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

题目
单选题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正确的是:()
A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王某将宋某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

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

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

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案中王某前面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后面将昏迷中的宋某杀死应属故意杀人。因为宋某处于昏迷状态,对王某不能造成任何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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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有效。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2)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均可得分。


本题中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挪用了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并用此笔资金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资。虽然资金来源违法,我们认为三人仍取得有效的股权。因为:首先,依照现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关公司的设立条款并咩有对股东的出资的来源作出要求,而是规定只要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就可以获得股份,可见股东出资取得股份的效力并不与股东如何获得那笔出资发生联系。所以宋某、周某、李某取得的股权有效。

第2题: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子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正确答案:D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在本案中,王某前面的行为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后宋某处于昏迷状态,对王某已不可能再造成任何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消失,所以其将宋某杀死属于故意杀人。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3题:

宋某和刘某均为某批发市场摊主,因刘某曾向市场管理员检举宋某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的行为,宋某怀恨在心。一日傍晚,刘某正在收摊,宋某走过来有意碰倒刘某的摊子,并撸起袖子对刘某说:“别看你挺大个儿,跟我单挑你还差远了。”刘某顿时火起,抡拳打宋某,宋某挨了两拳后,一边喊:“可是你先动手的,”一边掏出事先拿好的三棱刮刀刺向刘某胸部和腹部,致使刘某重伤。

问:

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正确答案:

第4题: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王某行为的性质是()。

A.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B.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A

第5题:

张某签发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李某,李某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将本票金额改为12万元后转让给夏某,夏某又背书转让给宋某。如果宋某向张某请求付款,张某只应支付10万元,宋某所受损失2万元应向王某和夏某请求赔偿。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王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张某、李某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则张某、李某应当按照1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王某、夏某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王某、夏某应当按照12万元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宋某向张某请求付款,张某只应支付10万元,宋某所受损失2万元应向王某和夏某请求赔偿。

第6题:

2000年9月,范某携家眷出国,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交给宋某居住,并与宋某言明如果自己5年内不回国就将该房送与宋某。2005年11月,宋某见范某出国后至今没有音讯,认为其私房已属自己所有,便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并与王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07年3月,范某突然回国,找到宋某要求交还自己原有的房屋,两人因此发生争执范某遂以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查后发现,双方争执的房屋现在由王某租住,于是通知王某参加到本案中来,请问,王某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 )

A.原告

B.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对此进行了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题中原告范某与被告宋某之间争议的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而王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他对双方之间的诉讼标的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审理结果又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王某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7题:

孙某持刀抢劫赵某财物,赵某夺下孙某的刀,并将孙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孙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赵某随后持刀将孙某杀死。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B.赵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赵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D.赵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正确答案:4
本题涉及正当防卫。赵某遇抢劫罪可以实行无过当防卫,即造成孙某死亡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中孙某昏迷,丧失犯罪能力而赵某将其杀死为事后防卫,是故意杀人。

第8题:

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正确答案:BC
刘某善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排除A项。偷盗物品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因此B项当选。宋某借用金笔,未取得所有权,负有返还义务,因此C项当选。D项赵某已经通过买卖合同和交付行为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钱某不能要求赵某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赵某付款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第9题:

张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张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张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张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乘张某昏迷之际,王某拣起张某的三角刮刀朝张某的左胸猛刺数刀,致张某死亡。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依照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B.王某在张某昏迷前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C.王某在张某昏迷前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不再是防卫过当

D.王某必须对张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D

第10题:

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购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正确答案:BC
本题涉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问题。本题A选项中,刘某因善意取得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故王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该手表,而只能请求张某赔偿损失,故A选项不正确。本题B选项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王某不能取得该金项链的所有权,故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金项链。本题C选项中,贺某的所有权并未丧失,故其可以请求宋某返还该金笔。本题D选项中,赵某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权,因此,赵某有权将羊卖给孙某,孙某也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权,故钱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该羊。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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