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品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烧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

题目
问答题
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品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烧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对于贾某受到的损害,燃气公司、用具厂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损害的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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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贾某到一美容院做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致使贾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贾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贾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

B.贾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

C.贾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美容院若向贾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


正确答案:ABCD
【考点】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的追偿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此,该题中贾某有权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给予赔偿。A、B、D项正确。劣质产品导致贾某面部皮肤严重灼伤,自然会影响到其形象,因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项也正确。

第2题:

某皮件零售商场,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附设快餐厅提供就餐服务,该商场的业务依现行法律规定()。

A.缴纳增值税

B.缴纳营业税

C.销售皮件缴纳增值税,附设快餐厅提供的就餐服务缴纳营业税

D.销售皮件缴纳营业税,附设快餐厅提供的就餐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答案:A

第3题:

贾某是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谢某则是该商业秘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对于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行为,谢某如何起诉,人民法院才会依法受理?( )

A.直接自行提起诉讼

B.与贾某共同提起诉讼

C.在贾某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D.经贾某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B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4题:

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品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烧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燃气公司与某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燃气公司与用具厂应承担责任。

第5题:

贾某与黄某素有冤仇,一日贾某在路上看到一人浑身是血,奄奄一息,遂上前查看,发现是黄某。黄某乞求贾某帮助,但贾某断然离开,导致黄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关于贾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贾某的行为构成作为犯罪

B.贾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贾某违反道义义务,不构成犯罪

D.贾某行为构成见危不救罪


正确答案:C
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采取积极地行动去实现其犯罪目的。显然在本案中,贾某对于黄某的死亡并没有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为,首先排除A项。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见危不救罪”这个罪名,D项也应排除。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可见,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本案中,贾某并没有救助黄某的法律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他只是违反了道德层面上的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6题:

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口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红宇餐厅应否承担责任?

(3)燃气公司与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

(4)假设燃气公司赔偿了贾某所受到的财产损失7万元,则其取得什么权利?


正确答案:
「考点」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答案及解析」(1)燃气公司、用具厂与贾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红宇餐厅与贾某之间存在提供就餐服务的法律关系。
(2)承担,是在红宇餐厅就餐,虽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但仍应承担,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燃气公司、用具厂追偿。
(3)应承担,因其提供的物品不合格,应对该产品的瑕疵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4)取得请求用具厂偿还依其过错应当承担的数额。

第7题:

:一天夜晚,贾某开车逆行迫使骑自行车的叶某为躲藏贾某而往右拐,撞到了行人云某。云某的损失应当由( )。

A.贾某承担

B.叶某承担

C.贾某和叶某共同承担

D.贾某和叶某按份承担


正确答案:A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确答案为A

第8题:

原告:贾某,女,19岁,汉族,某中学学生

被告:气雾剂公司、厨房用具厂、春海餐厅原告因与被告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被告春海餐厅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炉具是被告厨房用具厂生产的YsQ—A“众乐”牌卡式炉。当原告使用完第一罐换至第二个气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炸,致使原告面部,双手烧伤。治疗应支付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等共计人币31664.93元。

诉讼中,法院委托国家技术监督局组成专家鉴定组对该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事故罐的内压较高,主要是由于罐中的甲烷、乙烷、丙烷等的含量较高,气罐内饱和蒸气压高于气罐的耐压强度是酿成这次事故的原因。“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罐不具备盛装上述成份石油气的能力。卡式炉内存在一个小火是酿成事故的不可缺少的诱因,卡式炉内存在小火是由于边炉气罐与炉具连接部位漏气而形成的。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YsQ一A“众乐”牌卡式炉进行测试,该产品存在漏气的可能性,如果安装时不对准接口,漏气的可能性更大。

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原告受伤害的情况进行鉴定:原告遗留面部及双手片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原告目前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为30%。经医院证明:原告今后面部及手部护理治疗费用约需5—6万元。必要时可再行手术治疗,费用约1万元。但治疗后仍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

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罐体表面英文标注为Warning--Extreme1yF1ammab1e Contains liquefied Butane Gas Under Pres一$1Jte(瓶内装有极易燃烧的液态丁烷气);NeverRefi11 Gas Into Empty Can(用完后绝不能再次充装);中文标注为“本罐用完后无损坏,可再次重复使用”。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春海餐厅提供服务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本案例中的三方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2)本案例中应如何对贾某进行赔偿?贾某的精神损失应如何计赔?


