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陈某于200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09年,陈某发现赵某在离婚前将夫妻共有的部分财产转让他人,于是请求法院分割该项

题目
单选题
赵某与陈某于200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09年,陈某发现赵某在离婚前将夫妻共有的部分财产转让他人,于是请求法院分割该项财产。法院的正确做法是()。
A

告知陈某申请再审

B

告知陈某向法院另行起诉

C

告知陈某选择申请再审或另行起诉

D

告知陈某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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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赵某(男)与李某(女)于2002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为琐事争吵。李某多次与赵某协商离婚,均因财产处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果。2005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赵某认为法院判决不公而打算申请再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不得申请再审

B.赵某可以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C.赵某可以就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D.赵某可以就判决准许离婚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B
参见《民诉意见》第181、209条。

第2题:

演员刘某对丈夫陈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平分共有财产,在开庭审理时,刘某因害怕在法庭上见到陈某尴尬便向法院申请不出庭。得到法院同意后,刘某委托律师邓某代理其进行诉讼,但没有进行特别授权,后来,由于陈某同意离婚,邓某便代理刘某放弃了平分共有财产的诉讼请求,并与陈某达成了离婚的调解协议。

问:

(1)刘某不出庭是否正确?为什么?

(2)邓某放弃刘某诉讼请求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刘某不出庭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所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己仍应出庭。
(2)邓某放弃刘某的诉讼请求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邓某没有得到刘某的特别授权,没有权利处分刘某的实体权利。

第3题:

当事人在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可以申请再审?( )。

A.章某申请法院向于某发出支付令,于某在异议期间既未清偿也未提出异议,在法院执行完毕后,于某找到了还款的收据,向法院申请再审

B.汪大富诉汪广解除收养关系一案判决生效半年后,汪广举出证据证明本案的主审法官是汪大富的表姐,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C.陈某诉杨某离婚案件中,终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合理分割了夫妻公有财产。6个月后,陈某提出证据证明原审法官收受杨某贿赂,认为对离婚认定不合理,申请再审

D.赵某诉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案件中,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2年后,赵某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是在本案法官的强迫之下达成的


正确答案:B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第4题:

张某与陈某于2015年3月结婚,2017年元月张某怀孕后因故流产。同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下列( )情况中,法院不可以受理该离婚诉讼请求。

A.张某提出离婚的
B.陈某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
C.张某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孕.男方王某提出离婚的
D.陈某提出离婚的

答案:D
解析:
婚姻解除。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是从保护妇女、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这一规定不受女方提出离婚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故选D。

第5题:

2008年中国公民张某与赵某在瑞士结婚,后因为工作原因赵某决定定居在瑞士,而张某也因为某些原因到加拿大定居。根据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实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若赵某在瑞士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赵某可以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B.若张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处理该离婚案件应当适用我国法

C.若张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关于二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动产适用中国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D.赵某向瑞士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一项生效的离婚判决,赵某向我国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若我国与瑞士不存在任何条约及互惠关系,则我国应当拒绝该申请


正确答案:AB
[考点] 涉外婚姻的管辖与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 A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第23条第l款,原被告之一只要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如何。
根据《民诉意见》,我国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华侨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我国婚姻缔结地法院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法院有管辖权。(2)华侨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原住所地或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3)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另一方居住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即使国外一方已在其居住地法院起诉。(4)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中国公民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即使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起诉。由上可知,A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法院处理赵某的离婚案,应当适用我国法。所以B项正确。注意,该法认为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割也适用法院地法,并未区分动产不动产,所以C项错误。最高法就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专门发布了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所以D项错误。故AB项正确。

第6题:

陈某与李某于1997年4月经协议离婚,半个月后又旧情复燃,重新共同生活。现陈某继承大笔遗产,又欲抛弃李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此案中()。

A.陈、李为事实婚姻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个人财产

B.陈、李为事实婚姻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共同财产

C.陈、李为非婚同居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个人财产

D.陈、李为非婚同居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共同财产


参考答案:C

第7题:

赵某(男),冯某(女)。赵某经常虐待冯某,冯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赵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法院分别受理了冯某的离婚诉讼和赵某的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B.法院应当对离婚案件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C.如果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应当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继续审理

D.如果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有效,应当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A, C, D

第8题:

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95~97 题:

某县女工徐某诉陈某离婚一案,县法院与 2005年12月判决准予徐某与陈某离婚,儿子陈亮归徐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陈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与2006年3月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陈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儿子陈亮送到陈某父母家中藏起来,不让徐某与儿子见面。徐某与2006年6月向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帮自己把儿子要回来。

第 95 题 本案中,对于二审判决,哪一级法院有执行管辖权?( )。

A.县法院

B.市中级人民法院

C.县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D.县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题正确选项为A。

第9题:

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所有。此后,陈某得知此事,向二审法院反映其是该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关于此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不是本案一、二审当事人,不能参加再审程序

B.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陈某另行起诉

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只能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正确答案:C

第10题:

王某与赵某于2017年12月结婚,2018年10月王某怀孕后因故流产。同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下列情况中,法院可以受理该离婚诉讼请求的有()。

A.王某提出离婚
B.赵某是军人,由其提出离婚
C.赵某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
D.传言王某有生活问题
E.王某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孕,男方赵某提出离婚

答案:A,C,E
解析: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不受女方提出离婚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因此,AC两项法院可以受理,B项法院不能受理;D项不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事项,法院不能受理;E项,王某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事项,法院可以受理。 本题是起诉离婚两项特殊规定的考查。一是一方是军人的情况,另外一种是女方处于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或哺乳期的情况,考生要重点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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