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通过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质量合格,某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

题目
问答题
某施工单位通过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质量合格,某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发现某施工单位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后要求以物品抵充工程款且将物品的折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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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2017年案例四)
【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在中标某高档办公楼工程中,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单位将装饰装修、幕墙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该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指令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预验收通过后立即组织参建各方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组织安排有误,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更正。
【问题】针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验收组织错误,本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应由谁来组织?施工单位哪些人必须参加?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谁进行组织?


答案:
解析:
(1)本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1分);
(2)施工单位必须参加的人员:施工总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1分)以及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1分)。
(3)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1分)。

第2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一直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为清理债权,施工单位将该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并书面通知了建设单位,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建设单位
B、 债权转让后,资产管理公司若无法从建设单位得到清偿还可要求施工单位负责
C、 建设单位可以向资产管理公司主张以自己对施工单位的债权进行抵消
D、 资产管理公司享有建设单位曾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付款担保的权利
E、 建设单位仍然可以向施工单位偿还工程款

答案:A,C,D
解析: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A项正确,B项错误。《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C项正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D项正确。考点:考查债权转让的效力

第3题:

某小区一座高层住宅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A建筑公司总承包,在建设单位与A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中明确指出,具有相应资质的B机电安装公司作为分包单位承担其中全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B机电安装公司在室内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按设计要求完工后,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验收。随即监理单位派给水排水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在查验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时发现没有防腐、绝热部分质量验收记录;现场查看时还发现,少量散热器安装明显不正,验收未能通过。B公司在全部工程完成后,按程序组织了单独验收。


正确答案:
(1)该工程的室内给水、排水及采暖应划为分部工程。
(2)验收程序不正确。B机电安装公司应首先向总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总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并且总包单位应参加验收;组织者应是总监理工程师,而不是专业监理工程师。
(3)主要是由于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观感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验收未能通过。
(4)B公司首先要自行组织预验收,合格后,还要通过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初验,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申请,由建设单位组织正式验收。

第4题:

2009年2月15日,甲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2010年6月22日,乙施工单位按时完成了工程项目,并要求甲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但甲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乙施工单位诉至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下列资料中,不属于证据的是()。

A.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B.建设单位职工的书面证明材料
C.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D.建设单位提交的答辩状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8种,分别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A、C选项属于书证,B选项属于证人证言,D选项不属于证据。

第5题:

施工单位本身不具备所承揽项目的资质,为了中标,借用了甲单位的资质。2010 年 8月,施工单位所承建的工程竣工。但是,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违法借用资质为名,提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不予支付工程款,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所签的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工程款
B.所签的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C.所签的合同无效,如果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D.所签的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工程款

答案:C
解析: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无效合同工程款结算中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应支付工程款。

第6题:

(2017年)
【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在中标某高档办公楼工程中,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单位将装饰装修、幕墙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该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指令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预验收通过后立即组织参建各方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组织安排有误,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更正。
【问题】针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验收组织错误,本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应由谁来组织?施工单位哪些人必须参加?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谁进行组织?


答案:
解析:
(P257)
(1)本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1 分);
(2)施工单位必须参加的人员:施工总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1 分)以及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1 分)。
(3)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1 分)。

第7题:

某施工单位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返工并经再次验收后合格。于是施工单位请求支付工程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待定,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B.施工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C.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D.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应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工程款

答案:D
解析:
2020版教材P141 / 2019版教材P13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8题:

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基坑开挖后,发现地下情况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不符,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但建设单位表示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
事件2:监理工程巡视时,发现正在进行防水工程施工的分包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
事件3:该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按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未及时验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第45天时发生台风,致使工程已安装的门窗玻璃部分损坏。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损坏的门窗玻璃进行无偿修复,施工单位不同意无偿修复。
问题:
1.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事件2中,监理单位应如何处理?
3.事件3中,施工单位不同意无偿修复是否正确?为什么?
4.工程修复时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案:
解析:
1.建设单位的做法不正确。
发包人提供有关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应保证准确性,对于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
2.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停工,检查分包单位资质,若审查合格,允许分包单位继续施工;若审查不合格,指令施工单位令分包单位立即退场。无论分包单位资质是否合格,均应对其已施工的防水工程进行质量检查。
3.发生台风致使工程已安装的门窗玻璃部分损坏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损坏的门窗玻璃进行无偿修复时,施工单位不同意无偿修复是正确的。因为按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承担起工程管理的责任,门窗玻璃的损坏是在建设单位的保管期内。
4.工程修复时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1)在门窗玻璃修复中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2)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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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施工单位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返工,并经再次验收后合格,于是施工单位请求支付工程款。对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施工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B. 施工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C.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D. 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应当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工程款


答案:D
解析:
《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某施工企业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因此,建设单位应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工程价款。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10题:

工程已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将结算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确认,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实际涉及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的确定,具体要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从问题所述来看,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内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那么只能依据其他约定来确定工程款的应支付时间。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那么依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1项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33.2项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33.3项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按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如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无其他约定,且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28天内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那么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应该是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后第29天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不是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之间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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