正确答案:
【考点】产品缺陷责任
【答案与解析】
(1)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侵权损害结果,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4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本案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结论已经明确: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气罐没有根据气罐承压能力科学安全地按比例成分装填气体,充装使用方法的中英文标注内容相矛盾,属于不合格产品。上述质量问题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基本原因,因此气雾剂公司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责任。"众乐"牌卡式炉燃气瓶与炉具连接部位存在漏气可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质量存在缺陷。在炉内存在小火酿成事故的因果关系中,漏气环节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过错诱因,因此被告厨房用具厂承担小部分的责任。
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春海餐厅提供服务存在过错,因此春海餐厅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气雾剂公司与厨房用具责任分担的比例,应结合其他证据确定。
(2)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应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确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害,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本案原告被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害,法院应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考虑当前社会普遍生活水准、侵害人主观动机和过错及其偿付能力等因素。丧失的部分劳动能力应当根据丧失比率,参照当地人均生活费标准,按社会平均寿命年限合理计赔。本着便于治疗和保障生活的原则,赔偿应一次性解决,包括医药费(含今后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因停学购买的学习用品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购置费、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第9题:


贾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2年5月贾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7年1 2月1 1日获得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 1年3月8日。之后贾某创办“翱翔灯具制造厂”,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 2010年6月,贾某利用从光明灯厂“跳槽”职工程某非法获取的该厂专有的“照亮”台灯生产技术秘密资料,大量生产金属塑料合成台灯。为增加销量,该厂将自己生产的台灯贴上“明亮”台灯注册商标,用“明亮”台灯外包装包装好以后,以每只230元的价格销售。此外贾某还大做广告,称自己的产品为“知名品牌,物美价廉”。


众商家买后发现上当受骗,台灯质量低劣,造成大量积压。这损害了光明灯厂的声誉并造成65余万元经济损失,而贾某的销售金额达到了195余万元。


贾某的好友乔某见贾某在银行存有巨款,贪念萌生。。趁机复制了贾某的存单,伪造了贾某存款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专用章,套取密码后,指使女友刘某使用假存单从银行冒领贾某存款。刘某知道存单有假但仍使用该假存单冒领贾某的50万元存款。刘某将50万元巨款冒领后,装在提包中拿到朋友丁某家中存放。某日丁某打开提包发现里面都是现金,估计来路不正,于是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刘某来取包时,丁某声称没有存放过该提包,拒不交出。


乔、刘取贾某存款一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按照刘某的供述,令其交出巨款,丁某仍然不承认替刘某保管过提包。


【问题】


1.贾某生产台灯的行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2.贾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3.乔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4.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5.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答案:
解析:

1.贾某生产台灯的行为是个人犯罪,不成立单位犯罪。


2.贾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贾某虚假广告行为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此外,贾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3.乔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专用章,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巨额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伪造的存单进行金融诈骗犯罪,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鉴于其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其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不需要数罪并罚,可择其重罪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罚。


4.刘某构成乔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但刘某对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不负刑事责任。


5.丁某构成侵占罪,但并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现今随着社会商业的进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犯罪数量明显增加,这就要求考生在备考中不应只关注那些传统的重点罪名,而是应当对于整个刑法分则罪名有个宏观的把握,了解罪名的基本构成要件,这样备考可避免因考查空白知识点而大量失分。



第10题:

秦某与家人到山区旅游,晚上住在农家乐旅馆。该农家乐旅馆提供自助餐台,所所提供的新购买的高压锅是由某炊具用具厂出品的,秦某做饭时高压锅气喷致使秦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5万元。经查:某炊具用具厂高压锅为不合格产品,农家乐旅馆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炊具用具厂及农家乐旅馆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问:某炊具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应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应对该产品的瑕疵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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