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了-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

题目
问答题
甲、乙签订了-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定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木板的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批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1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问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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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二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作为乙在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的保证人,但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现在,乙收到货物后拒不付款,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为( )。

A.一般保证责任

B.连带保证责任

C.由丙与甲重新协商确定保证责任的方式

D.由甲、乙和丙重新协商确定保证责任的方式


正确答案:B

第2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用于生产高精密仪器的原材料500箱,货款25万元。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封存样品为准。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甲提供保证,乙分两次付款给甲。在履行期间,乙先付第一笔货款10万元,甲收到货款后即将第一批原材料250箱运送到乙处。乙在收到货物后,认为不合格,但未及时向甲提出,所生产出的仪器一部分无法使用。在甲交付第二批货物时,由于供货市场出现问题,该批原材料紧俏,甲于是找到乙协商,以不能提供全部货物为由,希望将合同标的换为品质稍差一些的另外一种原材料。乙考虑到自己的生产计划,于是同意了甲的要求。甲、乙之间的协商一直没有通知丙。后来,甲仍然不能履行自己的供货义务,于是甲背着乙与丁达成协议,由丁向乙提供不足的部分。最终,甲、丁提供了全部的货物,但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乙接受了履行,但是以甲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为由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那么:

(1)本案中合同规定原材料的质量应该如何确定?

(2)本案中乙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合同能否解除? ?__?

(3)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后果是什么?

(4)甲、丁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答:(1)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尽管甲和乙就原材料的品质问题作出了约定,但是乙在收到货物发现品质问题后,没有及时向甲提出,并且将收到的货物直接用于工业生产,那么这时乙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其接受了甲的供货,双方就合同标的物质量作出了修改,属于合同的变更,标的物的新质量标准以甲的实际履行为准。
(2)可以解除合同。乙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如果在检查发现货物品质存在严重问题,可以向甲提出更换,或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甲给付的原材料是用于生产高精密仪器的,甲给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显然会影响到乙订立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如果甲不能履行更换货物的义务,那么乙完全可以解除该合同。
(3)甲、乙达成的改变合同标的物的协议当然有效。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对合同的主体、内容等进行变更,只要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甲和乙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了更改合同标的物的协议,乙表示完全同意,应该认为他们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合同有效。      ?__?
甲、乙双方变更合同标的物的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丙不再对甲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本题中,由于甲、乙之间变更合同的协议一直是背着丙作出的,所以,没有得到丙的同意,丙不再承担对甲的保证责任。?__?
(4)甲、丁公司达成的供货协议对于乙公司无效。因为,甲将.自己提供剩余原材料的义务转让给丁,在债法上属于债务的移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因此,本题中,甲、丁公司的约定无效,乙公司有权拒绝丁的履行,同时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履行迟延的法律责任。

第3题: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货物运送给乙后,乙再行付款。甲委托货运公司丙承运货物,但丙未能按时将货物运送到乙处,则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的民事主体是()

A.甲

B.丙

C.甲和丙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D.甲和丙协商确定责任主体


参考答案:A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期限内付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B:符合解除条件的,甲公司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
C: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货物
D: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并不能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对方应催告迟延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迟延履行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债务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在合同内容上不是特别重要,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因此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款,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发出履行催告,给乙公司规定一个宽限期,乙公司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不能不给乙公司宽限期,直接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所以A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不同,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当事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将合同解除,不需要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必须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才能发生撤销的效力,所以B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甲公司已经交付货物,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即要求乙公司返还货物,并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所以CD选项正确。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 )

A.甲公司所在地
B.乙公司所在地
C.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D.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1条应优先《合同法》第62条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为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A。

第6题:

甲、乙二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在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丙为乙向甲提供保证。但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现在,乙收到货物后拒不付款,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为()。

A.一般保证责任

B.连带保证责任

C.由丙与甲重新协商确定保证责任的方式

D.由甲、乙和丙重新协商确定保证责任的方式


参考答案:B

第7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乙、丁经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因乙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的履行规则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和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正确答案: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发出追索通知。 

第8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有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 )

A、甲追究责任

B、乙追究责任

C、甲和乙追究责任

D、甲或乙追究责任


参考答案:B

第9题: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丙向乙交付货物,丙交付货物后,乙将立即付款。丙违约,没有交付货物。乙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是()。

A.甲
B.丙
C.甲和丙
D.甲或丙

答案:A
解析: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10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电脑配件,价款共计100万元,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发货,货到乙公司后,乙公司于半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及运费。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周,甲公司听闻乙公司有转移资产的行为,经派人到相关部门和单位了解,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的确切证据,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乙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请业绩良好的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丙公司同意为乙公司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其先履行义务消灭
B:甲公司应当恢复履行,按照约定先向乙公司发货
C:乙公司请丙公司作保证人,这不是适当的担保,甲公司可以继续不履行
D:若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甲公司即可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是使其先履行义务中止,而不是使其消灭,故A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及时为其债务提供了有力保障,应当认定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甲公司应当恢复履行,故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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