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试述相畏与相杀的联系和区别。
第2题:
试述心智技能与操作技能的区别和联系。
第3题:
试述学科课程与活动课程的区别和联系.
第4题:
试述气滞和瘀血的区别和联系。
第5题: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保护公平竞争的两个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
1.保护的对象有所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案件中多存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所侵害的特定的当事人,前者侧重于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当事人,后者侧重于维护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竞争机制。
2.法律的调整方法有所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采用了一些公权的干预方法,反垄断法一般要设立地位独特的执法机构并赋予其强制性的禁止、许可、罚款甚至强行解散或者分拆企业等公权力,其调整方法体现了十分突出的主动干预色彩。
3.规制标准有所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规制的标准正是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反垄断法其规制的标准关涉非道德判断的经济、统计等技术因素。
4.适用范围所遵循的原则有所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毕竟是构成竞争法的两大组成部分,二者之间存在不少相同或联系之处。
1.二者拥有相近的立法宗旨。都旨在维护和营造公平的竞争秩序,确保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二者的调整范围存在重叠或交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对市场竞争中的社会冲突加以强调和规范,市场竞争关系是它们共同关注的调整范围。
3.二者在法律渊源上也具有紧密的联系。
第6题:
试述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联系和相互转化。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可以不尽相同,但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在总体上都是统一的。这种统一,首先表现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一方的权利或义务是以某种方式同另一方的义务或权利联系在一起的。其次也表现在法律关系主体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兼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重性,或者说这些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含在一个密切关联的整体之中。无论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归属是否分明,都有大量的主体在事实上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二者兼而有之,也就是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又承担一定的义务。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联的,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就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有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转化的。以法院的审判活动为例,对于审判具体案件来说,这是法院的权利;而对于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它的要求来说,这又是它的义务。还有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就是实现一个主体的权利,要求不固定的主体通过履行义务来保障。
第7题: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1)、两法在规制对象上不同。反垄断法是对排斥、消灭竞争的行为(现象)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过度的竞争行为(现象)进行规制。
(2)、两法在立法目的、任务和保护对象上侧重不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要点在于制止和矫正不正当竞争对竞争秩序的个别性、局部性破坏,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正当;反垄断立法的要点在于制止和矫正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对竞争秩序的结构性、全局性破坏,实现市场竞争的自由、充分。
(3)、两法对其规制对象的法律否定态度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较多地关注竞争行为的伦理界限(即是否符合商业道德性的要求),因而对不正当竞争的否定是绝对的,一般不允许例外;反垄断法则较多地关注竞争行为的经济界限(即是否符合经济效益性的要求),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否定是相对的,允许有诸多例外。
第8题:
试述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和联系。
第9题:
试述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相互联系与区别。
第10题:
试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含义以及二者的联系和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