伙企业,聘请郑某负责经营。为加强经营管理责任制,张某、徐某与郑某达成协议:郑某不作为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但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来,因经营不善,合伙企业解散,拖欠某公司3万元未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公司可以按以下( )方式追偿。

A.可以要求张某、徐某和郑某任何一人偿还3万元债务

B.只能要求张某、徐某中的一人偿还该3万元债务

C.如果张某、徐某约定以投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债务,则该公司只能按该比例向张某和徐某追偿,不得向郑某追偿

D.如果张某偿还了该3万元债务,有权按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向徐某、郑某追偿


正确答案:D

第6题:

豪利斯食品有限公司是香港商人李某在山东济南投资兴办的外资企业。李某同时还在济南市投资了另外一家经营啤酒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1年因该啤酒企业需要进口一套机器设备,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该企业提供担保。于是李某将其在豪利斯公司中的全部股份办理了抵押手续。依照我国法律,以下关于豪利斯公司的办理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必须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B.只要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C.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D.董事会决议


正确答案:C
【考点】外资企业对外提供抵押担保应当办理的手续
    【解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7题:

李某从申某家偷出一块新手表,以不喜欢该式样为由,无偿送给了不知情的郑某。郑某系李某的女朋友。后来李某因另案被捕,交待了此事,申某得知,就责令郑某限期返还,依照法律,本案中()

A.郑某应当手表返还给申某,不必给郑某任何补偿

B.郑某不必将手表还给申某

C.郑某应将手表返还给申某,申某给郑某一定的补偿

D.郑某不必将手表还给申某,但必须给申某一定的补偿


答案:A

第8题:

赵某将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夏天因雷电起火,房屋被烧毁。该房屋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A、赵某

B、郑某

C、陈某与郑某

D、赵某与陈某


参考答案:A

第9题:

甲食品有限公司是香港商人李某在山东济南投资兴办的外资企业。李某同时还在济南市投资了另外一家经营啤酒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11年因该啤酒企业需要进一套机器设备,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该企业提供担保。于是李某将其在甲公司中的全部股份办理了抵押手续。依照我国规制外资企业方面的法律,以下关于甲公司办理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A.必须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B.只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C.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D.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


正确答案:C
[考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答案及解析] C。《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第22条规定:“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23条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因此,C项正确。

第10题: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D
解析:
【考点】拾得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详解】《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可见,就所有权的追回而言,手表无论在李某、王某还是郑某手中,由于手表系遗失物,只要不违反上述法条规定的两项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给付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付费用),所有权人张某均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本题中的情形并没有违反上述条件,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手表。但是,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向所有物的直接占有人要求返还,上述的李某、王某、郑某均非直接占有人,故张某无从要求上述三人返还,因此A、B、C三项均非正确答案;D项的朱某系手表的直接占有人,题目中也没有说明其行使留置权进行抗辩,因此D项正确。【陷阱】本题陷阱较深。看起来,本题就是一道简单地考查《物权法》第107条的题目,但实则不然,在此法条的基础上,本题进一步考查了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针对主体。此外,其陷阱还在于:首先设置了一个2年的时间问题,考查考生对《物权法》第107条中2年的涵义的理解;其次,由于考生的思维惯性,一遇到维修不给维修费立刻会想到留置权,许多考生就会轻易地排除D选项,但答案偏偏就是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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