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实际施工人的原因(如质量、工期、材料),转包施工企业被裁承担

题目
问答题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实际施工人的原因(如质量、工期、材料),转包施工企业被裁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否向实际施工人起诉?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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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关于建筑企业资质违法行为需要被“吊销”资质的情形有( )。

A.建筑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B.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情节严重的
C.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D.对认定有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情节严重的
E.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答案:B,D,E
解析:
A、C 两项都应该是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建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题: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且情节严重的,()。

A.没收违法所得
B.责令停业整顿
C.降低资质等级
D.吊销资质证书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3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A.由建筑施工企业独自负责

B.承包单位与接收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各自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C.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各自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D.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第4题:

建筑施工单位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该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造成的损失,()

  • A、由使用本单位名义的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 B、由建筑施工单位自己承担责任
  • C、由建筑施工单位与使用本单位名义的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D、由建筑施工单位与使用本单位名义的承包单位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C

第5题: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实际施工人的原因(如质量、工期、材料),转包施工企业被裁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否向实际施工人起诉?能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质量出现问题的,转包施工企业和实际施工企业对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质量第一的法定地位,质量是否合格高于合同约定的至高意义。如果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转包施工企业被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转包施工企业有权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追加进来;如果在诉讼中没有被追加的,转包施工企业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我认为,如果质量问题确实是实际施工人的原因所致,转包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后仍然享有诉权,这是由连带责任的含义所规定的。至于建设材料问题和工期问题,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工程质量问题是因材料或者因工期延误(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导致出现缺陷的,也即材料、工期与质量问题有因果关系,而材料和工期是由实际施工人负责的,则也可追究实际施工人的追偿责任;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属于《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情况,应另当别论。

第6题: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且情节严重的,()

A.没收违法所得
B.责令停业整顿
C.降低资质等级
D.吊销资质证书

答案:D
解析:
2020版教材P117 / 2019版教材P115
本题考察的是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 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7题:

在建筑法中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 )。

A、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B、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
C、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D、在单位的业务许可证范围内承揽工程
E、将其承包的部分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答案:A,B,C
解析:
《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从事以下活动:
1.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
3.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8题:

下列行为符合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承揽工程规定的是( )。
A、建筑施工企业可允许其他单位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B、建筑企业可以借用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C、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D、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参见教材P59-62。

第9题:

《司法解释》中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其中“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如何理解,如:某个人以某建筑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但是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施工人员由该企业委派,个人上缴一定管理费,可否认为其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问得有一定水平,涉及到“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界定的实际施工人包括三类,第一类,借用其他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第二类,违法分包合同中的违法分包承包人;第三类,转包合同中的转包承包人。问题所述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就是属于第一类,即自己没有施工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资质和名义的,包括施工企业,施工队,包工头,农民工等。
问题中所述的个人,是否属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要分情况来考虑。如果该个人属于企业的员工(如项目经理),那么应属于内部承包,该个人的行为对外就代表企业的行为,不存在借用企业资质的问题。这种情况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界定的借用其他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如果该个人不属于企业的员工(如包工头),那该个人由于本身没有,也不可能有施工资质,其对外行为只能代表其个人行为。虽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均为企业委派,但是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这些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与该个人是雇佣关系,与通常所说的包工头雇佣来的农民工在法律地位上并无本质区别。即此时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对外的行为均是代表雇佣他们的雇主-该个人的行为。因此,我认为,这种情况下,该个人就应该属于《司法解释》界定的借用其他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第10题:

甲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证书给乙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承担。

  • A、甲施工企业
  • B、乙施工企业
  • C、甲乙双方约定
  • D、甲乙施工企业连带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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