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退回检查部门
应当退回检查部门
可以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1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第2题: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第3题: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部门应当签署审查纠正意见后,退回监督检查部门()。
第4题:
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正确。
第5题: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将()一并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第6题: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中“审理意见”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7题:
有下列()情形的,审理部门不用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第8题: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退回检查部门补充调查。
第9题:
税务稽查审理部门填写《补充调查(退查)通知书》不是针对()。
第10题:
税务稽查审理,是指税务稽查机关对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终结后,由稽查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准案件事实,审查稽查程序,鉴别税案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拟定税案处理意见,制作审理工作报告和有关税务文书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