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有何区别?

题目
问答题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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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应当从重处罚。(适用第2个量刑幅度)


参考答案:错

第2题: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参考答案: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社会秩序,后者的家庭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后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进行贬低其人格、毁坏其名誉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但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实行犯;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满足变态性要求或者使妇女当场难堪,后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第3题: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妇女和丈夫不能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B.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C.行为人偷看妇女洗澡的,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D.在公共场所做淫秽动作,即使不强迫妇女观看,也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正确答案:B
14.答案:B 考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讲解:关于A项。首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这一点与强奸罪不同;其次,丈夫仍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例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然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丈夫的这种行为明显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和性的决定权。故A 项错误。关于B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并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B项正确。关于C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因此,偷看妇女洗澡的行为,不能成立本罪。故C项错误。关于D项。解释同上述C项,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强制”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做淫秽动作,只有强迫妇女观看的,才可以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故D项错误。

第4题: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妇女和丈夫不能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B.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 一重罪处罚
C.行为人偷看妇女洗澡的,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D.在公共场所做淫秽动作,即使不强迫妇女观看,也以强制猥褎、侮辱妇女罪论处


答案:B
解析:
考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
讲解:关于A项。首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同样可 以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这一点与强奸罪不同;其次,丈夫仍然可以成 为本罪的主体。例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然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 妇女罪,因为丈夫的这种行为明显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和性的决定权。故A项错误。
关于B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并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系想象 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B项正确。
关于C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 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因此,偷看妇女洗澡的行为,不能成 立本罪。故C项错误。
关于D项。解释同上述C项,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强制”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做 淫秽动作,只有强迫妇女观看的,才可以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故D项错误。

第5题:

下列聚众犯罪中,只有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犯罪主体的是()

A、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C、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D、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参考答案:A,C

第6题:

下列犯罪中,限首要分子构成犯罪的是()

A.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B.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C.聚众斗殴罪

D.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E.聚众哄抢罪


参考答案:B, D

第7题: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


参考答案:(一)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第8题:

下列犯罪中,只能由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的是( )。

A.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C.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D.聚众哄抢罪


正确答案:AC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只能由首要分子才能构成;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和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既可以由首要分子构成,又可以由积极参加人员构成。

第9题:

下列犯罪中,只能由首要分子构成的是()。
A.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C.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D.聚众哄抢罪


答案:A,C
解析:
[详解]
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 款)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只能由首要分子构成;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和聚众哄抢罪(《刑法》第 268条)既可以由首要分子构成,又可以由积极参加的人员构成。

第10题:

关于寻衅滋事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寻衅滋事必须是“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B.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应按寻衅滋事罪论处,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C.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如果当场强拿硬要、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抢劫罪
D.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追逐、拦截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答案:A,B
解析:
解析:寻衅滋事必须是“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应按寻衅滋事罪论处,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寻衅滋事要求“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当场强拿硬要、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其构成“情节严重”的一部分,因此仍然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如果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拿硬要、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可以构成抢劫罪。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追逐、拦截妇女的,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如果是追逐、拦截妇女并强制猥亵、侮辱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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