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

题目
问答题
简述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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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世界各国主要竞争立法模式。


参考答案:

A.分立式立法模式:是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别单独立法。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B.统一式产法模式:是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统一立法。有匈牙利、澳大利亚及我国台湾地区。C.综合式立法模式:是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纳入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之中进行综合调整。美国和英国是典型代表。


第2题:

简述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


参考答案:

这里所论及的立法模式主要是针对冲突规范而言的。分散立法式: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这一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专章专篇式:希腊、意大利、葡萄牙等。单行立法式(法典化模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第3题: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

A、立法层次偏低

B、电子商务法与网络立法界限不清

C、法律重复建设现象严重

D、现行法律的修订相对滞后

E、大多针对表层问题


答案:ABCDE

第4题:

简述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


正确答案: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优点: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也是我国一贯实行的立法规则。缺点:各单行法规之间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缺乏宏观性、全局性、一体性和稳定性;
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产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总是制定单行规则.其优点是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的发展趋势,规范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保持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综合立法还有利于指导实践、规范实践,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日新月异,这就决定了各单行法规必须不断进行调整和修订,而单行法规的修订并不影响综合法律的稳定及连续,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

第5题: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采用的是以下()种立法模式。

A.修改适用模式

B.专门立法模式

C.政策为主、立法缓行模式


参考答案:B

第6题:

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是什么?


参考答案: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
优点: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也是我国一贯实行的立法规则.
缺点:各单行法规之间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缺乏宏观性、全局性、一体性和稳定性;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产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总是制定单行规则.其优点是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的发展趋势,规范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保持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综合立法还有利于指导实践、规范实践,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日新月异,这就决定了各单行法规必须不断进行调整和修订,而单行法规的修订并不影响综合法律的稳
定及连续,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

第7题: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模式有()模式、()模式和()模式


参考答案:修改适用;专门立法;政策为主,立法缓行

第8题: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第9题:

简述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立法产生的挑战?


参考答案:从技术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事交易中一种媒介的改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然而,这一小小的变革,却带来了广泛的、深刻的革命,一切交易形式都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演变。一方面是电子商务引发的法律问题。包括电子商务对以纸质文件为基础的传统法律规范的冲击,如书面形式问题、电子签名问题、证据效力问题等;电子合同问题;如要约与承诺的撤回问题、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问题等;信息产品的交易问题。另一方面是传统法律韵发展存在的障碍。主要有三种情况:法律规则的缺位、法律规则的模糊、法律规则不协调。

第10题:

简述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三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我国宜采用的模式。


正确答案: 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从其采用的技术方案入手分为技术特定型、技术中立型和折中型三种模式。
1)技术特定型以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形式.在立法中直接采用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并对该签名的特定法律效果予以确认,是着眼于安全性标准,基于对特定签名技术的信赖;
2)但是反对者认为,技术中立型的立法模式才是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签名制度上的反映.并指出,在电子签名问题上,只要满足与纸面签名功能等价这一最低要求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都可以承认其法律效力,以便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空间,并由市场和用户对电子签名技术的优劣作出判断,避免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
3)技术特定型立法与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发展性原则不符,可能造成限制新的电子签名技术开发应用的法律后果,而技术中立型立法又太过宽泛.为了弥补二者的缺陷,折中型立法模式应运而生。
我国采用折中型立法模式,它既保持了法律规范的技术中立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又不失现实性、可行性,从而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