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司法鉴定技术管理的现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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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简述司法鉴定技术管理的现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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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的基本要求?


参考答案:A.基本概念清楚,应使用统一规范的专业术语。
B.文字简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确切无误,论证应符合逻辑。
C.应使用规范的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国家标准简体汉字。
D.内容系统全面,客观真实,分析说明要逻辑性强,文体结构层次分明,论据可靠充分,结论准确无误,不允许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
E.鉴定书的格式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必要时应附有图表、照片、参考文献等说明性附件,所附照片必须真实、特征清楚。

第2题:

简述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


参考答案:

按鉴定执业范围分类: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第3题:

简述司法鉴定的性质与法律特性。


参考答案:

1.性质:
A.法律规范下的科学技术活动:
属非法律行为,必须要有合法委托,目前主要有公、检、法、律所等机构。
B.鉴定活动是鉴定主体的个人或多人共同行为,实行鉴定人负责制(与职权高低、机关大小、印章大小无任何关系)。
C.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大脑对客体认识的产物,受到主客观和认识规律的影响。
D.是自然人的科技活动,鉴定人不是法人(鉴定人具有特定性,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正确性),不是鉴定组织。
2.法律特性:
A.鉴定程序规范性: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
B.鉴定对象(或客体)与案件的关联性:对象仅限于案件中经法律确认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并且与案件有关联;
C.鉴定实施主体的特定性;
D.鉴定结论的证据性。


第4题:

简述职业资格型司法鉴定人与专聘资格性司法鉴定人的区别。


参考答案:

职业资格型司法鉴定人(以从事司法鉴定为主要任务):指具有专门或特殊专业技能或专业技术资格或其他专业知识的自然人,在国家逐步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领域内,比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明确各自鉴定范围和专业类别,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核后,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人员。
专聘资格型司法鉴定人:是在国家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领域外,凡临时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委托,用自身技术就特定事项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主要特征是必须为该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技术专家,采取一事一聘原则)


第5题:

简述司法鉴定技术管理的现状如何?


参考答案:

(一)建立各类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基本体系:整个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主体,涉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所有要素,覆盖法医类、物证类、声像类等所有鉴定专业,具体分为强制性标准体系和推荐性标准体系推行体系:涉及与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套问题,与强制性技术规范体系的衔接问题,与推荐性标准体系的有机结合问题等。
(二)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指按照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规律所制定的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的具体步骤和环节的规章要素: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三)研制各专业领域的鉴定技术操作规范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强化对司法鉴定技术管理。


第6题:

当事人如何进行司法鉴定投诉?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3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第7题:

简述司法鉴定行业管理的现状如何?


参考答案:

2003年,黑龙江省成立全国第一个司法鉴定人行业协会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于2013年12月31日成立,陈肖鸣为会长至今,超过3/4省份已经成立协会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参与司法鉴定的管理可以发挥其科学性强、专业水平高的特点,同时也能调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鉴定管理更为顺畅有序国外大量的管理事务均由行业组织来承担,其达到的效果也比较理想。


第8题:

简述司法鉴定人的权利。


参考答案: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9题:

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地位?其意义如何?


参考答案:

中立性(第三方地位):可以使司法鉴定机构排除各种行政、人为等因素的干扰,用科学的、客观的态度去开展鉴定工作,尽可能地保证其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科学性、客观性,使鉴定意见有较大的公信力。
司法鉴定机构是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鉴定的组织;其性质有:准司法性(性质定位)、公益性、中立性、事业性。


第10题:

如何理解司法鉴定人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地位?


参考答案:

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高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低于大陆法系的法官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鉴定人与诉讼代理人、证人、辩护人及翻译人员一样,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在我国司法鉴定人既不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也不是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技术顾问、专家证人”,而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履行鉴定职务时适用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是具有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司法鉴定人因受到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为法庭审理提供科学证据而独立参与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