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重判的刑罚思想与刑法中的下列()原则相违背。

题目
单选题
轻罪重判的刑罚思想与刑法中的下列()原则相违背。
A

罪刑法定原则

B

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

C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D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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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重刑主义与下列哪一个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答案:B
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不能一味采用重刑主义。

第2题:

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下列哪项原则?(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D.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正确答案:B
累犯,是针对受过刑罚处罚,已进行过必要法制教育的劳动改造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仍不悔改,又犯性质比较严重的罪,表明其主观恶性甚深、人身危害性甚大、改造较难,从重处罚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故选B。

第3题:

唐律在第一篇名例中规定了若干刑法原则,有()

A划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同罪异罚

D老小废疾减免刑罚


参考答案:BD

第4题:

汉代刑法适用原则的儒家化主要表现在()原则中。
A.自告减免刑罚 B.恤刑
C.亲亲得相首匿 D.上请


答案:B,C,D
解析:
[详解]
汉朝统治者为了标榜“为政以仁”,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一项重要的刑法适用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 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这种主张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 原则,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上请制度是汉律首 创的封建官僚贵族所享有的一项法律特权。随着汉朝儒家思想的影响、封建特权意识的发展,当时规定了 “上请”制度。所谓“上请”,即当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 皇帝给予某些优待。自告减免刑罚的原则是秦朝确立的刑法适用原则。秦律规定,凡 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再如隶臣妾在服刑 期间逃亡后又自首的,仅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减免处罚。

第5题:

贝卡利亚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了很多原则,对监狱的改良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些原则包括( )。

A.惩罚和改造相结合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罪刑相适应原则

D.刑罚人道化原则


正确答案:BCD
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化的原则,对监狱的改良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6题: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其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B.比例原则是刑法的量刑原则

C.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事前的罪刑法定、成文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及确定的罪刑法定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参考答案:B

第7题:

重刑主义与( )相违背。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答案:B
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不能一味采用重刑主义。

第8题:

下列做法中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是()。

A.重法效力溯及既往B.法律规定不确定的刑罚C.适用行为后的轻法D.适用类推解释


正确答案:C

第9题:

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简单罪状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要求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
C.合理运用减刑、假释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D.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是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要求

答案:C
解析:
简单罪状之所以没有详细描述犯罪特征,是因为没有必要,一般人都明白什么情况下构成该罪,所以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要求,A错误。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令,B错误。合理运用减刑、假释,是在行刑中考虑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正确。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D错误

第10题:

1997年刑法典确立了与1979年刑法中类推制度相对立的原则,即(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答案:A
解析:
【详解】
这道题涉及我国现行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刑法即1997年刑法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二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与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相对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变化,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梭两可。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定义,为区分罪与非罪行为确立了总的标准。(2)《刑法》第14条至第18条明文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的规格和标准。(3)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为认定各种具体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4)在《刑法》第32条至第35条中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5种主刑、3种附加刑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单独适用的附加刑,为依照法律处刑提供了根据。(5)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包括《刑法》第61条规定的一般量刑原则以及具备各种法定情节的量刑原则,如自首、累犯等。(6)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对具体犯罪的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标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表现为:(1)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个案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按照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以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为指导,准确认定犯罪,恰当判处刑罚,不得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滥定罪、滥处刑。(2)司法机关在忠于法律规定的原意和符合法律规范含义的范围之内正确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不得用司法解释任意修改、补充或变更立法内容,不得脱离法律条文的规定去创制新的法律规范。换言之,不得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选项D不正确,我国刑法中未明确规定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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