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个聋人,但说话能力正常,王某犯罪是否可以因为其失聪而免于刑事处罚()?

题目
单选题
王某是一个聋人,但说话能力正常,王某犯罪是否可以因为其失聪而免于刑事处罚()?
A

可以

B

不能

C

应当免除

D

法律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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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中学生王某与周某是同学。王某在学校曾经参与打架事件,被周某告发而受到学校处分,王某一直耿耿于怀。 一日,王某回家途中经过交通繁忙的某大街,发现周某正站在街边等车。王某走过去推了周某一把,想给他点颜色看看。周某未予理睬,王某便再次猛推周某,致使其摔倒在马路中央,被经过的车辆撞伤,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A县公安分局随即对本案立案侦查,并经检察院批准后将王某逮捕。A县法院一审过程中,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曾经修改户口簿上的年龄,其实际年龄还不满16岁,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县人民法院来予采纳,认为王某已经年满16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王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王某刑满释放后回家,所在学校已经开除其学籍,邻居朋友都对其疏远并时常进行辱骂,使其精神上受到巨大痛苦。王某多方申诉,终于使本案得以再审。经查踢,王某犯罪时实际年龄只有15岁,因此判决王某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王某获得无罪判决后,学习了国家赔偿法的有关知识,准备提出刑事赔偿的请求。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若王某已经年满16岁,则其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2.经查明王某犯罪时不满16岁,则再审法院判决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正确?

3.若王某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应以何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王某要求国家对其被逮捕和错判进行赔偿,其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5.王某拟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刑事赔偿,请简述其程序。

6.王某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刑事赔偿?

7.王某依法可以请求获得哪些形式的国家赔偿?


正确答案:
1.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王某应当能够预见到,在交通繁忙的大街边猛推周某极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仍然这样做,其主观心理状态已属过失。根据《刑法》第232条,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再审法院判决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未满16周岁,对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3.应以一审法院即A县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二审法院用裁定的形式驳回上诉(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维持县人民法院原判决,因此县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其为赔偿义务机关。
4.王某被错判并被执行刑罚,对此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但王某对其被逮捕要求国家赔偿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对于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以上所指的“刑法第14条、第15条”应为现行《刑法》第17条、第18条。王某正属于依照《刑法》第17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其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其被错判有期徒刑并已执行,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该刑事赔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1)王某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2)县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给予赔偿;
(3)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的终局决定。
6.王某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刑事赔偿。从上题可知,王某只能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同时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不可诉的。这里要求注意的是,法院作出赔偿决定是一个非诉程序。因此王某不能通过起诉来要求获得刑事赔偿。
7.王某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并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国家赔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王某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同时,《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一)、(二)项、第15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案中,王某属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并且其名誉权受到了损害,因此王某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2题:

王某醉酒之后犯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A应当负刑事责任

B经被害人同意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C要经医院鉴定之后决定

D根据犯罪大小决定是否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第3题:

徐某因为交通违章,交警王某决定对其罚款200元。则下列哪一情形将导致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A、王某并未告知徐某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作出的处罚

B、王某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时表明身份

C、徐某因为有急事放弃了陈述和申辩

D、王某并未对徐某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参考答案:A

第4题:

甲以杀意猛砍王某数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甲意图分尸,回到现场,见王某尚未死亡。王某对甲说:“我死了不要紧,但你也避免不了吃枪子。”甲感到惧怕,赶紧将王某送到医院。王某虽受重伤,但经抢救得以保命。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对甲意图分尸的行为,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B.甲已离开犯罪现场2小时,但王某尚未死亡,故意杀人尚未既遂,此时救助王某的行为可成立犯罪中止
C.王某系惧怕被判处死刑,才救助王某,但这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D.如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那么因造成了损害,对甲只能减轻处罚,不能免除处罚

答案:A,B,C,D
解析:
对甲意图分尸的行为,一方面,甲尚未着手分尸;另一方面,甲后来主动放弃杀人与分尸,故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A项正确。对于B项,一般认为犯罪已经呈现结局形态,故甲救助王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既然王某尚未死亡,故意杀人尚未既遂,就不能说故意杀人罪已经呈现终局性。在能够避免王某死亡的前提下,甲主动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B项正确。王某系惧怕被判处死刑,才救助王某。但这属于动机问题,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C项正确。因为王某受到重伤,故甲的行为属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对其只能减轻处罚,不能免除处罚,D项正确。

第5题:

某中学学生王某,男,13岁,因为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县公安局应当( )。

A.对王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

B.责令王某的父母对王某严加管教

C.对王某从轻处罚

D.对王某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B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故B选项正确。

第6题:

王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一日到农家菜馆喝醉酒后将该饭馆老板打成重伤,在警察赶来抓捕时,王某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王某应( )。

A.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B.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除未成年人外,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只是暂时减弱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非丧失了这种能力,他对所实施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7题:

王某是一个聋人,但说话能力正常,王某犯罪是否可以因为其失聪而免于刑事处罚?

A.可以

B.不能

C.应当免除

D.法律没有规定


参考答案:B

第8题:

王某是监狱管理人员,与郭某有隙。后郭某因盗窃罪被关押于王某所在的监狱。王某于是在巡视时借机找茬,对郭某进行殴打。郭某被打成重伤,遂要求刑事赔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国家不应当给予刑事赔偿,因为王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B.国家应当给予刑事赔偿,因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田某的人身权

C.国家在赔偿后,应当向王某追偿

D.王某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BCD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项的规定,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所以A项的说法不正确,B项说法正确。第24条规定,有本法第l5条第(4)项规定情形的,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应当向工作人员追偿,对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CD项正确。

第9题:

王某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李某犯罪,王某( )。

A: 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B: 应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C: 是雇主
D: 是间接实行犯

答案:B,D
解析:
法律规定,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或者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
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
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故选项A错误
,B正确。
王某只是教唆李某,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C项错误。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
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选项D正确。
故本题答案选BD。

第10题:

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量刑情节的分类。 A项,“酌情从轻处罚”即表示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题中并未交代王某有前科,也未表明王某是累犯,故证明王某是偶犯,而偶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故A项正确。
B项,由于王某吸毒前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基于自由的行为而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降低的状态,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王某该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不可以从轻处罚。故B项错误。
C项,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法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C项正确。
D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为家里纠纷、邻里矛盾而产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有预谋的恶性行凶,应采取慎杀的态度。所以,将王某与被害人的同居女友的身份关系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量是符合规定的。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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