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许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当受理。
许某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1题:
某乡的交警对路过的三轮车车主许某实行行政处罚,认为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他只罚了许某300元钱,并未作出处罚决定书。但许某当时有几个同伴都在场。许某能向法院起诉吗?( )
A.许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B.许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当受理
C.许某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D.许某当时就应该向交警索要处罚证据,否则因缺少书面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第2题:
第3题:
徐某因为交通违章,交警王某决定对其罚款200元。则下列哪一情形将导致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A、王某并未告知徐某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作出的处罚
B、王某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时表明身份
C、徐某因为有急事放弃了陈述和申辩
D、王某并未对徐某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第4题:
第5题:
焦某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
理处罚决定案
3月30日,焦某驾驶一辆报废汽车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勤交警王某、方某等人查获。在交警对其作出暂扣决定并拖走车辆之后,焦某拨打110报警称交警王某酒后执法。市公安局督察处委托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部门化验,结论为王某并未饮酒。据此,市公安局督察处向王某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正名通知书,确认焦某举报交警王某酒后执法一事不实,并将不实举报人焦某移交给和平公安分局处理。和平公安分局认为,焦某的不实举报阻碍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3月3 1日作出001号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焦某治安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在001号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同年7月,和平公安分局以天津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为处罚过轻为由,撤销001号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002号处罚决定书,给予焦某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焦某不服,申请复议,天津市公安局撤销了002号处罚决定书,要求和平公安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同年11月,和平公安分局以申辩原则仅适用于处罚程序而不适用于复议程序为由,在003号处罚决定书中加重对焦某的处罚,给予焦某治安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焦某再次申请复议,天津市公安局维持003号处罚决定书,焦某为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和平公安分局作出的001号处罚决定书是否正确?为什么?
2.和平公安分局能否撤销其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为什么?
3.交警王某是否可以被侵害人身份提出不服001号处罚决定书的复议或诉讼?
4.和平公安分局认为撤销001号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002号处罚决定书根据的是公安部颁布的《内部工作规定》中的上级对下级错误执法行为的纠正机制,程序并不违法。如何评价《内部工作规定》在本案中的适用问题?
5.和平公安分局在003号处罚决定书中加重处罚的理由是否成立?如何理解申辩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的运用?
6.本案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如何确定被告?
1.正确。和平公安分局是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行政主体适格,依法给予焦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执法程序合法,是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2.不能撤销。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生效后,不能被随意撤销。行政行为的效力不但及于行政相对人,也对行政机关有约束力,因此和平公安分局不能随意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即使该行政行为是其作出的。
3.不可以。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都有权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提出复议或诉讼。本案中,王某并不是被处罚人,不能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王某也不是被侵害人,而是国家机关的代表。
4.《内部工作规定》是公安部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不能成为制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其纠正也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
5.不成立。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原则应当贯彻于整个行政程序中,即使是经过复议后作出的行政处罚,也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和平公安分局认为申辩原则不适用于行政复议程序,是对法律的误解。
6.焦某应以和平公安分局和天津市公安局作为共同被告,既可以向和平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天津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第6题:
许某将与其有私仇的刘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刘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
A.许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许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C.许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许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第7题:
第8题:
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许某不认识袁某,林某要求13周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轻微伤。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B.林某作为教唆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即殴打他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C.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由于其是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D.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9题:
第10题:
许某,男,38岁,某市市委办公室主任。 2000年3月至2002年7月间,先后有3人给许某送去彩电、照相机、影碟机等物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16万余元。许某收受财物后,给市委组织部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该3人违反规定提升了职务。但许某并未将所收受财物分予有关人员。经查,许某已婚,但他却常年与陈某(女.20岁)同居,邻居们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许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