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题目
问答题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200万元,2007年负债达2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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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200万元,2007年负债达2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问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2)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3)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如何?


答案:
解析:
(1)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和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某一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本案当中,宏达公司作为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关于自己破产的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债务人是国有企业的,其申请破产必须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所以本案中,宏达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不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证明。
(3)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破产申请只有得到法院的受理,才能正式地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宏达建筑公司的破产申请。
首先,申请人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其次,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具有被申请破产的能力。所谓的破产能力,指的是某一个债务人是否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的资格。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所有的企业破产法人都具有破产能力。不管其是国有企业法人还是法人型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以及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也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有破产能力。本案当中的债务人宏达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当然具有破产能力。
再次,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的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当中申请人宏达公司由于经营决策屡屡失误,还有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公司从2004年以后,一直处于连续的负债状况。根据相关法律,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呈连续状态的,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此看来,该申请人宏达公司已经达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并且资不抵债,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最后,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本案申请人宏达公司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和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全面的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于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是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H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2题:

宏远公司是国内规模很大的一家牛奶生产企业,成立于1998年,目前国内的市场份额达到了14%,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计划收购同行业的宏达公司,宏达公司目前的每股市价(等于每股收购价)为18元,普通股股数为300万股,债务市值为100万元,现在要对宏达公司的股票进行估值,有关资料如下:
预计收购后第一年宏达公司的净利润为600万元,利息费用为80万元,折旧与摊销为120万元,资本支出为400万元,营运资金由目前的200万元增加为220万元。第二年至第五年的自由现金流量均为500万元,从第六年开始,自由现金流量维持5%稳定增长。交易完成后,宏达公司将调整资本结构,始终保持债务与股权比率为1.5。宏达公司的股票贝塔系数为1.2,税前债务资本成本为8%。
此次收购的系统风险与宏达公司其他投资的系统风险大致相当,企业所得税是唯一要考虑的市场摩擦,所得税税率为25%,无风险利率为4%,股票市场的风险收益率为10%。
已知货币时间价值系数为:(P/F,10%,1)=0.9091,(P/A,10%,4)=3.1699,(P/F,10%,5)=0.6209。
要求:
1.计算宏达公司的股权资本成本及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2.计算宏达公司收购第一年自由现金流量。
3.计算宏达公司目前的每股股权价值,并说明是否值得收购?


答案:
解析:
1.宏达公司股权资本成本=4%+10%×1.2=16%
根据“债务与股权比率为1.5”可知,债务资本比重为60%,股权资本比重为40%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16%×40%+8%×(1-25%)×60%=10%
2.收购后第一年宏达公司的息税前利润=600/(1-25%)+80=880(万元)
收购后第一年年末宏达公司自由现金流量=880×(1-25%)+120-400-(220-200)=360(万元)
3.收购后第五年年末宏达公司的价值(预测期末的终值)=500×(1+5%)/(10%-5%)=10500(万元)
宏达公司目前的企业价值=360×(P/F,10%,1)+500×(P/A,10%,4)×(P/F,10%,1)+10500×(P/F,10%,5)=360×0.9091+500×3.1699×0.9091+10500×0.6209=8287.60(万元)
宏达公司目前的股权价值=8287.60-100=8187.60(万元)
宏达公司目前的每股股权价值=8187.60/300=27.29(元)
由于每股收购价18元低于每股股权价值,所以值得收购。

第3题: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达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成立3年内股东缴足所有出资即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0年1月,宏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1200万元,乙认缴的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有9名成员,分别是9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监事会有5名成员,其中1人是公司职工代表。2010年2月,宏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0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5家股东赞成增资,该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0年4月,宏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杭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宏达公司是杭州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宏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3)宏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4)宏达公司是否应替杭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说明理由。

(5)宏达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宏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宏达公司的股东乙出资l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宏达公司由9家国有
企业出资设立,董事会由企业负责人组成,没有公司职工代表,所以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宏达公司监事会成员5人,职工代表1人,不足1/3,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2)宏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3)宏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包括:①股东的出资时间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宏达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公司成立之后3年内股东缴足出资即可,不符合法律规定。②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在宏达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宏达公司应替杭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5)宏达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宏达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第4题: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达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成立3年内股东缴足所有出资即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14年1月,宏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1200万元,乙认缴的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有9名成员,分别是9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监事会有5名成员,其中1人是公司职工代表。2014年2月,宏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14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5家股东赞成增资,该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14年4月,宏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杭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宏达公司是杭州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宏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和交付期限的规定,宏达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公司成立之后3年内股东缴足出资即可,符合法律规定。宏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包括: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在宏达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5题:

宏达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欲于2010年发行金融债券10亿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下情况符合审慎性条件要求的为()。

  • A、2009年宏达财务有限公司年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B、2009年宏达财务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 C、2009年宏达财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亿元
  • D、宏达财务有限公司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正确答案:A,B,D

第6题:

不可能宏达公司和亚鹏公司都没有中标。以下哪项最为准确地表达了上述断定的意思?

A.宏达公司和亚鹏公司可能都中标
B.宏达公司和亚鹏公司至少有一个可能中标
C.宏达公司和亚鹏公司必然都中标
D.宏达公司和亚鹏公司至少有一个必然中标
E.如果宏达公司中标,那么亚鹏公司不可能中标

答案:D
解析:

第7题:

强力和宏达是参加这次竞标中实力最强的两家公司,所以不可能强力公司和宏达公司都没有中标。
以下哪项最为准确地表述了上述论述的意思?

A.强力公司和宏达公司可能都中标
B.强力公司和宏达公司至少有一个可能中标
C.强力公司和宏达公司必然都中标
D.强力公司和宏达公司至少有一个必然中标

答案:D
解析:
不可能=必然不,等值于必然不是都没有中标,即必然有中标的。所以两家公司至少有一个必然中标。

第8题:

不可能宏达公司和亚鹏公司都没有中标。以下哪项最为准确地表达了上述断定的意思?

A. 宏达公司和亚鹏公司可能都中标
B. 宏达公司和亚鹏公司至少有一个可能中标
C. 宏达公司和亚鹏公司必然都中标
D. 宏达公司和亚鹏公司至少有一个必然中标

答案:D
解析:
不可能(非A并且非B)=必然(A或B),故答案为D。

第9题:

宏达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亿元。截止2013年,宏达财务有限公司共成立8家分公司。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宏达财务有限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

  • A、10亿元
  • B、25亿元
  • C、30亿元
  • D、40亿元

正确答案:B

第10题:

甲、乙、丙3家企业经协商共同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镇江市宏达钢材贸易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33万元,丙出资10万元,另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公司成立后,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公司董事庄某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又合伙开办了钢材贸易公司,从事与宏达相同的营业,所得40万元,宏达公司对之进行了处理。对庄某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没收40万归公司所有;公司可免去其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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